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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没有颁布过任何一部独立的与劳动教养有关的法律法规。前苏联时期的劳动教养制度,比如吸毒、醉酒人员劳动教养的法律已经全部废止。根据人权人道自由的准则,《俄罗斯刑法典》规定了教育感化强制措施,但不是刑罚而是刑罚之外的特殊方式。若要和我国现存的劳动教养制度比较,二者仅形式上较为接近。俄罗斯教育感化强制措施的对象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更多体现了教育性,并以实现矫正之目的,只不过在执行上更具有强制性。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法院有权做出教育感化强制措施的判决,其采取的措施除了警告、移交给监护人进行教育监督管理、责令损害赔偿外,还有发布禁止令等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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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要着力于教育,感化,挽救,减少减弱刑罚的色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强制措施,也是当前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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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的逮捕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存在一定缺陷,对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在充分阐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依据必要性和现实必要性基础上,对构建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了初步设计,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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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犯罪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协调工作和配合,实现最大化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同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而且也要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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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感化教育,是目前各少年法庭的普遍作法。我们少年法庭在运用“感化教育模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了尝试和创新。笔者结合多年的实践工作,对运用感化教育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设置教育的阶段、教育的方法上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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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问题应慎重选择,在肯定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基础上加以改造和重构,以此作为未成年人劳教制度改革的路径和方向。针对实践中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封闭式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将社区矫正引入劳动教养制度,将未成年劳教人员作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以构建适合其自身特点和现实需要的社区矫正模式,使得未成年人劳动教养由封闭走向开放,实现其教育矫治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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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全面调查原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全面调查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必然要求。全面调查主要应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进行。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全面调查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社会调查和生理调查以及心理测试三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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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进行社会调查,部分司法机关也已进行试点。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缓刑建议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教育环节充分运用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系统评估,采取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实现未成年犯罪预防和矫治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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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使我们体会到,掌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心理,摸透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心理障碍,是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关键.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必须紧紧抓住“准确把握”、“认真摸透”,“彻底矫治”这三个环节,积极开展心理攻势.一、全面收集,认真总结,准确把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心理障碍.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在集中审查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主要证据的同时,全面收集和剖析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容易产生的心理障碍.由于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社会经历和生活环境的不同,他们所产生的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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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世界各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采取了特殊的诉讼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专门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程序,但相应司法机关均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原则。犯罪未成年人由于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刑罚对他们的身心影响较成年人更为深刻,一旦受到羁押、监禁制裁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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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缓刑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的条件比较模糊,而且规定相对过严,致使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的比率较低,未成年人的权益尚未得到充分的保护。为更好的体现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效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完善未成年人缓刑监督机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条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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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表明,自七八十年代以来,未成年人吸毒与犯罪越来越呈现出低龄化趋势。截止2000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已达86万,其中35岁以下的青年占80%,未成年人占有一定比例,最小的只有8岁。刑事涉案的的未成年人占同龄人的比例也从1986年到1995年十年间提高了一倍;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现象常有发生,人数也逐年增加。近几年来,刑事涉案人员中14岁到25岁的青少年占60%以上,其中14岁到18岁未成年人犯罪逐年递增;从某少管所1997年~1999年在押的未成年犯人数据显示,其每年的增长率在17%左右。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员从10岁,11岁起就有严重的不良行为,因吸毒诱发的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从笔者的一些调查结果中显示,未成年吸毒者中,男性90%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涉及的案件性质有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盗窃、贩毒等;女性则几乎以淫养毒,少数涉及刑事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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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需要。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均尚未成熟,对此通过审判组织的简化、诉讼主体的简化、庭审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从而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创伤和压力,缓和庭审气氛,缩短未决关押时间,以减少未成年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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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具有一定关联。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强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限亲职教育,有助于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预防未成年人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教育观念和方法、弥补现行法律关于监护干预措施的不足。应当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主体、对象、法律依据、执行、结果反馈与监督等制度性因素,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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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历来是刑事立法过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何有效落实教育、挽救、感化的基本原则,是立法和司法层面都要考虑的问题。审前程序作为整个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其存在的价值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矫正,本文通过对立案、强制措施、人格调查等几个问题进行完善角度的论证,谈未成年人审前程序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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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4月22日颁布施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认真做好出席法庭的准备工作:(一)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并对其进行接受审判的教育;(二)可以与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交换意见,实行证据开示,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并将此条款安排在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中。首次以司法解释这种准立法的形式,确立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实行证据开示。但是,该条款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不可避免地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具有随意性,因此在具体操作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规定。本文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证据开示的时间、内容、主体、地点、程序等方面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