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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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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毕《人民司法》1987年第8期刊登的“主犯不定罪,从犯能否定罪”一文,笔者持有异议,在此就教于编者与读者。 没有主犯,当然不可能有从犯 卢桂生要与女青年帅××发生两性关系,帅不肯,卢桂生即去拖帅,因拖不动,就喊卢斌帮忙。二人一起将帅拖到床边,推倒在床上,卢斌捉住帅的双脚,卢桂生即对帅××进行了强奸。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无疑是一起共同强奸案。卢桂生起意要奸淫妇女,并喊人帮忙,最终实施了强奸的行为,是属于共同犯罪中  相似文献   

2.
<正> 蒋某,原系绍兴市某机械厂厂长、党支部书记。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七月,蒋在绍兴市某机械厂任职期间,为了本厂的利益,化大公为小公,多次在厂领导班子和财会人员、仓库保管员中讲:  相似文献   

3.
1989年10月,我省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方××借款叁仟零伍拾元现金逾期不还的经济案件中,对被告方××出具的一张“收据”开展了调查。“收据”内容(见图)。经分别对原告、被告进行调查,双方各执一词,均指证此“收据”是对方所写,而否认系本人所为。  相似文献   

4.
案犯刘同善,原是×省×化工机械厂知青厂(现改为机械辅机厂)厂长,因违章施工造成重大伤亡责任事故,于一九八三年底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一九八四年三月,刘同善在单位被考察期间,机械辅机厂已连续亏损七个月,亏损总额达十二万二千余元,甚至连工资也发不出去,被迫停产关闭。目睹工人待业,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刘同善同有关人员一块起草了一份恢复辅机厂生产的请示报告,并自荐当厂长。上级领导部门对刘同善的行动十分重视,经征求政法部门的意见后,决定起用他当厂长,恢复辅机厂的生产。刘  相似文献   

5.
案情介绍:被告人陈方布,36岁,农民;被告人陆志国,29岁,某厂付厂长;被告人钱志强,32岁,个体户。以上三名被告人均系上海南汇县人,且系连襟亲戚关系。 被告人陈方布无端猜疑其妻与被害人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以此为借口,与其妹夫陆志国、钱志强共谋勒索徐××钱财。1994年5月17日上午7时许,陈等3人窜  相似文献   

6.
被告人许××,一九八七年八月被招聘到武汉锅炉厂与仙桃市合资联营的轧钢厂(以下简称轧钢厂)任副厂长。同年九月十一日许××以河南焦作市科技开发中心驻荆州办事处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荆州地区中心支行设立了“127-13”帐户(经查实为私设帐户)。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年三月,被告人利用任副厂长、厂长职务之便,先后十二次以轧钢厂的名义在武汉重型铸锻厂四七一轧钢分厂购A360×60钢坯94506吨,金额13799366.  相似文献   

7.
《法学》1991,(6)
一、案情简介某甲于1986年至1987年期间,根据公开出版的当代画家某乙的画集进行临摹,并刻制了乙的名姓章加盖于临摹品上,同时还刻制了“仿××”、“××敬摹”、“摹××于××”三枚形体很小的印章,也加盖于临摹品上,然后分别出售给十二家个体工  相似文献   

8.
1987年以前廖某是某县钎头厂的厂长。1988年实行招聘制,任某被招聘为该厂的厂长。任某上任后,安排廖下车间当工人。1988年下半年,廖被其主管部门调到县羽绒服装厂任负责人。1988年8月5日,廖、任同在主管部门开会,廖为其上半年在钎头厂的奖金问题与任大吵,为此廖受到主管部门领导的批评。廖对任积怨在心。当晚,廖用盖有“×县矿山钎头厂”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被告人沈××,系某粮管所职工.一九八一年四月某日,被告人因公到所内会计室,乘会计不备之际,窃得空白销货发票六份.然后伪造本单位营业员王××的私章,冒用驻军部队番号,先后私自开出籼米,粳米提货单四份,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一九八二年一月分别卖给朱××等人.在出卖伪造的提货单时,被告人还特地嘱咐对方:"假如有人问起来,你们就说是替部队来提米的".朱××等人先后从县第二米厂提出籼米四千二百斤、粳米八百斤.被告共得到朱××等人付给的现金八百余元及粮票八百余斤.案发后,县公安局以盗窃罪提请批捕,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诈骗罪特征,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最后,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89,(9)
陈某、王某、龚某系甲县材料厂职工,因严重违反厂纪厂规,于1986年底分别被厂除名,后都到乙县材料厂工作。1987年2月,甲县材料厂厂长张某具名发文至乙县××镇委、镇人民政府,反映陈某等人在甲县工作期间的问题,有关人员违反纪律让陈某等人知道,致陈某等对张某怀恨在心。三人商量:“张某要弄得我们没有饭吃,我们也要弄得他大便拉不出”,决定要想法切断甲县材料厂与丙省材料厂的业务关系。陈提议向丙省写控告信。陈、王提出丙省材料厂厂长潘某在甲县材料厂拿挂名工资,潘之母病故县材料厂派人去送葬并送现金;潘来甲县时,甲县材料厂请客送礼,买飞机票化费不少现金。但陈某不认识潘厂长,由王某从甲县材料厂了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 1987年5月20日晚,廖××(女)与同学聚餐后返家,中途与曾打过民事官司的邻居陆××(男)相遇发生斗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的轻度损伤.其中,廖××(女)用去医药费188.24元,陆××(男)用去门诊医治费7.40元.案发后,公安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双方承认造成对方伤害的事实,但无法认定谁先动手,调解无效,公安派出所遂告诉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这样处理是否正确,讨论中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公安机关对于这种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如调解不成就不能裁决,由当事人按民  相似文献   

