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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8 毫秒
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关于侵权的一般条款。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侵权的一般条款都是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与责任之承担的一般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与责任之承担的一般规定,相反,它要更为抽象。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超级一般条款应理解为所有侵权责任之构成与侵权责任之承担的最根本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2.
本文介绍了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31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基本内容 ,认为民法草案将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同时 ,作者还指出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存在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和比较责任三类。《侵权责任法》在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对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规定则分为明确规定、适用特别法规定和无特别规定三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按照危险程度可以分为极端危险责任、极度危险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三类,可以准用于醉酒驾驶和环境污染责任。  相似文献   

4.
《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作了独章的规定,并计划在分则中让侵权责任独占一编,这是不同于传统民法体系中将责任置于债的范畴的安排。这看似基于将民事责任独立于债务的理论必要及继受《民法通则》的考虑,但通过对《民法总则》构建的体系及民事责任章的内容考察可知,《民法总则》形式上将民事责任与债务进行了分离,实质二者是合一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将责任与债务分离的理由并不充分;另一方面将责任引发的当事人关系按照债的机制进行处理,对精简条文、增加法律的适用性及实现法典的体系化几乎是不可避免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拟定中的民法典物权编的编制体例应与《民法总则》相协调,现行《物权法》中的"编"应降级为"章"、"章"降级为"节"。物权编的第一章宜更名为"通则",第二章的内容应并入第一章;第三章的内容除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宜调整到通则部分外,其余规定应予删除。所有权部分除应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的规则外,重点应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补充先占、添附、动产取得时效、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的得丧规则等。用益物权部分除适当修改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等的规则外,应重点增补居住权、海域使用权、典权等用益物权类型;担保物权部分应完善担保的一般规则,增加担保财产的范围,对流质条款的效力有限开禁;占有部分应增加关于占有的种类、占有的状态推定和权利推定等规则,提高对善意占有人利益保护的力度。  相似文献   

6.
针对食品安全案件中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根据具体情况既可附加于合同责任又可附加于侵权责任中。三法所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方面各有不同。在构成竞合的情况下,在合同责任内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应为特别法;在侵权责任内部,应当允许受害人根据个案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相似文献   

7.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计三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债法总则,第二部分为第四编债法分则(债的种类),第三部分分为第五编继承法和第六编国际私法,第四部分为第七篇知识产权法。可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民商法合一的大民法典。该民法典第三部分,由俄国家杜马2001年11月1日通过,联邦委员会2001年11月14日批准,因此,俄罗斯联邦继承法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第五编,为俄罗斯联邦转型后第一部继承法(在此前适用的是苏俄继承法)。  相似文献   

8.
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在应然层面不比定位为债法更具合理性.《民法通则》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定位仍为责任法,但该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将侵权法定位为债法.民事责任的范围转变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承担且不能归入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为违约责任和因绝对权的效力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共同的规定.侵权法的内容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侵权之债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的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和民事责任互相配合能够更完整的保护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9.
公法管制之违反如何引起民法上之侵权责任?"保护他人的法律"最具探讨价值。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并未规定此种侵权类型,但"保护他人的法律"仍有助于确定侵权法保护客体、控制公法的私法介入,并为已有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储备和本土化路径。公私法相互支援背景下的"保护他人的法律"工具化,为公法作为"保护他人的法律"介入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思路,即公法作为确定侵权法保护的"利益"之依据和过错认定之依据。  相似文献   

10.
《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的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的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的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的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由于规定较为简略且内容含糊,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是否包括环境损害的争论。从六个方面对观点分歧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建立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仅适用于因污染而变坏了的环境介质间接地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救济,不适用于环境生态功能损害的救济。至于环境介质本身损害的救济则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的规则,也不能适用"环境污染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2.
民商两法的关系处置问题,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绕不过去的疑题。从历史、立法、司法及比较法等层面考察可知,制定《民法总则》应充分体现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以实现商事关系集约化调整之目标。《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存在独立成编、独立成章、独立成条和完全融合四种备选模式。从编纂时机与法律成本上考量,独立成章是《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最现实、可行(非最优)的模式选择。该模式下,《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应符合"简、通、补、适"四性要求。未来《民法总则》调整商事关系一章,应包括一般规定、商主体、商行为、商事代理、商事登记、商业账簿、商号七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13.
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是80年代中期民事立法由起草"民法典"向起草《民法通则》转轨特殊时期,总结50年代和80年代两次民法典起草经验,引进南斯拉夫债法修订贯彻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综合借鉴1922年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的产物。《民法通则》第132条应仅适用于第133条和类似情形,未来《侵权责任法》应通过在具体侵权行为类型中适用"分担责任"来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4.
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第六条引发的问题入手,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并由此得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凡是<侵权责任法>分则中对侵权责任有具体规定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应当适用具体规定,同时应遵守该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是<侵权责任法>分则部分没有具体规定的,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并且...  相似文献   

15.
就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各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债法总则作为统帅债法规则并指导债法适用的总纲,应当为我国民法典所确立。这既是债法总则的功能使然,也是由风险社会中的民法定位决定的,而且还是我国民法典借鉴域外同类立法经验的理性选择。我国未来民事立法过程中,应当努力修正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总则之间的关系,使后两者适应债法总则存在及适用之需要而做相应的修剪与调整。在我国民法典之债法篇的具体安排上,应当将债法总则作为单独的一章列于债法篇之首,并依次规定各种具体债。  相似文献   

16.
《民法总则》第188条在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有所创新,规定了因见义勇为受害的特别请求权.这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转变诚信道德日渐式微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因见义勇为受害的人有权行使该请求权,侵权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性质类似于谢金;如果侵权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益人应当就赔偿不足部分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益人承担的适当补偿责任是补充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7.
埃及民法典     
徐国栋在该书《〈埃及民法典〉绪言》中介绍说:“1948年《埃及民法典》包括一个序编和两正编。序编的第一章涉及法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冲突,异想天开地把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则容纳其中。第二章是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这是埃及模式的特点,它不像其他伊斯兰国家的民法把人格和身份关系都划入一个独立的个人身份法典,而只把身份关系划入,保留人格关系于民法典中。  相似文献   

18.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贯彻"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的基本指导思想;(2)确立最为实用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3)全面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对侵权行为的规定争取最大化的类型化;(5)对新型侵权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9.
樊颖  李骁 《工会论坛》2014,(1):121-123
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法学界无论是在对第二条的理解上或是适用上,都存在着重大分歧。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两款规定的关系上存在着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这种观点目前是学界的主流观点。第二种观点反对主流观点的平行关系,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是一种一般规则与特殊例外的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是一般与补充的关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关系应定性为主从关系。无论是哪种观点,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弊端。对第32条的充分理解,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的监护责任。  相似文献   

20.
从文义而言,《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之间可有“竞合”与非“竞合”两种关系。其实应为后者。主要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明确承认这一立场,“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室”似乎也坚持这一立场;(2)《物权法》的立法资料基本表明《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属侵权责任;(3)德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为物权请求权而为“侵权行为”所包括;(4)与“竞合关系”相比,非“竞舍关系”,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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