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当初我们买房时,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并没有明确的说法,直到现在,车库的产权证还在开发商手里。”,“决定小区事务要求我们业主中三分之二的人通过才行,可没通知到我们就算我们弃权,这种做法有没有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财产,而开发商却认定业主只能是购房人,不能是夫妻二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在民间征集意见的推进,城市小区物业的各种纠纷也随之凸显出来,住着用毕生积蓄买来的房子,却因为物业纠纷生一肚子气的老百姓,开始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物权法》上。在日常生活中,…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最近,我买了辆车由于小区里的停车位早已满,我只能将车停在小区道路上,物业公司要求我每月交90元的停车费按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小区的道路是全体业主共有的 相似文献
3.
4.
新建小区中配建的社区办公用房到底属于谁,开发商的、小区业主的,还是政府的?这个问题在物权法实施后,有必要进行厘清与界定,否则会引发各方权利主体的纠纷与矛盾。
一、产权归属纠纷的产生提出
按照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小区业主认为社区办公用房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5.
现今,随着我国私家车拥有量的迅猛上升,小区车库车位纠纷也逐渐升级。关于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开发商与业主各执一词,业界学者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物权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此的规定,由于过于笼统模糊,在实际操作中仍需继续细化。 相似文献
6.
业主维权因其暗含社会转型的时代命题而得到了学术界的热切关注,研究者多着眼于维权行动对小区秩序格局"破"的逻辑而忽视了其对小区秩序格局"立"的逻辑。在业主维权实践中,维权只是业主暂时扰乱或打破小区秩序格局的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修正小区秩序格局或建构新的秩序格局。后业主维权时期,业主维权中的公共精神启蒙转化为对小区公共治理的积极参与,业主维权中的理性妥协转化为小区治理中的协商民主机制,业主维权中的被动性邻里萌芽转化为主动性邻里复兴,业主维权中对公共规则的诉求转化为公共规则的重建,以及政府反思和创新参与小区治理的方式,则是实现业主维权由"破"到"立"转变、建构小区稳定协调的秩序格局的关键议题。 相似文献
7.
8.
我是一名小区的业主,每天在小区里接触到最多的物业工作人员就是保安。在我们业主心中,保安员的作用是保障小区里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所以保安员表现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我们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这里我想谈谈作为一名业主如何看待保安员这个职业。首先,我认为保安员的服装应该统一。我们小区曾经换过不同物业公司的保安员,他们的着装都不一样,有的像军乐队似的,也有的像军人,看了很不习惯,有关部门已经规定了保安员的服装样式,我觉得保安员就应该统一着装,这样老百姓看了心里也踏实,知道是正规的保安,出了问题也有地方可以说理。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初步建立起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物权法》对业主权利保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地位、物业管理企业职能作了具体的界定和规制. 相似文献
10.
<正>随着我国行政体制内的居民已经大多转变成了市场经济中的业主,行政权本位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必然要转变为财产权本位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因此,必须充分认识财产主体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一、财产主体是住宅小区的主人。小区业主通过买房获得专有建筑物所有权,通过公摊费支付了小区公共财产的投资,具有附属于专有建筑物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公共财产权。《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相似文献
11.
星雅楠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2007,(6):39-39
《物权法》的出台是我国的一件大事,它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为建立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它的实施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关系究竟如何呢?一、《物权法》在物业管理方面引起变化的主要内容1、明确了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及议案通过的双多数原则。《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为建筑面积与人数相结合,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得到双多数通过,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9):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相似文献
13.
14.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均没有做出明晰的界定。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界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可以认为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也不是独立的非法人组织.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参与诉讼活动。这种状况不利于城市社区的发展,我们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引入“业主团体”概念,理顺业主委员会和相关的业主大会、业主团体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科学合理地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6.
车库、车位是业主专属享有,还是共有,抑或是由开发商所有,不取决于“其面积已经分摊到每个业主”,而取决于其规划性质.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显然,业主对住宅小区的车位享有共有权的,只能是在业主共有的道路等场地上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相似文献
17.
由于物业公司服务差、物业服务费贵。目前不少住宅小区尝试、施行业主自治——由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我国法律规定了业主的共同利益可由业委会来共同表达和维护。法律法规也并未禁止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自治管理本小区物业,但并未授权业委会收取物业费,也没有对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当业委会欲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催收物业服务费时,却遭遇重重障碍,导致新生的业主自治濒临夭折的危险。 相似文献
18.
19.
20.
公民王建强问:我是某某小区的业主,按房屋买卖合同,售房公司应在2007年底协助业主办好房地产证,可是到了2009年,房地产证仍然没有办好。业主们便联名起诉售房公司索取逾期办证违约金。我心想,售房公司能赔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