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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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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授精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同质人工授精,即使用丈夫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简称AIH,适用于男方反向射精或精子稀少者;另一种是异质人工授精,即使用供体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简称AID,适用于男方精液中无精子、患染色体显性遗传病等情况。同质人工授精并不产生重大的法律问题,它与正常怀孕的区别仅在于授精的方式上有所不同而已。因而,子女作为婚生子女的地位也不会发生问题。纠纷的出现,往往因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而产生。根据现有的法学理论,亲子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血亲,二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最普遍的被法律认可的…  相似文献   

2.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的方法将精液直接输入子宫,使精子与卵子相会,导致妇女怀孕的非自然生殖技术。具体可分为:同源(同质)人工授精,即使用丈夫的精液(AIH)和异源(异质)人工授精,即使用非丈夫的精液(下称AID)。利用AID是因为男子不育,有严重的遗传病或精子缺乏等。AID技术对人类生殖领域的冲击、无疑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它的出现将人类的自身生产分裂为用技术繁殖和自然生殖两大类。但问题的复杂性不仅仅在于此,而是AID引起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3.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关注人工授精技术所生子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其中详细分析了如何确定不同情况下同质授精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及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4.
随着当代生殖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应用人工生育技术,给父母子女关系带来新的变化。关于人工生育子女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因人工生育子女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如何确认亲子关系,解决抚养纠纷,须得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笔者仅就人工生育子女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所谓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指一切非通过男女之间自然的性行为而使妇女受孕所生育的子女。为了更好地确认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父母子女关系,我们首先对人工授精技术加以分类。人工授精技术可分…  相似文献   

5.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除包括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还指经父母双方同意,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包括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母亲等人工生育子女。所谓人工生殖技术,它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授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它与传统的自然生育过程不同,生育与性行为无关,且人工生育的子女可能有两个以上的父母,因此它是对传统父母子女关系的挑战。人工生殖  相似文献   

6.
局部代孕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局部代孕是指妻因无法排卵且子宫有障碍无法怀孕,经其夫同意将夫之精子以人工注入他女体内,与他女之卵结合并由他女怀胎、分娩,分娩后夫妻双方为子女之父母。局部代孕因其有利于消除不育者的痛苦,不会损害代母、代孕子女的身心健康利益,应得到法律认许。法律应对局部代孕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局部代孕效力等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7.
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是指用人工方法使卵子受精的一种技术.最初它应用于家畜和鱼类,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这一广泛适用于动物繁殖的方式已被应用于人类.它是指不是通过性交方式而是通过诸如注射器之类的器械将精液注入妇女的子宫内而使其怀孕的一种方法.1799年,英国外科医生约翰·亨特(John Hanter)将人工授精技术最初实施于人类.美国妇产科医生J·马里恩(J·Marich Sims)于1866年,用其夫的精液试验成功.据有关资料统计,至今,美国已有80,000-100,000人工授精儿诞生,法国则每年有1000个人工授精儿诞生,美国有些单身妇女也要求人工授精.人工授精在我国还是一  相似文献   

8.
论人工生殖子女父母身份之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燕玲 《法学论坛》2005,20(5):66-75
传统民法中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血缘与怀胎是母亲同时具备的要素,法律上兼以二者作为认定母子关系的指标。随着医学科技的发达,人工生殖技术使得血缘与怀胎间的相连性不再理所当然,不孕夫妻可以借用他人的精卵通过体内或体外受精,使妻孕育分娩子女,甚至可以将不孕夫妻的受精卵植入他人的子宫怀胎分娩,使得人类的繁衍可以在血缘之外的母体进行。生殖科技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诸多挑战,人工生殖子女之父母身份的认定问题尤为突出。为避免因采用特殊规则形成人工生殖子女为特殊子女的不当认识,立法上应力求采用与自然生殖同样的父母认定标准确定人工授精子女的亲子关系,即依据出生事实确定谁是母亲,根据婚生推定及否认制度确定谁是父亲,丈夫的术前同意限制其对子女的婚生否认权的行使;立足于有限性开放代理孕母的观点,确定代孕子女的父母身份时,法律应突破传统的分娩者为母亲的观念,通过特殊立法规定遗传父母为代孕子女之法律父母。  相似文献   

9.
贾楠 《法制与社会》2013,(11):239-240
对人工生殖子女的亲子身份进行认定时,应以"人工生殖目的"为主要标准,"子女最佳利益"为最高原则,将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界定为婚生子女。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应仍然使用传统的亲子身份认定规则,对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应当在传统的亲子身份认定规则上有所突破,供卵体外授精的情况下,应以分娩者即不孕夫妻中的妻子为子女的法律母亲,子女的父亲根据婚生推定制度来确认,代孕时应认定委托夫妻为子女的法律父母。  相似文献   

