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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有的法院只对主罪作出量刑判决,而对其他各罪,虽予分别定罪,却未分别量刑。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根据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处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对所犯各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即按照刑法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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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在审理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检察院漏诉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是否有权逮捕并直接交付审判。一种意见认为,刑诉法既然规定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犯,那么,对检察院漏诉的同案人也是可以逮捕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应是自诉案件中的人犯,对公诉案件则无权决定;否则,审判时,检察院怎样出庭支持公诉?公民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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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有的经济犯罪分子的罪行,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罪行交织在一起。常见的有一人多罪,共犯多罪,形成了一案数罪,这给案件的管辖和定性都带来一些困难。稍为不慎,不仅容易错定案件性质和人犯罪名,而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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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刑法第64、65,66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有三种不同情况。 1.判决前发现一人犯数罪的,要数罪并罚,计算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64条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按法定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不发生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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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反诉,就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以被害人的身份控告自诉人犯有与自诉案件相联系的犯罪行为,并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简言之,就是被告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对自诉人提起的一种独立的反控诉。提起反诉,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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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北京市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防止错、漏案件的发生,提高了办案质量,保证了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今年一至九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经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不批捕的占提请批捕人犯总数的百分之四点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中罪该逮捕而且有逮捕必要,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意见的九名,经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后又决定批准逮捕五名。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罪该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分子,经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后,又批准逮捕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免予起诉的占审查数的百分之三点八,决定不起诉的占审查数的百分之一点五,两项合计占百分之五点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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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原则作为三大诉讼法的一项共有的基本原则,在《宪法》中已经有所体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也在第11条中加以确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由此可见审判公开原则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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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可合称判决审查阶段。在判决审查阶段,除了必须遵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一些特有的原则:如保障上诉权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等。判决审查阶段的直接的、现实的目的,是发现并纠正原裁判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从而正确地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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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审判机关对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在对其所犯的各种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刑法制度.对此,我国刑法在总则中作了专门规定,同时.在其他有关缓刑、假释的条文中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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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9条是对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和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方法的具体规定。该条共有两款内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该条与第70条、第71条一起共同规定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应该说我国的数罪并罚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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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专家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所体现出的两种案件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决无罪”案件(以下简称存疑案件)。可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结案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无罪,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的现象。对这两类案件,在办案实践中的认定掌握异议不大,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作为刑事赔偿依据,众说不一。为此,笔者结合本地办案实际及遇到的问题,针对以上两种存疑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问题谈些看法,望能与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