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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巩海滨  王旭 《财经法学》2018,(6):146-160
民事赔偿是投资者在利益受损情况下依法获得补偿的重要法律制度。从万福生科、海联讯以及欣泰电气三个案例的实践经验看,针对首次公开发行(IPO)欺诈发行案件,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已形成以保荐机构为主体、以先行赔付为特点的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先行赔付在司法途径之外借助证券市场各方力量构建了资本市场民事主体之间主动和解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制度的规定存在瑕疵,其完善应以救助基金宗旨为根本,其核心制度构成包括:追偿对象的确定应体现侵权责任法、责任保险制度原理与救助基金补偿功能;侵权责任之诉中侵权责任人已将责任赔偿金全部赔偿给受害人的,救助基金追偿权对象应为受害人;救助基金垫付属于特困家庭补助的,对受害人无追偿权;追偿范围仅限于抢救费、治疗费或丧葬费及其相关成本;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实现受害人赔偿请求权与救助基金追偿权的,前者权利优先实现;追偿权之诉与侵权之诉合并审理;救助基金追偿权实现辅之以行政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3.
《社会保险法》扩大了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确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国家责任(义务),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明确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并建立了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规定了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追偿权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4.
设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红 《法学》2005,(7):112-117
近年来,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券商的操作性风险急剧增大,在此制度背景下,资本市场急待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证券市场风险补偿机制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海外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尚属一种制度创新,为成功创建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必要借鉴海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加以本土化的创新。  相似文献   

5.
私募基金受害投资者可基于《基金法》规定的共同行为追究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双向监督制衡机制的失灵本身构成共同行为。基于信托法与委托契约中的共同受托人规则,托管人与管理人当然对投资者负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理论,二者亦对受害投资者负连带责任。认定托管人过错时应采折衷专业理性人标准。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信托法、基金法、委托合同与共同侵权制度存在规范竞合,但投资者保护力度依次衰减。作为治本之策,建议《基金法》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作为私募基金共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对二者课以连带责任,删除单独责任规则。共同受托人制度有助于提振投资信心,提升托管业的诚信度、竞争力与公信力。  相似文献   

6.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确立了行政追偿制度,但各国对这制度基本上都缺乏操作层面上的设计,对被追偿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更上少之又少,因此,笔者从被追偿人权利保护和救济角度行政追偿时效、行政追偿的范围和标准、行政追偿的具体程序等方面发表个人拙见。  相似文献   

7.
试论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运利 《行政与法》2005,(6):78-79,82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追偿制度,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致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很难得到实施。为此,本文拟就行政追偿的适用条件、主体、追偿标准、追偿时效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刘美邦 《行政与法》2003,(11):76-78
基金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这方面,基金管理人有侵害投资者的本能和动机,只有基金受托人,才是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最佳人选,因此,本文以受托人为主体,在理论上分别从忠实义务和信赖义务两个方面针对受托人的信赖义务作必要的探析。  相似文献   

9.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我国依据《证券法》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本文在对该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模式和补偿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完善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提出了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10.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明 《法制与社会》2010,(23):84-85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在国家赔偿与追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追偿制度的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其规范化程度不足,实践成效未达至理想状态。问题的根源在于对行政追偿性质定位不明,制度功能层面存在认识误区。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与追偿共同构成双阶层责任分配体系,在制度功能意义上应当实现分阶段运行的国家、公务员和受害人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机制,因而需在整体视域下对两个阶段、三方主体予以系统性观察。目前在国家赔偿的“自己责任说”与“代位责任说”视角下的两种追偿主张均存在某种不足之处,而风险归责视角下的“组织责任说”能克服责任归属平面化、单一化的弊端,依“组织责任说”建构的国家赔偿与追偿的双阶层责任分配体系,通过统合自己责任、代位责任与混合责任,增强了该体系的适应性。从风险分配的视角重新审视过错界定,体现了行政追偿从外部责任向内部责任的转向,但行政追偿权仍然是法律明文授予的单方决定权,并非单纯的内部惩戒权。该项制度的功能在于以矫正正义为宗旨,对前一阶段国家赔偿责任的再分配。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一直没建立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实行的是几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银行一旦出问题,政府对其进行救助,最后对存款人进行全额保护也就是隐性担保。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和改革,要求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即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行是制度运行的核心内容也是重要环节。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充分发挥好应有的职能保证基金的合理合法的征集来源和运作,特别是其核查的职能做好应有的措施来防范各种危机起到安全警示作用。  相似文献   

13.
我国国家赔偿法存在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赔偿标准实行抚慰性标准过低、追偿制度不完善等缺陷。我国应将刑讯逼供赔偿范围适度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应由抚慰性标准改变为补偿性标准。建立侦查羁押分离制度,完善刑讯逼供国家赔偿的追偿机制。  相似文献   

14.
李德龙 《行政与法》2003,(2):94-96,F003
行政追偿标准是行政追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实施行政追偿的前提。目前,在我国立法上面仍是一个空白,基于此,本文重点讨论行政追偿标准确立的必要性,和行政追偿标准确立的基本原则,最后,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行政追偿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的立法状况分别对行政侵权行为中的故意行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重大过失行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重大过失行为,提出了不同的追偿标准。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在行政法上确立了一个新的连带责任类型,即行政主体和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应从行政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拓宽到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行政民事连带责任,应从行政许可与行政赔偿领域拓宽到行政处罚等其它领域。行政法上连带责任的实现有赖于建立或重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制度,建立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机制。行政主体在承担责任后要向作为连带责任人的第三人追偿,则有赖于建立"官告民"的行政诉讼机制,否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机制去追偿。  相似文献   

16.
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已有成功经验,我国根据新证券法也已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完善了投资者保护立法。然而由于缺乏该基金具体赔偿制度,使立法并不具操作性。具体赔偿制度应该包括赔偿范围、赔偿对象、赔偿数额和赔偿程序等,本文就赔偿范围作出初步的探讨与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对行政追偿中几个问题的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追偿作为国家赔偿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实施对于有效控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何为行政追偿,理论界说法不一。且对行政追偿的标准和行政追偿的程序等,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行政追偿在实践中难于操作,经常落不到实处,本文试就这些问题作以探析。 一、对行政追偿涵义的再认识 理论界一般认为,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公务人员、…  相似文献   

18.
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起步较晚,目前采取二维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区别.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最终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以此为标准应对投资者持有债券的数量以及与发行人的关系进行划分,而最终分类措施的实施应通过对主体责任的分配机制来完成.  相似文献   

19.
行政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它的设立、发展和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违法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行政追偿制度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程序,导致该制度在实务中被大量弃用或滥用。  相似文献   

20.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而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开放式基金经历了近八年的快速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当前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机制,同时对改善现有保护机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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