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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用益物权”编中,并单独成一章居于该编之首,已充分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重要之法律地位。但该《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文设计,封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范围未作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存在标的物规定不科学,采取列举式禁止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并非全面,“转包”不应成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方式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变更登记不合适,承包地收回不合理、不科学等诸多问题,有必要封其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相关条文内容设计、取消不合理条文和增加相关条文内容设计的建议。最后,提出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标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设立、变更、流转和消灭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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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延包合同公证,是公证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延包事项中,公证员在办证时经常遇到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土地发包人欲将土地发包给非原承包人。而原承包人则不同意发包方收回土地,主张在原承包土地的基础上续订合同,并以其优先承包权进行对抗,致使纠纷屡有发生。对此,公证人员有必要对土地法定优先承包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上予以正确认识,以利于公讧业务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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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位土地承包户。现在由于宅基地变动,致使居住地离其中的两块承包地较远,继续耕种费时费力。因此想与村里其他承包户换耕土地,并找到同一村民组的陈某商量此事。陈某同意与我交换土地,但担心法律不允许这么做。请问:法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老孙老孙同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土地承包户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基于其他正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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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2006,(6)
我可以和别人互换承包地吗?编辑同志:我是一位土地承包户。现在由于宅基地变动,致使我新的居住地离所承包的两块地较远,继续耕种费时费力。因此想与村里其它承包户互换耕地,并找到同一村民组的陈某商量此事。陈某同意与我交换土地,但担心法律不允许这样做。请问法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读者杜恩社杜恩社同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土地承包户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基于其他正当目的,可以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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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村民陈某承包的土地期满后,村书记李某与村长张某同意陈某继续耕种其承包的土地,并代表该村与陈某签订了“委托管理耕地协调备忘录”,约定在该村管理范围内调拨15亩荒地有偿提供给陈某使用。15亩承包地到位后,陈某发现已被同村的郑某抢种2亩左右,向村书记李某及村长张某反映未得到解决,陈某也抢种了同村柯某的土地。该村为平息纠纷,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将此15亩土地铲平后重新分配给村民,李某与张某在会上未向村干部通报陈某己承包这片地。在铲地那天李某叫张某去雇请铲车铲地,造成陈某在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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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构成了对转让的实质性限制.将这一限制置于《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之下观察,得出该制度既限制了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权,不能适应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弱化的形势,又不能审查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保证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故应取消这一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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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介休市张兰镇张南线至东风公路改扩建工程是今年介休市政府立项建设的一项重点工程项目,于今年6月份施工。该公路建设需征用张兰镇上梁村孔某等3户村民的土地。该地内有该村村民张某的祖坟,距离征用地有60米,但张某以公路建设推了张家的坟地、破坏了风水为由,阻挡工程正常施工。经张兰镇政府和上梁村村委干部多次协调做工作,张某仍不准施工,并提出要向市德隆煤业有限公司(原东风煤矿)索要20万元才让施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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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性质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系统运用历史解释、社会学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等方法厘清不同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兼有成员权与用益物权双重法律性质,其流转属于物权变更,分为移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负担。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性质为债的移转,事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条文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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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01年5月初,村民黄某向其所在村提出建房申请,因黄某本人承包的土地不在建房规划区,村委会决定将黄某与同组村民沙某的承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5月25日,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同意黄某与沙某的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02年6月19日,沙某以不服调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县人民政府受理后,经审查,查明乡人民政府已于2001年7月31日向申请人沙某送达了《调田通知》,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采取留置送达。被申请人在《调田通知》中明确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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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14-24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传达为“土地所有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民法典物权编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
种类,无须改称为土地承包权,也无须增设土地经营权。现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已被界定为土地经营权,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承包
农户。不同的流转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仅有出租(转包)、入股以及类似方式才能产生土地经
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
现之时,只得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经营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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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业税免征,农村子弟上学免交学杂费等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出台。过去哪些撂荒、抛荒外出打工者纷纷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可当初撂荒的田地在二轮承包中已由别人承包经营,并依法获得30年的土地承包权。但一些人认为当初二轮承包没有经过2/3村民讨论,村、组当初与承包经营的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处理不当,确认合同无效,就会直接侵害二轮承包中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这又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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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内容,非常强调土地使用关系的稳定,突出“30年(耕地)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上不调整”的方针,被誉为中国第三次土地制度的大变革。制度的变革必然在一定时期内带来实践操作上的困惑。近年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基于农村问题的地域性和复杂性,该类案件已经成为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一、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承包合同,一是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本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