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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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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东莞地区五年来1650件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类型、犯罪性质、犯罪主体情况及其家庭结构、经济状况以及刑事被害人被害事实进行调查分析,发现目前刑事法律规定的对刑事被害人损失进行救济的手段作用非常有限,绝大多数刑事被害人根本无法得到救济。这不仅使刑事判决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刑事被害人群体的司法需求,也影响到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更加深了刑事被害人作为维权的弱势群体与政府或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引发出刑事政策观念层次的矛盾和冲突。在刑事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刑事被害人获赔落空的情况下,由国家对刑事被害人弱势群体进行救济就显得特别必要。  相似文献   

2.
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要求下,犯罪人成为传统刑事政策关注的重点,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救济被忽略。随着现代刑事政策的发展,人们意识到犯罪被害人地位的提高、权利范围的扩展等也应相应的纳入到刑事政策的视野中,加强对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救济就是其核心内容。以现代刑事政策为出发点,应着力提倡三种主要的犯罪被害人救济方式:犯罪人赔偿、国家补偿以及恢复性司法模式下对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救济,说明对犯罪被害人实行有效的经济救济是一种理想和有效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3.
王维 《政法学刊》2006,23(5):80-84
刑事诉讼中,国家追求的目标是追究和惩罚犯罪,而对被害人来说可能更关注自身受损利益的恢复和补偿。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保障被害人权利方面的立法非常有限,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应借鉴西方国家维护被害人求偿权的立法和实践,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主要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切入,从立法上完善刑事被害人对犯罪追诉权的法律保护,在司法上完善执行阶段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4.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Criminal victim assistance)是指对因为犯罪受到侵害的直接被害人和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通过法定救济程序,给予相应经济救助与精神抚慰的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础理论有很大的争议,主要有国家法律责任说、社会福利说、刑事司法体系支持说、犯罪风险分担说、侵权赔偿替代说、平衡保护说、预防犯罪说、公共援助说、社会保险说和社会正义说等。我国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需要考虑各学说的立足点,合理的借鉴国外的经验,考虑到救助的目标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建立以社会福利说为主,合理吸收其他各学说的优点,尤其是强调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中国家的重要作用以及风险的分担的原则是比较可行的,也是我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合理可行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论刑事被害人之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晓青 《政治与法律》2004,12(5):119-124
分析实证表明,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现行程序法语焉不详、空间有限,而相关司法解释更是拘泥于法条文义的所谓客观解释而完全阻碍了刑事被害人通过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渠道;基于权利推定原则和体系化的解释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应属于刑事被害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应以"恢复性司法"的刑事政策对刑事法制实施创新,以便刑民兼容、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并行.  相似文献   

6.
王俊英 《河北法学》2008,26(6):193-196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往往不能得到有效救济。列举被害人权利救济时出现的三个问题:侵财型犯罪的被害人的权利难得救济、被害人无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先刑后民"原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及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中,国家追求的目标是追究和惩罚犯罪,而对被害人来说可能更关注自身受损利益的恢复和补偿。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保障被害人权利方面的立法非常有限,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面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存在的诸多问题,需从立法上完善刑事被害人对犯罪追诉杈的法律保护,并在司法上完善执行阶段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在传统司法观念中,起诉法定主义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不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具体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刑事案件只能通过公诉方式结案。这不仅忽略了被害人的利益,而且导致了司法成本的不断上升。如何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实现既保护被害人利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又达到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标,是当今各国刑事司法政策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然而,在刑事和解适用过程中,由于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和对加害人与被害人救济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刑事和解在执行中出现偏差。  相似文献   

9.
"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进步的标志,关注弱势群体意味着社会的文明与富庶,当我们津津乐道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中终于获得了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斗争胜利时,绝对不应当忘记遭受犯罪行为切肤之痛的被害人的呻吟与呐喊,也没有任何借口对这种呼声置若罔闻。刑事审前程序属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部分,此阶段的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审前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整个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0.
张亮  赵智慧 《法制与经济》2008,(12):76-77,79
“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进步的标志,关注弱势群体意味着社会的文明与富庶,当我们津津乐道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中终于获得了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斗争胜利时,绝对不应当忘记遭受犯罪行为切肤之痛的被害人的呻吟与呐喊,也没有任何借口对这种呼声置若罔闻。刑事审前程序属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部分,此阶段的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审前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整个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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