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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一种新型的技术社会形态——信息社会,已向我们走来。信息时代加快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为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对出版业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对出版权的保护变得更为严峻。一、出版权的内容《世界版权公约》第6条规定:"本公约所用‘出版’一词,系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能够阅读或可看到的作品复制品。"对于"发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第1条(丁)规定:"‘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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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勇 《知识产权》2012,(9):78-86
《欧洲版权法典》在充分考虑《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以及欧盟之前在版权领域制定的七个指令的基础上,对作品、作者身份与权利归属、精神权利、经济权利以及限制这五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法典在有些内容上作了创新,尤其是在涉及权利限制的部分,提出了区别于现有的“封闭式”和“开放式”的立法模式,引入了类比适用的新立法模式.鉴于我国已经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因此《欧洲版权法典》的规定,对于我国的修法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3.
一、知识产权法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认可和支持针对不断出现的技术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法给予积极回应,尝试把技术措施纳入知识产权法框架之下。这在数字版权和生物技术发明专利等领域都有体现。在版权领域,被称为“电子版权公约”的《WIPO版权条约》 (WIPO Copyright Treaty,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对此都有所规定。其中,WCT明确规定缔约方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要求“缔约方应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制约对作者用来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和限制针对其作品的非经作者授权或非为法律允许的行为的有效技术措施的规避。”因此作者采取的用来行使其合法权利或限制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应受到国内法保护,不应受到规避,否则应得到足够的法律救济。在WPPT中,对于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其权利而可能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也给予类似规定。  相似文献   

4.
版权制度中法定许可的意义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来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借以达到权衡利益的目的。现行《著作权法》有不完善的地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从第一稿、第二稿至第三稿,相关机构和作者一直在呼吁,在修法中采取一种机制,使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对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进行保障。之前《著作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新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随后的第二次和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已将此条删除。本文旨从法定许可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综合运用TRIPS协议第十三条的"三步检验法",对原草案第四十六条的不合理性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网络环境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 ,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1 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问题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是网络环境构成的基础 ,也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前提条件。1 996年 1 2月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其所附的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 ,对这一问题已作了明确的回答 :“《伯尔尼公约》第 9款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 ,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 ,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 ,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 ,构成《伯尔尼公约》第 9条意义下的复制。”在 1 996年 1…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正在审议的《运输法公约(草案)》中专章规定了权利转让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解析明确权利转让的涵义、内容以及效力,并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现状针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在网上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那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又享有什么权利呢。笔者认为,著作权人在网上同样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5项权利。关于对作品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对它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作用作品的权利,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那么,作品在…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 10月 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对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从而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并颇有争议的一个热门话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处修改就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这一修改主要体现为:在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中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第五章中对有关上述权利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作了规定;并将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的制定权授权国务  相似文献   

9.
论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因此在确定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必须遵循《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通常允许对复制权、广播权予以适当限制,因此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作品的复制权或广播权。我国在确定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确定。这一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复制权、广播权、追续权以及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录音制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我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2008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联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是否符合公约关于"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的规定,是否符合公约第11条实施准则的相关要求是我们现在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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