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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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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一制与区别制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两种基本制度选项。从历史基础和继承法律关系性质出发进行考察,同一制较之区别制具有理论优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富有特色地划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前者采用区别制,后者采用同一制。但区别制与同一制简明的立法结构的表象背后,各自隐藏着一系列难以具体规范的复杂问题。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未来制定司法解释,还是法官在个案中适用涉外继承冲突规则,都应遵循的基本思路是:区别制的制度运行有时需要同一制的思维方式作为补充,同一制的制度运行需要格外注意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2.
由于一国两制方针的推行和一些特殊历史的影响,我国已经成为复合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不可避免。由于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差异很大,较其他民事关系区际继承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故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问题更加复杂。本文通过分析继承制度的差异,以及类推适用国际私法应注意的问题,最终对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解决提供一系列途径。  相似文献   

3.
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具有与其他复合法域国家不同的特点。为解决这一法律冲突 ,正确适用法律 ,应遵循平等互利 ,保障和促进正常的区际民事交往 ,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法定继承问题上应当采用区别制 ,而对遗嘱继承问题应就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解释和撤销等分别适用各自的冲突规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按一国两制的构想实现统一后,大陆和港、澳、台将成为不同的法域。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民事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规范。尽管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可以用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但区际私法要解决的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其性质与主权国家间的法律冲突有所不同。所以,存在着不同法域的国家,都需发展区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实际问题。在区际法律冲突中,如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是区际私法的小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当代冲突法理论继承传统理论,更釆新的视角,提出许多新观点、新方法。这对我们有一定启发。  相似文献   

5.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我国在伟大领袖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引领下,出现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近年来,随着大陆地区、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四地相互之间的经贸往来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生活交流的不断加强,四地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越来越密切,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并且呈现出繁杂多样的情况。为了更好的促进和维护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更好的实现各地区的繁荣昌盛和和谐社会,以及更好的维护国家统一,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有效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各个地区间的民商法上的冲突,也就是指对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因所涉及的不同法域的立法规定歧异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冲突。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其逐步实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开始对我国即将面临的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以及台湾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学者们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特点以及解决这种法律冲突的途径等进行了有益的超前性研究。  相似文献   

7.
彭丁带 《河北法学》2004,22(2):59-6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跨国继承案件必将越来越多。当今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千差万别,解决跨国继承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更有实践上的重大价值。分析了跨国继承法律适用制度的基本结构、同一制和分割制、连结点的选择、跨国继承的国际公约等内容,并指出跨国继承法律适用制度的国际统一需要各个国家的协调与合作。  相似文献   

8.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付诸实践,使我国逐步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①共存的局面,但与此同时也衍生了突出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随着两岸四地的交往越来越频繁,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将会更为明显。  相似文献   

9.
胡彬 《法制与社会》2011,(28):111+117-111,117
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随着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使得我国领域内出现了两种以上在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有着独特的特征,但在区际法律冲突中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管辖权争议。本文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出发,结合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就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下管辖权争议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探求其可能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0.
中国区际海事法律冲突有其鲜明的特点,它不仅表现了冲突的多元性与可缩性,而且还是世界海事法律冲突的缩影。 (一)中国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多元性中国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包括了不同社会制度及相同社会制度下的海事法律冲突。它一方面表现在同一国家内、既有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海事法律冲突,又有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海事法律冲突;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同一国家内,既有相同法系之间的冲突,更多的是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例如我国大陆与港、澳、台的海  相似文献   

11.
于飞 《现代法学》2005,27(3):160-167
在海峡两岸的冲突法立法中,反致制度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与特点。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一直对反致持肯定的态度,规定接受当事人本国法的广义的反致,立法较为全面。但在涉及有关合同、国籍的消极冲突、区际冲突等问题的法律适用时是否采用反致尚存疑问,其反致制度不论在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有需要完善之处。祖国大陆现行立法对反致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示范法》及《民法(草案)》的有关内容来看,主流观点不是一概地拒绝反致,表现出例外接受反致的立法倾向。反致有利于实现冲突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解决海峡两岸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祖国大陆应借鉴他人的立法经验,明确接受并建立自己科学、合理的反致制度。  相似文献   

12.
“一国两制”所实现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统一,这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宪法基础。“特殊形式的国家统一”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也决定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科学解决必然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  相似文献   

13.
论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黄进 《法学论坛》2003,18(3):54-58
本文通过分析宪法中的立法管辖权规范及其与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 ,探讨了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之间的关系。此外 ,本文还着重讨论了中国的宪法 ,尤其是两部基本法 ,对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影响。本文的结论强调 ,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复合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范围及其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4.
吴凯杰 《法学研究》2020,(3):123-142
作为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新兴环境立法,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等自然保护地立法与环境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存在发生规范冲突和赘余的可能,有必要明确其价值定位以及相应的规范表达。在生态文明入宪、入环境基本法的背景下,环境基本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内含对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价值期待,需要自然保护地立法予以表达。相较于污染防治法与资源保护法,自然保护地立法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根本调整目标,且具有调整对象的系统性和调整方式的调适性,契合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需要。为落实这一价值期待,自然保护地立法需构建以分区定保护级别制度、总行为控制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并采用“自然保护地基本法+各类自然保护地特别法”的总分结构。  相似文献   

15.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周旺生 《现代法学》2003,25(2):3-10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16.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强 《法学论坛》2005,20(5):94-98
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我国采取德国法的三级制,除此种立法例之外,还有日本、法国民法所采用的两级制。三级制的立法存在种种缺陷:不能给予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合理的保护;缺乏对这一群体意思自治的尊重;阻碍了法律行为的生效和交易效率。因此,建议我国民法典采用日本、法国的两级制,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中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经过建国以来的初创、破坏和恢复发展三个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诸如没有行政惩戒法、惩戒种类单调、保障不够等问题,应加快制定行政惩戒基本法律和完善相关配套体制。  相似文献   

18.
协调性是竞争法律体系的根本属性,对于衡量竞争立法的科学性和竞争执法的有效性具有重要价值。研究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可以有效防止和化解竞争法律冲突。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是由竞争法律调整目标的协调性、竞争法律原则的协调性、调整对象的协调性、法律责任的协调性以及执法体制的协调性所构成的。从应然角度分析,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应当具备形式、内容和价值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19.
论法律渊源--以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为视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龙  刘诚 《法律科学》2005,23(2):3-8
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法律适用是一个关于“法律是什么”的认识理性 ,而法律适用中法律渊源内部冲突的解决是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技艺理性。从两者的关系上看 ,认识“法律是什么”是“如何实现法律”的起点 ,“法律是什么”也仰赖于“法律如何实现”  相似文献   

20.
罗马法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和社会公益,以实现公平正义,开排除债权平等原则之先河,创制出了法定担保制度。近代西方各国在继受罗马法这一制度时,因对待物权特定原则的态度不同,形成了以法国法和日本法为代表的、以法定担保为手段的一元模式和以德国法和英美法为代表的、以法定担保加破产法规定为手段的二元模式。我国是一个继受了德国法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在排除债权平等原则的问题上,遵行的是德国法的二元模式;这种模式与法国法模式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范式。故,那种试图将法国法上的一元模式引入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努力注定是徒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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