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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4):15-18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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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0)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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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12-14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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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7):22-23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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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4):22-24
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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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2005年5月1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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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5):5-7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