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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还存在案源渠道不畅、机构设置缺陷、侦查队伍建设滞后等薄弱环节,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亟待完善。本文试从分析当前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入手,就加强案源机制、加强渎职犯罪侦查局和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发表了相关见解,以期对完善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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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渎检部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关键,没有线索,侦查办案工作就是无米之炊。从目前渎检案件线索上看,渎检线索呈现出“两窄一多”现象,即主体范围窄、案源渠道窄、罪种罪名多。案件线索少、案源枯竭,是当前渎检工作普遍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渎职侵权案件线索问题,才能有效打击渎职侵权犯罪,从而最终取信于民。本文结合自己多年从事渎检工作的感悟对渎检工作的案源少的原因及如何解决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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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以来,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的相继实施,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滑坡,办案数量大幅度下降,追根溯源,主要还是案源不足。要解决这一问题,扭转案源严重溃泛的局面,有效的办法应当是主动出击,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结合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在解决案源问题上要不断拓宽侦查视野,延伸捕捉案件线索的触角,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体系,开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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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执法机关所办案件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执纪执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声誉。办案质量是执纪执法机关的生命所在,维护办案质量是保证执纪执法机关赖以生存的关键。笔者认为执纪执法机关要想提高办案质量,必须审字当头,严把“三关”:一、严把调查前的案源审查关审查筛选案源的目标要明确,思路要清晰,重点要突出,方法要得当。(一)审查举报形式,确定调查路数。群众举报反映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为有利于发现掌握案件线索,防止失误,应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真研究,去伪存真,从中发现重要的案件线索。对于匿名举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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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存在着发现线索难、排除干扰难、收集和固定证据难、实刑判决难等突出问题,为此,应当坚持拓宽渠道扩案源、排除干扰好办案、注重谋略巧办案、强化证据办铁案等工作措施,以此来促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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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始终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的工作方针,立足于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重点针对应立案未立案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实行监督,以准确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推动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2001年立案监督的罗红忠故意伤害案,使潜逃近六年的罗红忠落入法网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反响,树立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良好形象。一、工作到位,引来案源能否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是立案监督工作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围绕立案监督案源这根主线,做到了目标考核硬化,工作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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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担负着维护民事、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如何较好地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前提是必须要有充足的民行中诉案件来源。实践中,检察机关却存在着民行申诉案件案源较少的现状,这种情况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制约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本文认为主要有宣传力度不够等四个因素造成案源较少,应采取加强宣传、加强部门间合作等措施来应对案源匮乏的不良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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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案源匮乏成为制约基层反贪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突出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在加强举报工作的同时,侦查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其他获取案件线索的渠道和方法,从而建立起自有的情报信息网络。笔者结合反贪工作实际,就如何拓宽案源谈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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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院自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渎侦工作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案源少,线索发现难。尤其是一些基层院,几乎是面临着“无米下锅”的窘境。本文结合反渎工作实际情况,对基层反渎部门案源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解决这一难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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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侵害公共利益现象,新民诉法增加的第55规定。但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院能否为公共利益说话?如何为公共利益说话?案源在哪里?本文阐述民事行政检察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指出民行检察保护公益的案源困境并分析民行检察保护公益的案源范围,以期为破解民行检察保护公益的案源困境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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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发现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进行处理。理论界于是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包含了合宪性审查职责,但这种理解存在很多难题。在本质上,备案审查是一种立法监督制度,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职责,发挥间接的宪法监督功能。虽然在备案审查中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有法律空间,但该工作存在现实局限性,表现为直接同宪法相抵触的法规数量少、发现难,且审查机构没有能力从涉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处理真正的宪法争议,也不会质疑法规的依据是否合宪。备案审查实践中从未依据宪法进行过实质性审查。将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混淆在一起,不利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我国正在建设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它排斥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宪性审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时应当建立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让备案审查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案源和动力,实现两者的衔接协调和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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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人民检察院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案件来源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对民行案件来源作了规定,但从实践来看,群众主动申诉、单位检举的民行案件很少,民检部门自己深入社会寻找案源,又存在面广力量小等困难。为解决案源问题,从法院借阅裁判文书并从中开辟案源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但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方法只能通过与法院协调关系来实施,主动权仍掌握在作为被监督者的法院手中。因此,案源依然是个“老大难”问题,不从立法上解决案源问题,查办抗诉案件就始终难以摆脱“无米下锅”的困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