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问: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答: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4,(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称《条例》)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促进工伤预防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统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 相似文献
3.
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日前,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宁德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受伤员工可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规定,此政策适用于宁德市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4.
5.
6.
7.
8.
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6)
<正>甬政发[2015]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现就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条例》贯彻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保险费补缴问题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如下办法补缴:补缴费率按办理补缴时该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确定。补缴基数、补缴月份数以及补缴总金额的确定,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 相似文献
10.
11.
1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4)
正渝人社发[2016]2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相似文献
13.
一、工伤康复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象征
我国原工伤保险制度,注重的是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我国政府《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工伤保险制度三大任务: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这正是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三者的结合,全面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人文精神。工伤康复足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体现了政府对工伤职工权益有效的保障。建立工伤康复制度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象征。工伤致使劳动有肢体和生命受剑伤害,给劳动者生理和心理造成损害,它严重影响着劳动各的劳动能力,给社会与家庭带来相当人的经济负担。 相似文献
14.
正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风险,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长治久安格局,国家建立了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从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雇主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二类是对高危行业建立了商业保险制度,一般采取团体 相似文献
15.
厦门市现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64万人,每年发生工伤事故约2500起,其中需住院救治的近800人次,每年支付工伤治疗及康复费用近1000万元。2005年,厦门市对工伤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方式进行改革,推行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由社保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统一结算,提高了社保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较为先进的。 相似文献
1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2)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劳社发(2008)2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就业与保障》2003,(11)
最近,笔者发现一些报刊、杂志刊登的工伤认定争议、工伤理赔争议仲裁案例中时有出现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认定、仲裁机构依据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结论作出裁决等。笔者认为:由鉴定委员会作出伤认定是没有法规依据,是错误的做法。鉴定委员会不能做出伤认定的决定,其理由是:一、工伤认定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第十一条第一款"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试行办法》还规定: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相似文献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