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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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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保密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包括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罪在实践中表现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利用不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约定或者要求利用商业秘密等行为;本罪中的“重大损失”应指实际产生的物质损失。  相似文献   

2.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刑法增设的一个关于商业秘密的罪名。关于此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在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的主观罪过形式不但包括故意,也包含于过失,但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仅限于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之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应紧扣"给权利人"和"造成重大损失"两个方面进行,考察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减少,根据权利人商业秘密产品销售量的减少、利润率的降低、市场占有份额的减少、侵权时间长短、侵权性质轻重综合予以认定.对权利人的"重大损失"无法直接认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获利、合理转让费用等因素作出刑事司法上的推定,但必须特别谨慎.  相似文献   

4.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损失数额可视具体案情采用以下方法:计算被侵权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为依据认定经济损失;根据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认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数额;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失数额;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后尚未获取利益即案发,应根据具体案情使用不同的方法衡量其侵权行为情节轻重。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不科学,将“实用性”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并无必要;“经行为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将商业秘密的外延限制过窄,应改为“行为人具有保密的意思”。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立法上采用结果犯的模式易导致理论和司法上的混乱,若将其改为行为犯,有助于理顺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论体系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处罚过失的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将其非罪化;建议重构完整和科学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修改、完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强化我国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6.
王文珍  许杏彬 《人权》2007,(3):30-32
人才流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然而,人才流动的背后也伴随着一股严重危害商业秘密的暗流,因人才流动造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现象表现尤为突出。同时,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员工之间的利益有时也发生剧烈冲突:一方面,劳动者依照  相似文献   

7.
曹艳春  张婧 《前沿》2005,(10):173-174
由于商业秘密自身的秘密性、隐蔽性等特殊属性,使得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而诉诸法院时,难以提供证明相对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途径或方式而承担败诉的风险。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相对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有助于解决这一难题,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8.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往往存在定性难、定量难、取证难、公检法认识不一致而造成打击处理率偏低的问题。江汉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历经两年多成功办理了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案(以下简称幸案)。此案被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评为2006年十大精品案件之一。从权利公司拥有商业秘密、侵权公司使用了商业秘密、侵权公司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途径、侵权造成的危害结果、侦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五个方面论述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侦办难点。  相似文献   

9.
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的一种无体财产权 ,任何主体不能对其侵犯。竞业禁止属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 ,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主体。择业自主权为宪法、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除非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任何主体不得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10.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和三条认定标准。认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时应注意例外情形以及法律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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