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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极为常见的业务。近年来,涉房委托公证业务迅猛发展,在国内公证中占据相当份量。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书相比,涉房委托存在属性被异化的情形,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异化委托,以委托的形式行担保之实。一份单方的委托书集房产管理、房屋买卖、抵押担保、涉诉代理等诸多内容于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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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本文主要探讨房产委托公证的潜在风险及防范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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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的一天,我处值班公证员接待了一位前来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这位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委托书内容比较特殊,与日常受理的房产买卖委托、赎楼委托或者一般事务性委托等委托书内容大不相同,其所委托的事项是当事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笔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收款项委托给某担保公司收取,且不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帐号收取,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委托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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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委托公证的常见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购房置业逐渐成为人们理财方式的一种,各地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随之蓬勃发展。就公证而言,最大的变化莫过于以代办房产买卖手续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数量激增。办理委托书公证,其初衷在于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使其脱身于烦琐的房产买卖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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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交易的快速增长,有关房地产方面的委托公证数量也呈急剧上升趋势,在公证实务中,出现了许多当事人为炒房产而要求申办委托书公证,有的还设定有受托人代为出售房屋,收取房屋转让款的特殊条款,为规范房地产委托公证的办理,防止出现负面影响,本文就有关问题提出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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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出现了对房产委托书及委托合同进行公证的机构。本文主要通过对委托公证方式的剖析,发现其存在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并提出参考性防范意见,意见包含对房产委托行业的,也包含对国家和政府的,所谓有良好的企业内部管理结构,也需要有适宜的市场环境与之相匹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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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年,经公证的委托书被用于实现委托人、受托人不法目的的情况屡屡发生,例如房屋中介通过经公证的售房委托书变相逃避税收来进行“抬房”。这些不正当使用公证书的行为已经使委托书脱离了其传统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委托关系.成为当事人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为此.在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必须要审查当事人办理委托书公证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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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委托售房的公证事项.20063月,产权人王力委托他的朋友赵小华全权处理其在昆明的一处房产,包括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查房屋档案、有转委托权等.因王力人在厦门,厦门的公证处出了一份委托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为王力在<委托书>上签字.其后,赵小华根据委托公证书把王力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给了杨勇.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出具了转委托公证书,公证内容为赵小华在<转委托书>上签字、捺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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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委托公证的概念和种类
房产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委托人的房产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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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委托公证风险产生的原因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与房产有关的委托公证数量大幅攀升.成为公证业务的重要证源和稳定证源。该公证在节省委托当事人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风险。由于房产这类标的物涉及的财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数百万元.具有较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当事人为了获取其中利益,无所不用其极:一是提供假产权证、假身份证明、假婚姻证明.安排他人冒名顶替产权所有人等方式骗取公证书;二是受托人与第三人恶意勾结,在委托人不明晰法律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诱骗委托人授权后.低价、贱价销售房屋,或者私自出售、抵押房屋,一房二卖或者多卖,携款潜逃。这些给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带来巨大经济赔偿风险.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公证机构的形象和信誉。结合实践.笔者认为目前房产委托公证业务存在风险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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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的规定,委托人办理委托书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这是因为委托行为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书公证是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譬如当事人正在外地出差办事或正旅居国外,而需要委托办理的事情又很急,让他们在外地或国外办理委托书公证有一定困难,或受时空限制等原因,既或很快办妥了,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总是凭借着委托人从外地或国外邮来的信件或发来的电传材料,代委托人申办委托书公证,这确实给公证处出了一个法律上的难题。近几年来,有的公证处尝试办理了接受委托书声明书公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这一新的尝试,对人们正确有效地实施委托行为,妥善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拓宽这一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对此笔者作如下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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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是委托人授权受托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因时间、地点、健康等条件限制,不能或不便于自已进行民事活动时,可委托他人代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后果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委托书是当事人一方(委托人)委托他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他方接受此项委托所产生的一种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受托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其意义在于能使接受委托书的单位或个人相信委托人的签字、盖章是真实合法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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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受托人在接受委托时委托书才起作用,如受托人接到委托书后明确表示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即失去作用。向前延伸,这种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则是代理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因此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书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由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委托书通常应是在有关委托行为的后果仅使受托人取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情况下才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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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一般被描述为是对当事人的委托行为依法予以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的证明行为。这类公证看似简单,但实践中对这类公证的办理,公证员之间存有很多争议,比如委托公证的证明对象是委托行为还是委托文书?如果是法律行为,证明的是其生效还是成立?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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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5日,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公证处两名公证员来到汶上县军屯乡某村老人王某家中,为瘫痪在床的王某办理了委托书公证。王某长子因车祸在天津市死亡,天津市交通警察支队要求王某必须亲自到场处理善后事宜。但王某瘫痪在床多年。他本人不能亲赴天津,也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县公证处得知情况后,主动开通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上门服务。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公证员在确认王某精神状态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提供的材料完备、事实清晰后,为其出具了委托公证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