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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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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宁 《台声》1999,(10)
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祖国大陆人民与台湾同胞的接触也日益增多。如何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遗留的两岸问题,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关心的,其中尤以两岸人民相互继承遗产这一问题格外引人关注。由于海峡两岸对于遗产继承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从而导致了在办理涉台遗产中,继承人需要了解掌握海峡两岸的不同规定,以便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关系到每个继承人的切身利益。本文将分别对海峡两岸的不同规定作一简要介绍,以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办理相关事宜。本期介绍的是“关于台湾居民继承大陆居民遗产的有关规定”,下…  相似文献   

2.
涉台问答     
问:如何办理涉台继承公证? 答:我们通常所说的涉台公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台湾同胞,二是所继承的遗产在台湾地区。 考虑到涉台公证的特殊性,祖国大陆司法部门规定,公民申办涉台继承公证适用大陆继承的管辖规定,但主要遗产在台湾地  相似文献   

3.
兰丽专 《台声》2001,(7):47-47
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  相似文献   

4.
翰薪 《台声》1994,(10)
台湾当局一再提出要以公平互惠的原则来处理两岸关系,但却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关系条例”)中对大陆同胞继承在台先人遗产给予极不公平的待遇.1.“两岸关系条例”第66条,对大陆继承人的“时效”特别缩短,一律规定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年之内有效.按台湾民法第1146条,“继承权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请求回复.前项回复请求权,自知悉被侵害之日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减,自继承开始起逾10年者亦同.”也就是台湾同胞可以有长达10年的时效,大陆同胞却一律只有二年时效.这对大陆同胞实在有欠公平.  相似文献   

5.
5月6日,海协就向台湾居民蔡丁财追讨遗产事致函海基会。函文说,台湾居民蔡丁财(男,1954年4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F103066168)受继承人委托办理领取台湾居民谭治华遗产事宜,并早已领取到谭治华的遗产,但至今未将遗产交与继承人。两年多来,有关人员曾多次以电话、传真与蔡丁财联系,但均未得到回音。请贵会协调台湾有关方面,协助当事人向蔡丁财追回遗款,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6.
大陆亲属如何赴台办理遗产继承手续近期台湾河南孟县同乡联谊会给我来信,内涵孟县籍在台同乡已故六名,请与其家属联络,按照规定办理赴台遗产继承手续。台湾《荣民周报》刊载:公民弟兄如接受亡故袍泽大陆家属委托代办继承遗产,请按卜列步骤办理:一、应由大陆家属出具...  相似文献   

7.
孙宇 《政策瞭望》2003,(3):38-39
随着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的不断发展,两岸同胞间遗产继承事务日益增多。为使两岸间继承人能够顺利地办理涉台遗产继承,现将涉台遗产继承的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8.
1997年12月4日,海协就台湾某报刊不实报道去台老兵遗产处理事致函海基会。函文说:据有关方面告,台湾《中央日报》1997年10月8日以“江西台办侵吞荣民遗产”为题,报道江西省玉山县台办人员,在办理去台老兵周炳海遗产继承事宜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这一报道与事实不符。我会在1997年3月21日给贵会的去函中已明确说明,玉山县台办在收到周炳海遗产款项后,已全数转交给周炳海的继承人周炳发,周炳发对此表示感谢。请贵会协助向台有关方面澄清事实。 12月5日,海协就台湾居民冯小喆死亡事复函海基会。函文说:据广东省有关方面告,案件发生后,  相似文献   

9.
刘寿明  李琳 《台声》2006,(8):59-59
一、概念在大陆办理台湾法院民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是指民事纠纷经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在大陆,需要大陆人民法院认可并协助执行,有关当事人将台湾的法院判决向有管辖权的大陆法院申请认可,经认可后,需要执行的请求大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在大陆被执行的当事人或财产,不仅仅涉及大陆居民,不管是大陆居民还是台湾居民或者是外国人,都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也就是说,被执行人不管是大陆居民、台湾居民、港澳居民还是外国人,只要其在大陆有住所或经常居住;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大陆,不管该财产是大陆居…  相似文献   

