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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其特殊性,这体现在作为被告方的行政单位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的法定要求即可,当然,行政诉讼法也容许原告就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提供证据,但是,这并没有排除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这一主体具有恒定性,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乃至行政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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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言之,就是指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交由法院审理的活动。在现代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针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时会产生异议,这时候法律往往设置一定的手段来帮助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提起行政诉讼是一种最有力的途径,但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至于何种行政行为能够被起诉,取决于行政诉讼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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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显鹏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1(4)
作为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特有的一种判决形式,重作判决应仅适用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作为其他争议解决之前提的行政确认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应受到行政制裁等三种情形,法院在判决中亦应当指明对重作行为的要求;同时,还应增设对重作行为进行监督与救济的保障性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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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峥琼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5):71-73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起诉抽象行政行为 ,但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 ,其他非诉监督机制已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渐严重 ,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势在必行。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 ,宜将纳入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且有必要提高相应的法院管辖级别 ;在国家赔偿方面 ,应体现“国家被动提供救济”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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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3):84-86
本文认为 ,无效行政行为从效力上不具有公定力 ,相对人可以拒绝服从 ;相对人主张其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此外 ,还论述了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区别 ,并阐述了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 ,即“重大明显违法”。最后 ,为我国实定法规定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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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选择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在某种程度上行政复议具有优越性,因此有学者提倡"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但是行政相对人经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欲提起行政诉讼,何为被告?是原行政行为做出的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学术界莫衷一是。因此对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的被告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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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审查的适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审查的适当性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应达到什么程度。目前,我国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包括合理性审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审查体系,架构合理的审查模式,有必要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分别确立适当的标准和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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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大部分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决定并非是终局的,相对人如果不服,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的确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行政案件是复议终局的,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相对人即使不服也无权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受案。本文认为,行政复议终局弊多利少,有侵犯公民诉权之嫌,应该予以取消,由相对人自由选择。 查阅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终局的只有以下几种情况: 1.《商标法》第22条、27条、29条、35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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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15日刊登了陈金波、宋军英两同志撰写的《公证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文章。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相对人对公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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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超越:以交往正义的新视角诠释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变传统行政法公民权与行政权二元对立的观点,以交流、沟通、协调促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需纠正以往行政立法缺乏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缺乏与当事人协商,行政审判只从形式上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现实状况。以交往正义诠释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力图梳理行政立法缺乏交往正义,行政执法缺乏交往正义,而行政诉讼不得不承担起建构实现交往正义平台——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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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裁判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看.公益诉讼要解决的正是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制约和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行政指导必须在行政目的、行为依据、行为行政指导的合法要件式方面具备合法要件,必须遵守法定的原则和程序.合法的行政指导,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值得探讨;违法的行政指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区别不同情形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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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课题。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包括: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提起的诉讼;不服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权属确认并就民事侵权赔偿提起民事诉讼;不服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就第三方的补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5.
行政公诉制度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在公共利益因行政主体做出的不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它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然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确立行政公诉制度,使得这种公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的制度设计未能更好地发挥应有功能,本文结合我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以及以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成功实践为基础,论证我国已经具备构建行政公诉制度的条件,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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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学东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5):58-60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司法价值目标的一项重要制度。举证责任的合理公平分配对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根据现行的行政法律规定,结合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从我国行政举证责任的内涵、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角度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主要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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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清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1):73-75
将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业已成为学界有关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共识。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检察权的性质等因素,由人民检察院作为规范性文件的起诉原告,并不合适。相比较而言,赋予公民个人等其他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原告资格,更为合适。在确保行政相对人优先起诉规范性文件权利的同时,还须进行一些必要的制度设计,以防止诉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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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于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四项特定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从而以法律的形式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上述规定,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国家立法活动不断增多,亦推动了行政立法活动的发展。由于分税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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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作为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可诉性。行政主体裁决的民事争议应由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未列入行政裁决范围的民事争议,应由法院主管,行政主体无权处理。行政裁决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在我国行政审判中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