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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布日期]2005.10.13[施行日期]2005.10.18[文(令)号]法释[2005]12号[类别]刑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犯罪行为方式的完善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了4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方式,而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则规定了8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  相似文献   

3.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范畴中邻接权的一种,其权利内容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所规定,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具体体现为这几种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权利的获酬权。我们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盗版光盘,就是有关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在未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利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的侵权产品,系对录音制作者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许可他人使用该权利的获酬权的侵犯。随着保护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4.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法释[2007]6号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2005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3日  相似文献   

6.
《科技与法律》2005,(1):i002-i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2月8日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相似文献   

7.
《科技与法律》2005,(3):22-22
(法释[2005]12号)(2005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2005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地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盗版,是指以营利为目  相似文献   

9.
刘涛 《中国检察官》2010,(23):56-57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就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做出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业,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这个司法解释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自7月5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相似文献   

12.
(2005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2005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  相似文献   

13.
(2005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 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 过2005年10月13日法释[2005]12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8 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 级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 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14.
王迁 《知识产权》2008,18(1):65-71
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与日常口语中的“发行”在含义上存在较大区别。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不限于“第一次发行”或“总发行”,但它必须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进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以日常口语中的“发行”代替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错误地“视为”《刑法》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同时错误地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或发行”,不仅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还导致了《刑法》第217条与第218条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5.
秦岑 《天津律师》2005,(1):38-3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施行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现围绕该司法解释谈谈在律师实务中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实现权利保护的问题。司法解释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补充性解释.体现了我国政府为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相似文献   

16.
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考察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定和实施情况,可以发现该规定存有疏漏,司法实践中仍有问题,特别是录音录像、律师帮助等相关配套制度也有待落实。为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顺利实施和发展,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8.
《公民与法治》2010,(4):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9.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及2007年联合发布两项《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  相似文献   

20.
无庸质疑,录音录象制作者对其制作的作品来说,其具有的资金含量、智力含量、甚至于因资金投人而产生的可得利益含量都应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为此《著作权法》第47条有这样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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