10.
目的构建mRNA荧光复合扩增体系,实现对不同种类精液(尤其是无精症精液)的区分鉴别。方法收集正常、少精症及无精症的精液样本,制备精斑样本后提取细胞总RNA,利用逆转录PCR技术扩增2个精子特异mRNA标记(PRM1、PRM2)、2个精浆特异mRNA标记(TGM4、SEMG1)和2个管家基因mRNA标记(TEF、UCE)。结果正常精液样本可检测到全部精液mRNA标记表达;少精症精液样本虽然可检测到全部mRNA标记表达,但精子特异mRNA标记表达量较低;无精症精液样本不能检测到精子mRNA标记,只能检测到精浆特异mRNA标记。结论利用mRNA荧光复合扩增系统可以实现对正常和无精症精液的区分,而正常精液和少精症精液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相似文献   

11.
"代孕行为"是指妻因无法排卵且子宫有障碍而无法怀孕,经其夫之同意后将夫之精子以人工方法注入他女之体内,与他女之卵结合,并由他女怀孕分娩该子女,分娩后委托夫妻双方为该孩子的父亲、母亲.生育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加之种族繁衍与延续是整个人类的责任与义务。现阶段调整"代孕行为"的法律规定几乎处于空白,本文将"代孕行为"与收养法律关系紧密结合,提出有关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2.
新生殖技术为不孕夫妇带来了福音.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随着人工授精婴儿的降临和试管婴儿的问世,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本文拟从人工授精、体外授精两个角度,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一、人工授精的法律问题 人工授精是医学飞速发展的产物,自1799年英国的John Hunter 首次试验成功之后,这一新生殖技术已被英、美、法、意等发达国家广泛采用。我国在人工授精方面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自1981年以来,我国相继有17个省市建立了人工冷冻精子库和人工授精门诊,因而人工授精的法律问题也就不能不引…  相似文献   

13.
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它从根本上和总体上决定着法律发展的方向和进程。生产方式变革是西方法律历史演进的根本动力,正是由于纵向异质生产方式和同质横向生产方式彼此间相互矛盾、斗争、发展、演变促进了西方法律的催生催熟机制,促进了法律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因外国者的投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自1979年第一部外商投资法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出台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200余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由于吸引外资政策的变化和立法技术的欠缺,众多的法律法规杂乱无章,流弊甚多,本文试分析其现象及产生的原因,以求找到合理的解决之策。  相似文献   

15.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确立规律关系后,丈夫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必绵行为。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行为相比,在于其行为主体的特殊性,既只能是丈夫,而受侵害者仅为妻子。  相似文献   

16.
婚姻,是指结婚之事或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领事婚姻,是指当事人依<国际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一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办理婚姻登记而产生的夫妻关系.<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相似文献   

17.
人工授精是医学飞速发展的产物,自1799年英国的John Hunt e r首次试验成功之后,这一新生殖技术已被英、美、法、意等发达国家广泛采用.我国在人工授精方面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自1981年以来,我国相继有17个省市建立了人工冷冻精子库和人工授精门诊.随着人工授精婴儿的降临,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笔者拟从立法的角度略抒浅见,以就教于同行.  相似文献   

18.
试论公证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颖 《中国司法》2003,(1):48-50
公证赔偿责任在公证理论界鲜有论述,且在公证实务中亦几乎无适用之案例,主要是因为于法无据。我国现行公证法规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形式缺乏规定。由此造成实际工作中公证赔偿责任无法操作,而理论上也由于无实际运用而丧失研究之意义。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一旦有因错误公证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则法律必须面对这一问题并给出答案。笔者之所以选择此题目亦是基于现实之需要,以期对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正> 精斑检验在鉴定法医学性犯罪案件中有很重要的作用,精斑确证试验的方法主要有:形态学方法、化学方法、生物化学方法及免疫学方法。这些方法各有其优点和一定的局限性,目前仍较多地采用精子检出法和抗人精液血清琼脂双扩,而输精管结扎术者及精子缺乏症者其精斑中无精子,抗人精液血清特异性不够好便难以检出。近几年来用特异性抗-P30血清作  相似文献   

20.
在性犯罪案DNA检验中,含有精液和女性成分的混合斑检材,一般先采用两步裂解法分离精子与女性成分,然后再分别进行DNA检验。但在实践中发现,含有大量女性成分而精子较少的混合斑进行首次裂解需较长时间或需进行多次裂解,因不能得到足够的精子量使分型失败。为此本文通过调整试验条件,以期提高实验成功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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