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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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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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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理角度出发,对“安乐死”进行了系统的价值分析,推导出“安乐死”必然合法化的结论,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说明以揭示“安乐死”法律化后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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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安乐死的以下法律问题:一、安乐死的法律定义,应当具有四个特有属性:二、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三、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应当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四、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故意杀人有着本质区别。并在上述探讨的基础上研究和分析了被动安乐死、植物人,非自愿安乐死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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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提出在全社会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探究安乐死的实质,是人终结生命的一种处置行为,安乐死体现了死亡过程的文明化和科学化。它的立法也符合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本文指出从法律意义上讲,安乐死并不是故意杀人,也与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不相违背,因此,在我国立法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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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陕西汉中“安乐死事件”为标志,我国学术界开始了对安乐死立法问题的广泛研究和讨论。相对于西方一些国家对安乐死问题的研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却很高,一开始“安乐死的法律地位”就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进入新的世纪以来,随着一些国家安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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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非罪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施安乐死在我国仍构成犯罪,实际生活中人们需要安乐死制度。有国家法律已回应对安乐死的需求。本文认为,实施安乐死不构成犯罪,应当对安乐死非犯罪化。安乐死非罪化的途径包括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和法律上的非犯罪化。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包括由法院颁发许可令、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事后对个别安乐死事实的认可、终止刑事追诉程序和不予定罪等;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则是制定安乐死法律,规定安乐死实施的严格程序,使得人们有尊严的生也有尊严地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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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的几个问题——与林亚刚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91,(2)
拜读《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林亚刚同志《关于安乐死的认识及立法思考》(以下简称林文)一文,受益匪浅。尤其是在安乐死的对象、方法与实施程序方面,林文均提出了较好的见解。但是,我觉得林文对安乐死概念的认识,在逻辑上是紊乱的,所举例子也不符合客观事实。现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得到林文的作者及国内同仁的指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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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源于古希腊允许病人或残疾人“自由辞世”的“好死”之道。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在《新大西洋》中提出: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目前一般认为安乐死是让使患者自身安乐的无痛苦死亡。支持者称安乐死是死者“安详的解脱”.且自由行使选择死亡的权利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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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背景
学界普遍认为,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是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所组成,其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至今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词典》把安乐死解释为: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或做法。随着人权运动的普及和影响,安乐死成为人们争论最为激烈的人权话题之一。美国各州对安乐死的立法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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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有关施用“安乐死”是否合法的争论日趋升温,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有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两种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也不一致.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讨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对新形势下的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典的完善,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期探讨与争鸣栏目刊登了《浅论“安乐死”及立法》一文,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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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安乐死是当今理论界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存在争议最多、认识分歧最大的领域。本文围绕这个问题,从安乐死的概念、分类及其法律实践入手,提出安乐死的两种立法纷争,分析我国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对安乐死的立法构想提出了一些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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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 ,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选择死亡的权利 ;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 ,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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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从1986年我国出现“安乐死”首例后,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就一直在争论。本文通过“李燕事件”首先分析了我国安乐死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安乐死未来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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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安乐死的现象最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不过,那是强迫的即抛弃老年人、身体有缺陷人的一种习俗。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拟定了强迫“安乐死”的纲领,使20多万人死于纳粹帝国的“安乐死中心”里,尤其是犹太人。这是以“安乐死”之名,行种族灭绝之实,是完全违背死者意愿的。 1938年,美国一个牧师组织了“自原安乐死合法化协会”,企图使对畸形儿和低智能儿的强迫“安乐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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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问题是一个涉及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极其复杂的问题,从其出现时开始,各国对安乐死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无论是在安乐死已经合法化的国家还是在法律对安乐死三缄其口的国家,医疗实践中病人通过安乐死的方法结束痛苦生命的做法大量存在,而各国法律对安乐死能否合法化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本文认为,安乐死的存在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大量安乐死案例的出现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但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出发,安乐死合法化在当前中国不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