10.
政策答询     
政策答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可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办理...  相似文献   

11.
《台声》2002,(4):27-27
台湾“问津堂”书局有数千册大陆出版品日前遭海关留滞,引发大陆出版品能否在台上架陈售的争论。多数大学教授均认为,阅读大陆书籍不代表思想左倾,“政府”不妨以更开阔的态度视之。台湾过去一直难以见到大陆出版品公开贩售,源自两岸在政治军事上一直处于敌对状态,阅读大陆书籍可能被情治人员视为具有左翼思想,所以才会发生清人马建忠写的《马氏文通》,被岛内海关人员视为马克思著作而遭扣留的笑话。解严之后,大陆书籍来台均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7条以及《大陆地区出版品录影节目进入台湾许可数额》等规定办…  相似文献   

12.
《民主与法制》2008,(16):64-64
本案涉及死亡时间推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相似文献   

13.
刘寿明  司贺中 《台声》2006,(12):41-41
“台胞证”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简称,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和在大陆旅行、居留的身份证件,分为5年有效和一次有效两类。若到期或不慎丢失、毁损,势必会影响到台胞在祖国大陆办事或出行,因此,应当及时补办。一、法律依据(一)《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二、办理换领或补证手续的机关目前,在大陆可以申请换领、补办5年期台胞证的地区有上海、江苏、福建(福州市、厦门市)、海南省(三亚市和海口市)等地,办理机关为上属地区被授权的市、县公安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木办法。第二条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第三条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万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第四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相似文献   

15.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 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对 于所有权、债权、债务和法律规 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 我国继承法对可以继承的公民 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公民生 活的多样性,有的场合,继承人对某 项财产是否有继承权,不易分清,在 实际执行中容易产生这样或那样的 误解和偏差。为此有必要弄清楚哪 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以便更 好地行使权利。那么哪些内容不应 在遗产范围之内呢? (一)遗产不应该包括被继承人 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 财产部分。在继承中,共有财产可能 是被继承人…  相似文献   

16.
《台声》2013,(11):112-112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为解决在台初设户籍的大陆配偶无证件返回大陆办理注销户籍手续的窘境,9月1日起,台湾当局实施大陆人民定居作业新流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暂不收缴,以便大陆配偶返陆办理丧失原籍公证书,预计每月约500多大陆配偶受惠。  相似文献   

17.
我国继承法出于保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利益,特规定必留份制度对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但作为一项保护特别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强制性规定,其概括笼统的规定方式显得过于简陋且难以适用。只有从该制度的权利主体范围的确定出发,通过对其享有的遗产利益进行清楚明晰的确定,对必留份权利的实现、丧失及恢复过程进行准确的规范,理清必留份与其他遗产继承份的关系,才能以妥当的标准及方式保证必留份权利主体的遗产利益,以发挥该制度应有的功能,实现其在继承领域不可替代的价值。  相似文献   

18.
《民主与法制》2014,(12):66-66
林某去世后,房屋的二分之一应为秦某所有,另二分之一应为林某遗产。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林芳与秦某同为林某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19.
服务台     
《台声》2014,(1):112-112
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满6月可享失业保险待遇为更好地保障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相关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11月出台相关举措,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20.
3月份的一个中午,有一对青年恋人来到乌鲁木齐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办公室,要求登记结婚。男方是来自台湾的陈先生、女方是边城阿里驻乌办事处干部杨小姐。维吾尔族干部热西达对双方当事人婚姻证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符合台湾同胞同大陆公民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及时给陈先生和杨青小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代表政府向双方当事人颁发了“结婚证书”,深情地向他们说,从今天起,陈先生与杨小姐依法登记结为合法夫妻,望你们永远记住这人生美好的日子,祝你们生活美满幸福,同舟共济,白头偕老。面带笑容,心情激动的新婚夫妇对热西达的热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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