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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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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社会转型这一视角看,中国当代行政法律关系已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和发展,原因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重要变化,形成了相互关系上的许多转变;政治体制改革使政府转变职能,传统的行政关系得到根本性改变;由改革所带来的行政活动方式的变化也促成一系列与行政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变动。行政关系的变动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在种类和运行方式上均有所变化。中国当代行政法律关系已不是过去那种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有了多样化的形式,具体包括:第一,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直接的管理关系;第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间接的宏观调控关系;第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关系;第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关系;第五,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关系;第六,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关系;第七,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行政关系。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变化,进而要求从理论上重新认识并概括行政法律关系的诸项特征,这些特征应当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与多样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对应但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和权利运行的有限性;行政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性等  相似文献   

2.
蒲林  刘德兴 《行政与法》2003,(12):101-103
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基于行政主体优位,充分重视对行政主体权能的研究,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地位重视不够。在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并非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被动承受者。在行政管理、服务、合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关系中,通过与行政主体的动态平衡,行政相对人往往居于积极主动地位。  相似文献   

3.
刘聪 《法制与社会》2010,(27):276-276
我国的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系。正因为如此,行政主体义务的及时履行对行政相对人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当代行政法中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多样化行政法律关系的出现 ,形成了行政相对人同行政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平衡结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全面扩展 ,展现了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已具有的对称性 ;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积极作用的形成和发挥 ,则显示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均势形态。所有这些都表明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总体平等的发展走向 ,这也是行政活动走向法治化、民主化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相关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相关人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私主体。行政过程就是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关人的权利等相互作用的过程。行政相关人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相关性 ,其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与相对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增强对行政相关人的研究 ,对于依法行政、促进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关于行政调查若干问题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决定之前收集必要信息的活动,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程序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行政调查的瑕疵有权要求救济。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行政调查被作为两种概念在使用,一是指行政调查方式,一是指行政调查活动。行政调查应当是指以查明事实为目的的全部调查活动过程,其本身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独立法律意义,而行政调查方式是实现调查活动的手段或措施,须以法律规范明确授权为限,且可能独立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区分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不同程序模式下行政调查的程序规制,并对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与被调查人的法律地位予以区别。  相似文献   

8.
耿扬 《法制与社会》2012,(8):148-149
行政调查是一种信息收集活动,通常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我国现阶段行政调查适用广泛,但立法及实践运作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缺少对行政调查的研究,有关规定也相当零散。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制我国行政调查的建议,力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9.
行政调查是保障行政权力得以公正合理地行使的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令状主义的适用有利于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危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令状主义原则最明显是体现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住宅权等方面。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程度的令状主义,在行政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保证公民的权益得到实质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0.
法言法语     
《中国卫生法制》2008,(1):21-21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对既存事实或关系的确定、认可和证明。也就是说行政确认是通过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认定,对行政相对人既有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进行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并以一定的书面形式予以表现。这种行为的效力及于从前,  相似文献   

11.
"诱惑性行政调查"是行政法学为描述"钓鱼执法"类行为而构造出的一个符合基础术语特征的概念。诱惑性行政调查作为最有可能被滥用的行政活动之一,理应对其加以防御。但诱惑性行政调查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以弥补常规调查手段的不足,故其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综合衡量之,在一定限度内使用这种调查手段应当被"允许与认同"。并且诱惑性行政调查与诱惑侦查在法律原理上是相通的,借鉴有代表性的美日两国的诱惑侦查理论,对于认识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大有裨益。可以说,美日两国的诱惑性侦查之合法性判定基准都糅合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应该先以"主观标准"审查被调查人的主观意图,再以"客观标准"审查执法人员的行为限度的方法来框定我国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进而,诱惑性行政调查的适用范围应该限于常规行政调查手段难以实现行政目标并且危害性较大的案件,诱惑性行政调查的适用类型也仅限于"机会提供型"。  相似文献   

