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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无生育能力的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收养年龄的事实收养问题 修改后的《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法定收养年龄从三十五周岁降到了三十周岁,按照一般规律,若三十周岁左右的收养人自己生育了子女,则子女处于婴幼儿时期,在抚育婴幼儿时期,无暇顾及收养子女。三十周岁以前发生收养行为的,一般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没有生育能力的年轻夫妇。笔者认为经县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无生育能力,未到法定收养年龄的收养人,只要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可以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变事实收养为合法收养。 二、关于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社会弃婴和儿童的事实收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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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44-145
收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除原父母子女关系并依法创设新的拟制血亲关系。通常而言,我们将收养成立的要件分为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两部分。《收养法》作为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律法规,保证其立法的先进性是其发挥法律效力的根本保障。我国收养制度应对被收养人、送养人及收养人等方面的规定加以完善,使之与社会现实更加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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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2014,(5):41-41
<正>问:公民发现弃婴应如何处置?答:任何单位和公民一旦发现、捡拾弃婴,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报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将捡拾的弃婴转送他人或私自抱养。公安部门应当立案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并将该弃婴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问: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有哪些?答: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1.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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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制度作为生育制度的补充,已被许多国家作为保护儿童、解决社会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修订后的《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规范收养行为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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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27)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适用本办法。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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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于1992年实施。在法律实施之前形成的收养关系已为数不少,法律实施后,由于法定收养条件较为严格,一些不够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了子女又不能履行法律手续,形成事实收养的状况。据北京市海淀区1993年调查,事实收养已达368人,其中女婴300入,占事实收养的81.5%。在被收养儿童的调查中,弃婴竟占到事实收养的92.5%。形成事实收养的原因有几种:1.《收养法》颁布前,收养当事人对当时有关收养政策不了解,盲目收养,因此,收养关系得不到确认。2.收养人不具备法定的收养年龄。3.收养人已有子女,外出路遇弃婴,出于人道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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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1998年,我和丈夫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张丽,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01年,丈夫因交通事故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我也因企业破产下岗,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经慎重考虑,我们将女儿张丽送给膝下无子女经济条件较好的王某夫妇抚养。2005年,丈夫去世,现在我想把女儿张丽领回自己抚养。请问,我能将转养的女儿领回自己抚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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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无子女”是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收养人资格的首要条件。本文旨在分析该条件的弊端,并强调“为儿童最大利益考量”的现代收养制度宗旨,建议取消“收养人无子女”的实质条件,重新理顺收养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关系,设定合理配套的程序制度,保证收养制度真正发挥“幼有所养、老有所终”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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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1)
前阶段,宁波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就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作了进一步强调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是规范收养人、被收养人和收养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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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它将收养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使收养子女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而且对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1992年实施收养法后,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不少家庭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或者虽符合条件但未履行法定手续,就在事实上"收养"了孩子。为什么不少人收养孩子不去办理手续呢?据了解,第一是因为对收养法的宣传不够,不少人不知法,不懂法,没有依法收养的观念。有的人捡拾了弃婴,自己抚养,以为是做了好事,却不知要成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第二是与原来规定的收养条件过严有关。修改后的收养法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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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收养成年人的不适用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收养成年人的事案时有发生。由于《收养法》对成年人能否作为被收养的对象,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对这类事案的处理,意见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成年子女可以被收养。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这一规定不是绝对的,而是允许有例外。根据《收养法》第7条、第14条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继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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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和未成年养子女断绝收养关系断绝收养关系章某于15年前收养了一个出生就被抛弃的男婴,并办理了收养登记。孩子上初中后,经常在外惹是生非,章某先后替其赔偿他人药费、财产损失费近2万元。现在,孩子不仅逃学,还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于是,章某在伤心之余,和孩子断绝了父子关系。我国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义务,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