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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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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界定“户”和“公共交通工具”,对分别认定“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犯罪 ,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打击犯罪分子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刑法中“入户抢劫”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入户抢劫”的认定 ,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 ,对“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作了探讨。首先从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出发 ,阐明了“户”的含义 ,并分析了集体宿舍、临时性建筑物、居民院子、楼道等几种特殊的“户” ;其次说明了“入户”与“抢劫”的关系 ,指出行为人必须在入户之前即已产生抢劫的犯意 ;最后探讨了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和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3.
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从立法本意出发,分析“公共交通工具”的含义,可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将小型出租汽车和单位内部班车排除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的合理性。同时未经合法程序审批而实际从事公共旅客运输的机动车,也应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实际上包含两种情形,其认定应注意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八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行为增多,正确区分典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和转化型入户抢劫罪之间的界限,成为对犯罪分子正确定罪和量刑的前提。本文对转化型入户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客观要件进行分析,并明确了入户、当场的概念,还进一步区分了“在户”抢劫和“入户”抢劫的不同。  相似文献   

5.
正确界定“公共交通工具”的含义和范围,是准确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前提;“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营运中从事公共旅客运输的交通工具;认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主要特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会可能出现抢劫未遂的状态。  相似文献   

6.
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类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特别是未遂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入户盗窃、扒窃与普通盗窃一样,均属侵财类犯罪,区分既未遂坚持以获取财物为标准,不以财物数额为标准,但获取财物的方式有取得和接触等表现形态;公然夺取型抢夺罪既未遂标准,应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的主要衡量标准,以抢夺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参考标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应参照普通抢劫罪认定,即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 ,提出作者观点 :认为对入户盗窃向入户抢劫转化型犯罪的量刑配置 ,应以非法入户为前提进行把握 ,以抱不法动机非经居住人同意擅自入户者 ,或虽经同意入户但居住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者 ,为非法入户 ,非法入户盗窃因法定事由转化为抢劫罪的 ,其量刑配置应按入户抢劫论处 ;合法入户而生窃念者 ,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 ,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其量刑配置应以一般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历来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转化型抢劫的前提应当是达到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程度。界定转化型抢劫既未遂状态的标准可概括为四个方面。转化型抢劫的共犯认定关键看各行为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认定也需把握好四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9.
“入户”一直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出现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中.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的盗窃类型被单独予以列举,并取消其入罪时的数额标准.因此“入户”在刑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进入“群租房”实施抢劫、盗窃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具有入户情节,一直存在争议.“群租房”可以基本分成三种类型,绝大多数“群租房”均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在刑法上将“群租房”区别于一般居民住宅,会在操作中带来一定的混乱.刑事司法中将“群租房”认定为“户”有其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存在广泛争议。本文结合最高法院制定的两个相关法律文件,就入户抢劫主观标准、既遂、未遂形态以及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入户抢劫犯罪的认定中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但现实生活中案件情况复杂多变,认定入户抢劫时争议较大。其中"户"的范围是认定入户抢劫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应当深入研究。加上入户抢劫的法定刑较高,从正确适用法律和罚当其罪的角度上看,对其深入研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部司法解释对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作出了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户"的范围仍然有一定的难度。本文通过对"户"的概念、特征的阐述可知,"户"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一般意义的住宅,而且还包括一些特殊形式的场所,即具备了"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的场所;并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户"的范围和特征。  相似文献   

12.
转化型入户抢劫是目前抢劫罪中一种多发的常见形态,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存在较多争议的热点问题.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框架下,对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予以严格界定,对案件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抢劫罪因取财顺序的不同分为先压制后取财的普通抢劫罪与先取财后压制的转化型抢劫罪。"入户抢劫"对抢劫行为发生地点的要求因抢劫行为的分解和顺序的变化而变得复杂,压制行为在户内取财行为在户外、压制行为在户外取财行为在户内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应考察两个方面:一是抢劫行为是否侵犯"入户抢劫"新增"入户"加重要素所保护的法益——个人生活的安宁与公众对私密空间不受侵犯的信赖感与安全感;二是是否满足"入户抢劫"形式构成要件。成立"入户抢劫"包括其未完成形态,入户时有抢劫的不确定故意,压制行为在户内取财行为在户外时,属于抢劫罪的既遂而"入户抢劫"的未遂;压制行为在户外取财行为在户内时,不构成"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   

14.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往实践中对抢劫罪相关问题的认识不一致,导致量刑上的巨大差异。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抢劫罪的特征、既遂和未遂及加重情形中入户抢劫、“准抢劫”等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直接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内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之后实施抢劫;在“黑车”、单位班车、校车上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对象包括交通工具本身;对交通工具上特定的人进行抢劫亦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相似文献   

16.
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性,应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时空上的紧密性、场所上的连续性、事实上的关联性等多种因。先前连续多次盗窃的,不能仅因为盗窃地点一致、时间连续就笼统地评价为一个盗窃犯罪,并整体转化为抢劫一罪,应当从主观犯意、客观行为、侵害客体等角度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7.
入户抢劫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入户抢劫行为都能顺利完成。因此,作为结果加重犯的一种入户抢劫也存在未完成犯罪形态。对入户抢劫未完成犯罪形态的认定,应注意入户抢劫"着手"的认定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问题。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使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的"着手",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应限定于行为人尚无实际非法占有、控制户内他人的财物。准确地认定入户抢劫的未完成犯罪形态,区分入户抢劫的犯罪预备与未遂、犯罩未遂与既遂,能够更充分地体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有制于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司法解释只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而对于入户抢夺、诈骗在同等情形下是否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无明确规定。但是,事实上入户抢劫在入户前无需具备抢劫等犯罪目的。入户抢劫的核心要件不在于"入户"行为本身的非法性,而在于行为人利用了入户后形成的环境优势。司法解释对于入户盗窃的转化规定不应是法律拟制而应是注意规定。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入户抢夺、诈骗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   

19.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的一种类型。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劫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且暴力或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符合一定前提条件、主观条件、主体条件、客观条件时,方能以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20.
入户盗窃未遂是认定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之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已经尘埃落定。但是,由于新修订的入户盗窃取消了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因而确有必要从法理和实践角度,对新修订的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如何判断行为人以盗窃故意进入房屋、入户盗窃着手的标准认定以及入户盗窃未遂是否一律定罪处罚等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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