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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指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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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规范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进行。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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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产品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普及食品卫生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或者卫生防疫站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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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主管本行政区域丙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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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利用疫(菌)苗有计划地对特定人群实施预防接种,提高免疫水平,以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第三条全省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全省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制定计划免疫规划,并保障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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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4)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预防疾病的用品。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保健用品的生产实行批准证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和陕西省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审核一次。未取得《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和陕西省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不得以保健用品名义生产、经销和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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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7,(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儿童和传染病流行地人群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以达到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目的。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区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制定计划免疫管理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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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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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7,(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扶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公安、劳动、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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