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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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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作为刑徒的隶臣妾与其他刑徒一样,作为刑徒的隶臣妾的本质特征,就是因社会犯罪而被判处徒刑隶臣妾的人。试看秦简《法律答问》的有关规定:“士伍甲盗,赃值百一十,当耐为隶臣。”“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当耐为隶臣,或日资二甲。”“公祠未(?),盗其具,当资以下耐为隶臣。”“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  相似文献   

2.
论自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自首制度在我国具有长远的历史.根据学者研究,早在奴隶制的周朝初期,就有自首制度的雏形.《尚书·康诰》中说:"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明丘浚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所自出也."当然,它与后世的自首制度还大不相同.到了封建社会,不仅刑法中很早就明确规定有自首从宽的制度,而且随着封建统治者统治的需要和经验的积累,这种制度更不断得到发展,以至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根据出土文献记载,在秦律中已有自首减刑的制度.当时"自首"叫做"自出".《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载:"把其叚(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意思是:携带借用的  相似文献   

3.
张传玺 《法学研究》2020,(3):192-208
秦及汉初律令对逃亡犯罪的规定繁复而成体系。逃亡大体可分为一般逃亡和犯罪后逃亡二类。在刑罚适用上,一般逃亡的刑罚因逃亡者身份不同而各异,犯罪逃亡的刑罚是以本罪刑罚为基础,叠加亡罪刑罚后加以确定。在处理程序上,吏、民的一般逃亡不导致审判和追缉程序,刑徒或特别身份人逃亡的,区分亡罪刑罚轻重,分别适用审判并通缉的“论,命之”程序和审判并命令其出现、领受刑罚的“论,令出、会之”程序。犯罪逃亡的,以本罪刑罚为基准,分别适用“论,命之”和“论,令出、会之”程序,后一程序中未按规定领受刑罚的,以刑罚已执行时逃亡来论断其刑。在不同类型逃亡犯罪及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自出的,有处以笞刑、本罪之刑减一等或本罪之刑叠加亡罪之刑后总减一等等不同减刑效果。  相似文献   

4.
李力 《法学研究》1993,(3):72-74
在云梦秦简中,“小隶臣妾”直接或间接地出现了8处。从简文来看,它是具有某种特定身份者。学者们在讨论时,或认为“小隶臣妾”是未成年的官奴隶;或认为是未成年的刑徒。通观秦简有关简文,这两种观点都有可商榷之处。下面专就“小隶臣妾”的身份与来源作进一步的探讨。所谓“小隶臣妾”,即身“高不盈六尺五寸”的“隶臣”和身“高不盈六尺二寸”的“隶妾”。“小隶臣妾”就是专指未成年的“隶臣妾”,成年之后或称为“大隶臣妾”。《仓律》规定,“小隶臣妾”成年,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妾”,从十月开始加发口粮。  相似文献   

5.
关于秦“隶臣妾”的性质,学术界进行了长时期的讨论,意见日趋一致,即都承认“隶臣妾”具有明显的刑徒性质。我们也曾于1983年写了《“隶臣妾”是带有奴隶残余属性的刑徒》一文,认为“隶臣妾基本上是刑徒,但保留有某些官奴婢的残余属性”。  相似文献   

6.
高恒 《法学研究》1983,(6):73-79
秦时,因犯罪而定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的,身份如何?有无刑期?这是云梦秦简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秦律中的刑徒所谓“刑徒”,即因犯罪而被剥夺自由,强制服劳役者。  相似文献   

7.
<正> 其三,对刑徒劳动实行质量和数量监督。秦简《工人程》:“隶臣、下隶、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当夏二日。”矢,《尔雅·释诂》:“弛也。”矢程,即放宽生产规定的标准。意思是说,刑徒与工匠一起生产的,冬季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的产品。由此可知,秦刑徒的劳动每天是有定额的。不仅有定额,还要经常评比检验:“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所谓殿,就是落后。秦对刑徒的劳动产品实行检验,除秦简记载的法律有明确规定外,解放后发现的“秦上郡戈”上均刻有监造者、制造者的姓名,在制造者中,除有丞和工师的姓名,还有“工鬼薪戠”、“工程旦□”、工隶臣(竹贵)”、工隶臣而庚等。之所以刻上这些工师和刑徒的姓名,不是要他们名扬天下,流芳百世,而是  相似文献   