12.
论侦查观念及其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郁娟 《政法学刊》2006,23(1):81-84
宏观上的侦查观念主要包括侦查程序意识、侦查诉讼意识和侦查均衡意识。侦查程序意识的理论基础是侦查程序具有独立价值,即其本身应具有公正性、人道性等价值要求,侦查程序具有使侦查结果正当化的作用;侦查诉讼意识的理论基础是明确侦查是一项诉讼性认识活动,区别技术角度和诉讼角度,区分侦查与侦查程序、侦查程序与侦查策略、侦查的技术规则和侦查的程序规则等相关概念;侦查均衡意识的理论基础是侦查活动具有多元价值目标,应对发生冲突的价值目标进行均衡和抉择,当必须作出选择时,应以有利于实现维护法治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一根本目的为取舍标准。  相似文献   

13.
为解决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查找难题,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为公安机关增设了调查权。该调查权应当被定性为侵权调查权,不同于公安机关固有的治安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公法规范,调查权条款的正当性不仅源于理论层面的积极面向的辅助原则,更在于其对权利保障的现实意义。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复合属性与公安机关兼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重定位导致侵权调查权与治安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难免竞合,这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该调查权条款的适用主要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受害人的调查义务转移到了公安机关,前者的调查义务得以免除;二是“依法及时”和“查清责任人”的目标指向引发了调查不作为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4.
邓栗 《行政法学研究》2013,(1):131-137,144
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予以司法尊重的谢弗林原则。在之后二十多年里,这一原则经历了诸多发展变化,其核心是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方法。在对谢弗林案之后的相关判例和法官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分析司法尊重标准对行政机关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行政机关和国会对此的回应,可以发现,行政和立法分支应当在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科技侦查的兴起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有效打击各种传统和新型的犯罪,需要整合各种科技手段开展侦查工作,树立科技侦查的理念或模式。在倡导侦查执法规范化的新时期,侦查机关在运用各种科技侦查手段时,需要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尤其要注意依法保障人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大平衡。一言以蔽之,倡导科技侦查,既要注重提高侦查的科学化,又要重视侦查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6.
成序  罗波  崔存军 《政法学刊》2006,23(3):90-95
刑事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和开展刑事侦查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侦查的主力军,其立案、侦查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但是,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中的立案程序却存在立案标准不统一、立案标准缺失、立案与撤案法律依据相互矛盾等诸多缺憾,极易造成基层职能部门的无所适从乃至变相操作,应当从统一立案标准、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等多方面去完善侦查活动的构造,以修葺立案程序的法治化出路。  相似文献   

17.
论刑事立案前的初查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孙长永  杨柳 《河北法学》2006,24(1):58-62
刑事立案前的初查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初查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了许多问题.但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初查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初查实质上就是侦查性质的调查活动,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取消立案的独立性,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初查制度,以同理论和实践相吻合.  相似文献   

18.
Compared with conventional investigation methods, speci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are specific investigation measures that are conducted without informing the parties being investigated. Although these measures are effective means for fighting crimes, they can also easily violate human rights. Before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in 2012, only the State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eople’s Poli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departmental rules enacted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contained provisions on speci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However, in practice, speci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have been widely employed to investigate hidden crimes or major complex crimes, such as crimes endangering state security, organized crimes, and drug-related crimes. To standardize the use of speci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has included a new paragraph about speci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including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measures, hidden identity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led delivery. And the Procedure Rules for Public Security Organs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2012) and the Tentative Rules for Criminal Procedure of People’s Procuratorate (2012) provide some supplemental provisions. Although the importance of speci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stipulated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hould be affirmed and approved,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the relevant interpretations are too simple and too principled, which will likely lead to the improper application or abuse of speci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Rules regarding which types of cases and under which conditions speci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are appropriate, the necessary approval procedures, an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and relief mechanisms for illegal speci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should be clarified or added to promote the legalization of speci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 by striking a balance between power authorization and power control as well as between the values of crime control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相似文献   

19.
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诉权之审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泉 《现代法学》2007,29(3):72-78
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诉权的制度模式从学理角度可分为私人直接诉权与私人间接诉权两种。前者包括狭义的私人直接诉权与WTO协议直接适用;后者的行使方式包括以传统外交保护为理论基础的国家诉权制度与作为国内行政调查程序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私人直接诉权模式不仅在理论上尚有争议,而且是很难付诸实践的。只有在坚持国家诉权的基础上,构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为私人间接诉权提供行政程序性制度保障,才是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WTO各成员方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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