12.
一日,某厂工贸公司来了一位年轻顾客,他是乘特别高级的轿车来的,旁边二、三美貌公关小姐、英俊公关先生。见面,唰!先递过一张名片,上书某局长。接待员立马请出厂长。 “有失远迎,您是×局长?” “不,这是他老爸,嘻,他是×公子……”  相似文献   

13.
1986年初,B市社科院任命邹××为主编,组织其历史研究所编写《中国历史纲要》一书,拨经费9000元.在此之前,牟××已于1985年10月由历史所借调到隶属于社科院的某编辑部(牟仍属于历史所的编制,并于1987年1月回到历史所).邹××挑选8人参加写作,其中牟××接受任务编写第五章(后为第四章).据《B市社会科学院1986年度科研计划项目表》称:“完成时间——86年:年内力争排印出版.”邹××组  相似文献   

14.
被告人张××于1991年5月被某私营挂靠集体企业招聘为销售员。该企业为开辟销售市场,派张××一人到某大城市驻寨。为回款方便,批准张××以个人名义在所驻市建立“特户”一个。1992年的上半年,张未请示厂长擅自以支取旅差费和假借单位购房的名义,从所建“特户”上支取现金5笔,总计金额为3万余元。期间张还利用其他购货单位给付2张转帐支票,套取现金2万余元。张将所得款5万余元,除为开辟市场销路、请客,送礼花销近4万元外,余款被其私自占用。同年6月单位追返款时,张将滥支滥用个人侵占的情况向单位如实作了解释,并同意偿还侵占部分。单位认为张构成犯罪予以控告。  相似文献   

15.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日深夜十二点,被告刘×(男,十六岁)、赵×(男,十五岁)、李×(男,十七岁)三人在×县城一饭店酗酒后,行至县蔬菜公司西南边,路遇×村进城看电影回家的白×(男,十七岁)、严×(男,十二岁)二人,即上前盘问,举拳就打无故寻衅,后又将白等挟持到蔬菜公司北边一个路口的墙角处,再次对白×拳打脚踢,致其倒地。被告刘×、李×令白×站起来,白×怕再遭毒打,遂扶墙而起,拔腿疾跑,被告李×紧抓一下未抓住,白×在跑出五米远的一瞬间,不慎跌入靠路边的一口水井内(三被告及两个被害人均不知这里有一口水井)。三被告见白×落井,当即吓呆。被告赵×对被害人严×说:“你还不快喊人救命?”说罢,三被告迅速逃离现场。四月十五日,三被告得知公安局在井里打捞尸  相似文献   

16.
被告人霍××于1986年8月8日下午经人介绍,在陈××家与陈用扑克牌赌博,输去人民币、港币各2000元及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300元)。事后,霍回想起陈用作赌具的扑克牌上分别有磨擦、剪角等痕迹,怀疑陈在赌中有诈,遂于当晚饭后在广州文化公园找到原来相识的朋友黄××,将此事告诉他。黄即出主意说:“如果对方真是靠骗牌赌赢的,那可以把它  相似文献   

17.
<正> 武汉某社办工厂于八○年十一月,私自聘请某国营厂工程师李××、技术员孙×、刘××、朱×,设计生产净化器的图纸,约定产品销售后给予一定的报酬。李××等四人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了图纸,社办厂根据此图纸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打开了销路,扭转了亏损局面,获利三万多元。这个厂给李等报酬共2800元,李等四人各得650元,两个介绍人各得100元。一九八一年二月该厂为了扩大生产,又要求李等设计污水处置装  相似文献   

18.
张家港市后塍化工机械厂创办于1996年,该厂下辖化机、农具、型钢3个分厂,原是后塍镇的骨干企业,曾获得江苏省评定的明星企业称号。就是这样一个曾为后塍镇经济发展作出过显著贡献的企业,自从陈龙任厂长后,却是每况愈下,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企业负债累累,濒临倒闭。陈龙是1994年6月担任化机厂一把手的。他担任厂长的2年里,企业管理混乱,经济效益严重滑坡。以1995年为例,这一年化机分厂、农具分厂实现利润只有2万元;型钢厂是在1993年投资1000多万元兴建的合资企业,但由于规模小,适应不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加上管理混乱,型钢厂只轧…  相似文献   

19.
李某,女,31岁,河化省某县农民。1987年11月12日中午,其弟李××拿着一张运单(是其当天9时在某站货场货运室盗窃的,可提大头鞋750双,价值人民币12263.3元),来到她家说:“我拾了一张运单,你去车站把货提出来。”李某说:“我不会取。”李××告诉她:“你在货场门前雇辆拖拉机,拉货的人都懂怎么取,你别进站,把货拉到陈庄窖,如有人问,你就说是×县的货。”下午4时,李某按李××的吩咐,到货场门口雇了一辆拖拉  相似文献   

20.
原告:王某,男,36岁,汉族,湖北省某县农民。被告:湖北省某地区公安处。 1990年7月17日某地区公安处以(90)地公劳字第7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确认:“王自1988年8月至1990年3月,在本县寻畔滋事,殴打他人6起,将石××、易×、柳××、周××四人打伤”等事实,决定对王某实行劳动教养3年。王某不服,于1990年8月26日,以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所列违法犯罪事实,业经有关部门处理过,决定劳教3年,适用法律不当,申请某地区公安处复议。某地区公安处于1990年9月19日作出复查结果:维持原决定。王某于当日被收容劳教后,仍不服,于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复查决定。经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通知被告应诉。在审理期间,经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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