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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物证学在侦破盗窃案中应用1例杨洪尚92年6月24日,某塑料厂财会室被盗。现场已被破坏,勘查发现罪犯戴手套作案,撬锁入室,螺丝刀撬压会计抽屉窃走现金支票一张,人民币800余元。根据罪犯对现场熟悉、盗窃目标准确,现场翻动少分析为内盗。因现场未提到有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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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冬的凌晨,寒气逼人.在开往市郊女子监狱的班车上,一个脸颊削瘦,剃着平头的中年人费劲地扛着一尊石膏像,全然不顾众人向他投来的不解和诧异的目光,他就是黄浦区图书馆管理员吕云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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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正确对指印进行定位十分重要,否则就有可能使该破的案子石沉大海。 1990年1~10月,我县某镇连续发生作案手法相同的盗窃案件21起。我们在9月20日某厂财会供销股现金被盗现场提取了3枚清晰的并列指印。从指印遗留的位置看可以认定是罪犯撬锁时所留。勘查过程中我们根据留下的并列指印中间指最高,左边指次之,右边指最低(见图)而将指印依次定为左食、中、环指印。之后我们反复多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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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29日,我区罗龙路45号的中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生盗窃案,被盗现金3000余元.现场勘查时发现其中一扇自锁型的卷闸门被打开,从该门外侧观察,门锁完好,未见撬压等破坏痕迹.在门内侧勘查发现:锁具两侧的弹簧和锁条均松脱在门内侧地上,弹簧被拉伸后松驰不能回位,(在体视显微镜下观察发现2条弹簧内有新鲜的刮擦痕迹),原弹簧安装位置下方有多道的擦划痕迹.在排除案犯由公司内撬锁作案可能后,笔者对这一撬盗新手段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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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身着警察服,手提“五四式“,晃着警官证,“砰砰砰“就是三枪--枪响后干的却是真正的抢劫勾当.
这人就是六盘水市水城公安分局原二级警员杨德军.
杨德军何以这般胆大,竟以警察身份公开抢劫,他就不怕有人告他?是的,他前后亲自出马或借枪给他人抢劫共计作案14次,而且就在六盘水市灯红酒绿的都市区作案,就还真没人告他.若不是最后一次“不长眼睛“,整到一个稍有背景的李焕先门下,也许至今还在疯狂作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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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系列性盗窃案件有一定的规律,一人或一伙人在实施多起盗窃犯罪时,在选择作案时间、侵害对象、作案工具、作案手法和过程、猎取目标等等,都有其同一性,并保持相对稳定,在不受外界冲击和影响时,一般不会改变。其基本规律是:□作案时间不变。在我们侦破的20串系列盗窃案件中,选择夜间作案的13串,占65%;白天作案的7串,占35%。一人或一伙人一旦选择某一时间作案并频频得手,他们就认为是作案的最佳时间,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建昌大盗苏桂纯,从1990年11月至1991年11月的一年时间里,在建昌县的12个乡镇盗窃农户作案102起,盗窃现金和有价证券4.3万元。他从第一起案件得手到最后一起案件被查获,每次作案都选择集日上午9时,趁人们赶集之机作案,作案时间始终没变。□侵害对象一致。在20串系列盗窃案件中,以住户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分子,一般不盗窃企、事业单位;选择侵害对象是医院的,一般不盗窃供销社。系列性盗窃案件的侵害对象一般都保持一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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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案侦察作为一种侦破途径,目前已在刑事侦察的实践中获得广泛应用。它能使许多疑难案件迎刃而解。它的难点就在于如何确定两个乃至数个形式上独立的案件系同一人或同一伙人所为。这是并案侦察的前提。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是从这三个方面制定的:①痕迹物证的同一性;②作案手段的内在联系;③作案时间、作案地点、袭击目标的类似性。除了痕迹物证的同一性可作独立的直接认定依据外(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后两者都只能是间接认定依据。比较而言,作案时间、作案地点、袭击目标类似性的依据作用更逊与作案手段的内在联系。因为作案手段与罪犯具有更直接的联系。罪犯或犯罪团伙的作案经验一旦形成,其作案手段就有了一定的稳固性。这种稳固性反映在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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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6·23”特大抢劫杀人案疑犯被执行逮捕6月27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依法对“6·23”特大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黄利刚、程亮执行逮捕。经警方查明,今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利刚、程亮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器械,窜至闵行区虹井路一农舍,攀墙翻窗撬锁入室。当他们在二楼行窃时,被台湾来沪人员宋钰发觉,双方进行了搏斗,歹徒用匕首杀害了宋钰,接着又杀害了宋的妻子与女儿。随后,黄、程两人又将住在同楼的二房东姜某和安徽来沪人员何某分别伤害、捆绑,在屋内大肆翻箱倒柜,在劫得现金、白金手表、手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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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0,(3)
一九八○年八月,我们受理了一起盗窃案:作案人杨×刚满十四岁,是我旗宝昌镇第三小学学生。一九七九年冬,他先后砸门、撬锁盗窃外地食堂、照像馆两次,窃得现款一百二十余元,粮票面值三百余斤,曾被我局行政拘留十五天。一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杨×溜门撬锁盗窃作案三起,盗窃赃物合款为二十三元五角。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年满十四周岁后,杨先后用撬门砸锁等手段继续盗窃作案七次,盗窃赃物合款九十六元。尤为严重的是,一九八○年八月十八日午,杨乘午休无人之机,带领×××(十四周岁)为其放哨,撬开外贸冷库财会室门上玻璃入室,盗窃现金七百六十余元,尔后携款外逃。根据上述事实,我们认为,杨×的行为已构成惯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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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4年9月10日,在某游轮有限公司船上担任乘警的刘某、黄某结识了在长江某段江面的游船上行窃的许某。12日晚11时许,许某准备搭乘刘某、黄某担任乘警的游轮行窃,便打电话给刘某、黄某,得到二人的同意。许某登上游轮后,刘某就叫他到乘警室去,在乘警室里,许表明其想在船上行窃作案的意图,并表示钱财到手后大家平分,得到刘某、黄某二乘警的同意,但他们要求许某作案时不能使用刀片。许随即到船舱搜寻作案目标,在一舱室内,他发现一睡在下铺的旅客廖某内裤兜里有钱,但必须得使用刀片作案才安全,于是,许又返回乘警室,向独自在房内的乘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