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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车内空气有害物质超标致人损害构成产品侵权,而不是环境污染侵权。在该类案件中,受害人很难跳出败诉的风险圈,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对产品缺陷、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并没有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于是,受害人面对高难度的缺陷和因果关系证明,无可避免地以败诉告终。因此,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变革,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
大规模侵权不能为受害人单一或人数较少的一般侵权所涵摄。大规模侵权救济思维要找寻侵权人和众多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补偿性赔偿思路已很难满足救济需要。通过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视角,遵循立法扩大化趋势,回归正当性理论基础、发挥现实功能,积极塑成大规模侵权救济思维。  相似文献   

3.
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所规范的生活环境,室内家具污染致人身体健康损害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作为特殊侵权,室内环境污染案件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受害人提供其身体健康损害证据及其与加害者的家具释放的污染物相关,进行因果关系推定,家具生产者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损害与其生产的家具没有因果关系。保留诉权的法律规定对因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健康持续性损害的受害者提供了持续性司法救济的空间。  相似文献   

4.
证券操纵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对操纵行为受害人的民事救济力度明显不足 ,其根本原因在于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缺陷导致受害人举证责任过重。本文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深入剖析了受害人在现行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下被赋予的沉重举证负担 ,指出了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则规制操纵行为的局限性和弊端 ,建议以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为出发点 ,从过错推定、行为调查、损害界定、因果关系推定四个方面重新构建操纵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大规模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但是对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救济却不尽如人意.大规模侵权行为本身固有的属性,比如受害人的多数性和不确定性、侵权人的不确定性和实体法律规定的缺失等是受害人救济中的主要障碍.在对受害人救济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地位,对于改善目前受害人救济的困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6.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及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四种救济方式而言,法技术上的可为之处主要在于认定此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由加害者在无法反证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与之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其不足之处很明显,了解了我国现有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途径有:删除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适当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采取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授予受害人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完善行政调解与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8.
大规模侵权民事救济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面临因高度工业化所引发的各种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危害与考验,近年来连续发生在各国的一些大规模侵权事件也预示着风险社会的到来。2008年我国"三鹿奶粉事件"、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等等。完善大规模侵权中受害人民事救济制度是我国侵权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9.
土壤污染侵权是伴随着社会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侵权。土壤污染因其复杂性、隐蔽性、潜伏性、长期性等不同于其他污染的特点,致使其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案件处理的难点。在土壤污染侵权案件中,及时有效地确定侵害主体和受害主体,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正确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案件争端的解决具有关键作用,直接关乎受害人权益的救济。  相似文献   

10.
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化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理论将自然人和企业视为平等主体,但忽视了大工业时代企业在营利性活动中对人类社会的负外部性影响,兴起于20世纪3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试图强化企业盈利和社会责任目标的融合,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在《公司法》中也获得了实体法表达。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产生的现实基础即企业侵权行为,特别是大规模的产品侵权、环境侵权和对雇员的侵权,这些侵权往往损害后果严重、受害人众多,其民事救济问题成为公司法和侵权法中的一个特殊命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应对企业大规模侵权的立法例的比较,认为责任保险制度是比较适合我国立法传统和现实环境的风险分散机制,并在解释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责任保险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相似文献   

11.
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主导地位,同时针对医疗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附条件的过错推定原则为辅,但在因果关系与过错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上,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制定举证责任缓和等具体规则,以及建立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12.
明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无疑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一大亮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案件在一般情况下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此无疑与现代举证责任分配之基本理论相合。同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亦考虑到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能力之差异,从而加重了特定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此外,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扩大到因赔偿义务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不完备或因受害人人身自由被限制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证明的所有事实。  相似文献   

13.
金融消费者由于在专业水平、经验及学习能力上的局限性,加上金融产品构成的复杂性及风险的多样性,其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尤其是知情权,被侵害的可能性更大。举证责任倒置的引进可以加大对知情权保护的力度,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根据请求权基础理论,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举讧责任倒置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中的倒置和侵权责任中的倒置,两种情形下被告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4.
对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内容的理解,学者之间存在着较大分歧.有的学者对该条所列出的八类侵权诉讼案件,都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在此根据法理和自己的体会提出一些见解与学者们商榷.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正确贯彻和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才能坚决捍卫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价值,自觉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而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5.
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由一起跳槽案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员工的跳槽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最主要渠道。如何使商业秘密不因人才流动而流失是企业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加强诚信建设。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客户档案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非常复杂,争议也较大。同时,针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既复杂又隐蔽的特点,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方法。  相似文献   

16.
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仅关系到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而且关系到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对民事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进行系统的归类研究,厘清理论和实践界对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中确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准则是以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的“规范说”,但一般准则在个案中可能带来实质的非正义,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证据偏在与武器不对等的问题,这在现代型诉讼中尤为突出.为此,必须在一般标准之外设置减轻证明负担的具体技术,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这些证明负担减轻技术具体包括,证明责任之转换、推定、证明妨碍、证明标准降低等。我国未来民事诉讼法修改也应该注重设置证明负担减轻技术,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无过错的配偶方 ,义务主体应是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方 ,不宜将离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视为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意在对无过错受害方给予精神抚慰。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损失分担制度,并非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条款。在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由当事人分担损失,一般认为其理据在于富人对穷人的社会补偿理论,但这一理论并不必然得出特定的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的结论。另一方面,受害人不具有任何过错令其无辜地自负损失也将有违人们结合成社会的根本目的。在行为人和受害人均不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下,损害的发生实质上处于公共空间,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负担。至于具体的路径,通过社会保障而不是商业保险的方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更为适当。从长远看,构建意外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解决侵权法内在价值冲突的必然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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