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股权转让与一人公司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柳经纬 《法学论坛》2005,20(1):81-85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个股东时 ,是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还是公司无以存续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本文分别探讨了股权转让及其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一人公司的存续问题 ,主张不应以股权转让合同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人而认定其无效 ,并提出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持谨慎、分步承认的态度。  相似文献   

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原因中最为常见和复杂的一种,它同时包含了转让人股份的丧失和受让人股份的继受取得。如果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则更是涉及了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当事人和公司之间以及转让当事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因而在实践当中也更加容易产生纠纷。我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以《公司法》第35条为中心。该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相似文献   

3.
宋刚 《法学》2004,(10):124-127
根据我国税法的现有规定 ,资产转让应缴纳营业税 ,而股份转让不缴纳营业税。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发生资产转让和营业转让难以认定 ,导致各方对于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发生争议。本文对认定资产转让、股份转让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 ,提出了区分资产转让和股份转让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4.
股份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但在我国,无论1993年《公司法》抑或是2005年新《公司法》中均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之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但该条款对转让行为未做出区分,在对限制对象的认定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本文从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的效力角度,区分了股份转让过程中的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具体分析了该法条,完整论述了发起人股份转让之效力。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自身的瑕疵原因,会产生一些诸如转让程序、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等法律问题,本文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影响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因此本文对如何处理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办法。  相似文献   

6.
干股型受贿是两高2007年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认定的一种受贿形式,对已经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仅达成合意收受股份,但股份未实际转让,并且没有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情形作为受贿未遂加以追究是完全适当可行的,数额以股份的价值计算即可。以明显低于股份价值的价格购买股权的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  相似文献   

7.
我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定义是,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  相似文献   

8.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中的误区与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目前,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除赠与、继承等方式的无偿性外,其转让途径依价格的形成机制的不同可分为:集中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对于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管理者而言,股份协议转让方式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股份协议转让的过程涉及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与判断、国有股权运作的特殊性与监管、资产质量的评价、二级市场投资价值的判断与发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巩固与转移等诸多方面,因而在具体操作时,一方面由于有关的当事人法制观念较差,因而产生了许多常识性的错误;另一方面,由于协议…  相似文献   

9.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韩松  段程旭 《河北法学》2024,(2):79-100
农村集体成员持有的本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股份,其本质是以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决定的集体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股份化,并非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股份化。其股份有偿退出的含义是退出参与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权依据的股份,并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的退出,也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退出。既没有必要对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严格禁止,也没有必要夸大对外转让的作用、强调必须允许对外转让。是否允许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应当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采用以份额或者股份形式量化集体经营收益分配,以及所采用的成员收益分配股份有偿退出的方式,可以选择采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收购的方式而不采用转让的方式,或者对转让与收购的适用的条件和顺序作出规定。不应以取得替代性的社会保障作为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退出的条件并设置审批程序,应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交易的基础上,设定股权的变更登记程序与注销登记程序,对股份的退出进行公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