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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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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仲裁因其具有不同于其他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而表现出强劲的生命力。仲裁裁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应当从其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两方面分析,而以执行力、既判力和预决力为基本内容的实质拘束力是其核心效力,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和司法判决同等的效力,尚有争议,明确仲裁裁决既判力的概念和预决力的效果对发挥仲裁效能更显必要。  相似文献   

3.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分为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本文指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当事人的继受人、占有诉讼标的物的第三人、诉讼担当时的实体权利义务人;客观范围主要指判决主文,判决理由一般没有既判力;时间范围包括基准时、生效时和消灭时.  相似文献   

4.
通常而言,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具有相对性,不能随意扩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深化,有时候需要在一定条件下将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向一定范围内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扩张,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纠纷以及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5.
既判力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要树立法院行政判决的权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判决反反复复而缺乏稳定的状况,关键在于要确立行政判决的既判力。既判力是一种禁止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的强制性效力,因此,有必要对其涵盖的效力范围进行探讨,以深化行政判决既判力理论的研究,从而指导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或者属于"终局性判决"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焦点所在。既判力要求纠纷当事人和其他法院对判决不能再起争执效力以维护法律秩序稳定。香港法院应当尊重中国内地法律文化,将既判力理解为并非绝对不可变更的判决,内地应当完善再审制度,实现两法域之间司法权的尊重与协调。  相似文献   

7.
原则上,既判力只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有效,但在特定情况下,既判力必要地及与第三人.基于不同的扩张基础,既判力可能扩张至不同类型的第三人.一般来说,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范围包括诉讼担当人、诉讼承担人、对裁判标的有公共利益的所有人、有实体法上依赖关系的人和请求标的的持有人或占有人.  相似文献   

8.
作为执行根据的支付令在执行力之外是否亦有既判力,理论上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论以“认诺”为理论根据,认为债务人放弃异议的行为即为对债权人诉讼请求的承认,从而法院不必进入实体审理即可裁判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该实体裁判当然具有既判力.否定论则因督促程序省略了实质审理不能像判决程序一样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而否定支付令的既判力.单纯的肯定或者否定都是对效率和公平非此即彼地追求,限制论则较好地平衡了二者的关系,在承认支付令既判力的同时亦对督促程序的适用、发生既判力的程序要件以及既判力的范围等作出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9.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是既判力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判决的既判力在一般情形下仅发生于当事人之间.这一原则不仅有助于纠纷的终局解决,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同时能够为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提供程序保障.作为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确定判决对于诉讼系属后的承继人及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亦有效力.为他人之利益而作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对于该他人也有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规定既判力相对性原则.这一原则的缺失导致了民事诉讼法在第三人权益的程序保障方面存有重大缺陷,也造成了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混乱局面.应当完善既判力制度,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限制在确定判决既判力相对性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0.
原则上,既判力只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有效,但在特定情况下,既判力必要地及与第三人。基于不同的扩张基础,既判力可能扩张至不同类型的第三人。一般来说,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范围包括诉讼担当人、诉讼承担人、对裁判标的有公共利益的所有人、有实体法上依赖关系的人和请求标的的持有人或占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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