8.
自首及其价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自首的由来与演进 中国历史上自首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西周。周初康叔受封时,周公代表成王作《康诰》,告诫他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主观条件:“人有小罪.非眚(不是由于过失).乃唯终(一惯)…….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偶犯),乃唯眚灾……时乃不可杀。①按宋朝蔡沈的解释是:“既自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可见.早在西周.自首已被视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将自首制度法律化.则始于秦律。秦简《法律答问》:“把其假(携带所借官有物品)以亡(逃亡).得及自出── 即自首.当…  相似文献   

9.
从我国历史上刑法看,最早对青少年儿童犯罪作出特殊法律规定的是秦律.秦墓竹简记载有下面两个案例:“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又“甲盗牛时六尺,繫(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由此可以看出,秦律是将身高来作为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标准的.秦时六尺,相当于现在的一米三左右,身高为六尺的人也就是现在八、九岁的孩子.秦律对身高不满六尺(即“未监六尺”)的儿童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即“当完城旦”).我国汉律在这方面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即八岁以下的孩子,只有亲自杀伤人,才处刑罚,其他行为都不处罚.汉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二十年),“定  相似文献   

10.
在《秦简》中,计数单位往往不是采取十进位制、百进位制,而是采取110进位制。例如,盗窃110钱,“耐为隶臣”(剃鬓为奴),超过220钱而不到660钱,“黥为城旦”(面上刺字,强制犯人修筑城墙),超过660钱,“黥劓以为城旦”。诸如此类以“110”为进位数的规定,还有不少。这是什么原因?  相似文献   

11.
在《秦简》中,计数单位往往不是采取十进位制、百进位制,而是采取110进位制。例如,盗窃110钱,“耐为隶臣”(剃鬓为奴),超过220钱而不到660钱,“黥为城旦”(面上刺字,强制犯人修筑城墙),超过660钱,“黥劓以为城旦”。诸如此类以“110”为进位数的规定,还有不少。这是什么原因?  相似文献   

12.
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只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由于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动投案,但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说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动性,由于这一供述的主动性与投案的自动性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成为立法上确立“以自首论”的理论依据。笔者下面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围绕“以自首论”的成立要件,浅谈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并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一、如何界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 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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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首制度最早以“自告”或“自出”的方式规定于秦律,到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明确以“自首”表述,再到1997年《刑法》“自首”与“准自首”的并列出现,以及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及批复登场,自首成立的条件被掌握得越来越宽松。然而,如此宽松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之外,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法外施恩”的情况,即将与自首本质不符的悔罪行为认定  相似文献   

14.
“以自首论“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更好地体现自首从宽的刑事政策,新刑法对我国的自首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一般自首的同时,在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本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修改解决了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司法界经常面对的棘手问题。但是,由于“以自首论”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与一般自首的主体身份不同,又可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适用。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分歧争议较大。为此,笔者试从“以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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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余罪自首司法解释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规定了“以自首论”条款,即余罪自首,亦称准自首。法律出台后,法学界对余罪自首中“其他罪行“存在不同观点。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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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罪自首中“其他罪行”应包括同种罪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规定的“以自首论”, 即指余罪自首,理论上也称为准自首。对于余罪自首的“其他罪行”的理解,学界出现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余罪自首中的“其他罪行”必须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的罪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所供述的罪行不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同种罪名,还  相似文献   

17.
岁刑,即年刑,亦即通常说的有期徒刑。中国历史上岁刑始于何时?史书中仅有某些零星记载和盖然说法。云梦秦简发现之后,从秦刑徒的刑期问题提起,一些学者相继著文对中国的岁刑起源问题展开了讨论。但是,无论对秦刑徒的刑期还是对中国岁刑的起源,均是各抒己见。从几年来发表的文章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中国的“有期徒刑始自汉文帝改制”。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秦的徒刑是无期刑”,“真正实行有期徒刑,还是从汉文帝十三年的刑法改革开始的”,“东汉初年的卫宏把有期刑追溯到秦始皇以前,从而歪曲了历史的本来面目”。第二,汉文帝减刑诏中的“有年而免”,改革的只是废除在此之前的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春等刑满之后的奴隶身分,而不是指服苦役的期限。  相似文献   

18.
刑法策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c”这一条款对修订前的条款作了重要的增补,特别是第二款规定更是原刑法所没有的,它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坦白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笔者简称为:坦白以自首论),可以适用自首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笔者…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准自首”。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獬释》)颁布实施,  相似文献   

20.
一人犯有数罪的自首,从时间上看,可分为归案前的自首和归案后的自首。如果一个人在投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所犯的数罪,其自首的成立毫不发生疑问。但是,投案后只交代了一个罪或几个罪,或者是只交代了轻罪而没有交代重罪;甚至在服刑期间又交代了未被发觉之罪。对上述情况能否以自首论?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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