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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3)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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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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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就必须执行。执行有两种途径,一是行政部门或者当事人的自动履行;二是由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文谈的是申请执行费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先预交齐申请执行费后再受案执行。笔者认为不妥。应该根据作出法律文书的不同机关分别采取免交或预交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可免交申请执行费。其根据如下:第一,法律和法规中均无预收执行费之规定。人民法院收取执行费的唯一依据是《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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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及区别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因发生注册资金不实、抽逃资金、歇业、分立、兼并、死亡或终止等法律事实,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时,人民法院依照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裁定直接责任人或受益者为执行主体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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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规定的建议编辑同志: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诉讼执行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即非诉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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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出现的日趋严重的执行难,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重点从健全执行机构、强化执行措施、完善相关的执行制度等方面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编、章作了增补和修改。 一、关于设立执行机构 设立执行机构,是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内容,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为做好执行工作,根据执行任务而设立的专门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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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和解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诉讼中和解,二是执行中和解。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愿自主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它既是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一种行为,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方式。在当事人主义影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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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在执行工作中,常常出现将委托执行函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混用的情况。我们认为,这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混用。 一、概念不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执行函件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时,本地人民法院向所委托的当地人民法院发出的代为执行的一种委托性质的法律文书。而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是人民法院发给与案件执行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协助执行的一种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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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第三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协议约定义务时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应视为其有提供执行担保之意思表示,而非意欲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之执行担保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裁定执行第三人的财产,但不得以第三人代为清偿为由裁定追加其为该案被执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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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6)项作出补充规定张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诉讼执行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即非诉执行案件。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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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多年来,我国一直坚持实行审执分立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执行任务的范围集中于民事案件及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案件。实践证明,在这一部分案件中实行审执分立。可以使审判人员和执行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利于保证生效法律文书付诸于实施,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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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 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 手段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 来越重要,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了,法院的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 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迟迟不能执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难以实 现;这是法院多年来难解决的老大 难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造成执行难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六个方 面: 一、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 不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抗拒、阻 碍、干预执行。有的被执行人肆意 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 擅自处置被执行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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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见,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第一项工作即是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现在我们谈谈执行通知书的几点弊端。一、有损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根据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