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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1982,(Z4)
所谓国家主席制度就是有关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活动原则等问题的法律制度。新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国家主席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九五四年宪法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主席制度。当时,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建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经验,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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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宪法第一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对我国的国体的简明规定和高度概括。在一九七五、一九七八年宪法中使用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现在,新宪法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有的同志说,人民民主专政是同过渡时期的情况和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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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宪法,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最早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伯里克利斯,他在一次演说中这样讲道:“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我国古代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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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完成了1982年宪法修改任务。他的主要贡献有:一、坚持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的前面,以加强人民民主;二、对宪法序言和总纲的修改注意做到和《历史决议》及十二大文件精神一致;三、支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规定;四、提出宪法要对一国两制作出相应规定;五、建议恢复乡政府、村长和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六、提议设立国家审计机构,将审计监督制度列入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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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1982,(Z4)
新宪法的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所说的“各政党”,自然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强调我们的党也必须以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在新中国的立宪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一规定,对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对于发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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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1982,(Z4)
新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内容是建国后三部宪法都没有的。只有大家都遵守和履行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各项基本义务,才能保障大家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仅不是平等的,而且是根本对立的。这种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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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1982,(Z4)
特别行政区就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划内,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新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国家根据人民的意愿,为了争取祖国统一,特别是争取台湾回归祖国所作出的必要规定。最早关于建立特别行政区的建议是1981年9月3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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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从一九五四年按宪法规定实行以来,在我国的政治生活民主化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一制度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它本身也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在总结建国三十多年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特点和我国现阶段的情况,对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许多重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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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献君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1987,(3)
我国1982年新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带头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这一强大思想武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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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巨大的现实意义。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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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勇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1999,(Z1)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主义生活等方面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在刚刚闭幕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江泽民主席郑重表示“将忠实地遵守宪法”。李鹏委员长再次强调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始终把宪法的实施摆在首要位置,带头执行宪法,依照宪法的决定履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职责。”江泽民主席和李鹏委员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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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1982,(Z4)
新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设了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这是为了完善我国国家机构,特别是军事指挥机构所作的重人改革。它具有下列重要意义:第一,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把我国的军事力量纳入了国家体系,明确了军队在国家体系中的地位。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军队是国家机器中的重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