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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犯罪成立或者减轻刑罚的效力,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严格认定。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包括承诺权限、承诺主体、承诺意思、承诺形式、承诺时间、行为人的认识等。对于不自由、非真实的承诺,或者行为人否决的承诺,被害人承诺均不能成立,不能阻却犯罪成立。  相似文献   

2.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被害人事后承诺无效,但这一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面临诸多挑战:在理论上存在被害人承诺效力时间界分科学性质疑、证成理由充分性质疑以及论域合理性质疑,在实践层面则存在与刑事立法规范、刑事政策精神和司法改革实际相违背的问题。承认被害人事后承诺的法律效力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同时还具有化解矛盾、矫正社会治理过度刑罚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责解决机制等多重价值。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事后承诺主要以犯罪阻却事由和刑罚从宽事由的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3.
论刑法上的承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法益所有人承诺他人对其法益予以侵害可否阻却违法,大多数刑法并无明文规定。然而,虽然此种侵害行为在未经承诺的情况下有惩罚的必要,但是在已经承诺的情况下,其可罚性显然已不存在。因此,即使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种因法益所有人承诺而对其法益予以侵害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以不受处罚为宜。 既然不是所有已经承诺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在刑法上都不成立犯罪而不受处罚,也就是说,其中还包含有经承诺而为之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而受处罚的情况,因此,对于获得承诺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并结合大陆法系期待可能性理论与犯罪构成要件关系,分析了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提出借鉴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双层次模式,将我国的犯罪成立理论分化为犯罪的基本要件和责任阻却事由,并将无期待可能性与责任能力缺失或降低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与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主要内容的排除违法性行为一起共同构成责任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5.
刑法中的事后自救有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救行为的特别意义,它是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后即正当化事由之一。刑法中的事后自救有着从起因要件、时机要件到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再到对象要件和限度要件的系列性构成要件或成立条件。不符合构成要件或成立条件的自救行为轻者是过失犯罪,重者是故意犯罪,不仅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甚至可以实施"刑法中的事后反自救"。  相似文献   

6.
德日刑法中的可罚性理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冯军 《法学论坛》2000,15(1):106-112
在德日刑法中,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可罚性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责任之外,对行为进行的"值得处罚"这种实质的评价.可罚性的要素包括客观的处罚条件和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7.
徐英 《法制与社会》2013,(36):117-119
被害人承诺作为抗辩违法性的理由之一,其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和时个人自由的保护机能;被害人承诺抗辩受到一系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时超个人法益的权利和涉及自身生命、健康的个人法益不得作出承诺;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违法性的抗辩事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方要启动该程序应该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就存在被害人承诺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害人承诺抗辩既可以决定犯罪的成立与否,也可以对量刑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总则未对被害人承诺作出规定,司法适用中对于涉及被害人承诺案件的认定,需要根据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与各国立法比较及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作出分析。"事后承诺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中一直被仅仅理解成"事后宽恕",过于限缩了"事后承诺"的涵义,有"名不副实"之嫌,应当对"事后承诺"之内涵与外延作出重新审视与修正。  相似文献   

9.
在现代法治社会,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前提。但是,犯罪不仅仅是事实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且在危害性上是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为了将一些表面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属于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各国刑法在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时,也都规定有阻却犯罪成立的要素。只有这些阻却要素不存在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这些要素往往被称为犯罪阻却事由。由于立法者的理性所限,刑法不可能将所有阻却犯罪的事由都规定在刑法中。  相似文献   

10.
行政违反加重犯初探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行政违反加重犯,是指以"行政违反+加重要素"为构造的犯罪;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应当根据刑法原理与刑法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予以确定和判断;司法解释为了限制处罚范围所附加的定罪条件,不是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根据行政违反的过错形式确定行政违反加重犯的罪过形式;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但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行政许可既可能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也可能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对于使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应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判断是否阻却犯罪的成立;对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处罚,不得违反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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