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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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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婕 《天津检察》2006,(1):41-41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胁方法”外,暴力、威胁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  相似文献   

2.
孙刚  李秦英 《人民检察》2012,(12):77-78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办案人员发现,妨害公务案件多发除社会原因之外,在案件办理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和解决。  相似文献   

3.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近年来,根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所办案件显示,妨害公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相似文献   

4.
一、应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妨害公务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出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故意,但有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而是由于当时的特殊环境或社会阅历的不同,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妨害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实施侵害行为的目的,不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其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触犯其他罪名的,应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探析曾芳文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对惩治妨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搞好社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起了重大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以及妨害公务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  相似文献   

6.
一些妨害公务案件在开庭审理时,虽然行为人妨害公务执行的客观行为的证据比较充分,争议不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主要是行为人对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以及执行公务的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争议。因此,审理妨害公务案件,不能机械地套用刑法条文,而应当注意把握主观要件,审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动机与目的,这是准确把握案件定性的关键。为了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笔者认为,在审查妨害公务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为入主观方面的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如何确定犯罪侵害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行为人是通过对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来达到妨害公务目的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侵害的对象不是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一般群众,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该法的过程中 ,经常遇到烟草专卖检查人员在依法执行检查时 ,遭到被检查对象即行政相对人的围攻、辱骂、殴打等情况。据某县烟草专卖局的统计 ,自 1 991年成立烟草专卖局以来 ,烟草专卖检查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 ,遭受谩骂、殴打、围攻计百余人次 ,甚至造成流血负伤 ,严重阻碍了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于这种行为 ,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 41条之规定 ,依法追究行政相对人及侵害人的妨害公务的刑事责任 ,目前由于司法机关对烟草专卖检查人…  相似文献   

9.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频频发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给审判实践正确认定此类案件带来困难。我们认为,审理妨害公务案件应注意如下问题。一、妨害公务罪是否以暴力威胁方法为要件1993年5月20日上午,某市中级法院在将3名死刑犯押赴刑场而途经一公路收费站时,遭到收费人员的无理阻拦,虽然押解死刑犯的刑警队长反复声明是执行特殊公务,死因车仍遭到强行拦阻和拍照,刑警队长见劝解无效,又涌来三、四十人将囚车围住,为避免死刑犯脱逃,即鸣枪示警,将拦车人拉上警车。在囚车行进时,该收费站一女工作人员一边破口大骂,一边拉住囚车…  相似文献   

11.
2007年12月5日上午,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对曾经轰动全县的“1.30”潭头妨害公务恶势力暴力抗法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16人除一人获缓刑外,其余均被判实刑。  相似文献   

12.
论妨害公务罪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认为,妨害公务犯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有其特殊的犯罪构成。本文对妨害公务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重点探讨了“公务的合法性”要件及其判断标准,“妨害公务”这一抽象危险结果及其判断方法等有争议的问题;对妨害公务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主要探讨了“妨害公务”这一抽象危险故意的含义。另外对妨害公务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问题也进行了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18,(2):89-102
《刑法》第277条第5款所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该款的暴力行为无论是在体系地位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应当与第1款的暴力行为同等看待,该款的暴力行为应当属于广义的暴力。构成依法执行职务,必须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在其抽象的职务权限内,而且具有具体的职务权限,并且符合作为执行职务必须的重要程序、方式。判断是否属于重要程序和方式应当从该程序、方式对于相对人权利的影响进行实质判断。正在执行,应当理解为从开始执行特定的职务,一直到执行结束这一事件范围内的所有职务行为,而且该行为应当属于具有连续性或者一体性的执行职务的情况。妨害公务罪应当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成立本罪的既遂形态并不需要造成人民警察人身伤亡的后果。在造成人民警察轻伤以上或者死亡后果的场合,构成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同时,该款规定还可以适用于第4款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情况。  相似文献   

14.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特征及强制措施的意义(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特征所谓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阻止或破坏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地执行职务,妨害诉讼秩序顺利进行的行为。例如,不听从人民法院的组织、指挥,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等,都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民事诉讼活动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人民法院对一切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用强制的方法加以处理,这种依法采取的强制性的处罚手段,就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不少毒品犯罪案件在扣押环节、称量环节、鉴定环节固定证据时存在瑕疵和缺陷,导致证据客观真实性受到质疑,案件难以起诉。因此,毒品证据的固定尤显重要。毒品案件的处理取决于如下几个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对惩治妨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搞好社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起了重大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针对妨害公务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机关又在近20部新颁行的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处罚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条款,使该罪的立法日趋缜密.因此,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对妨害公务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再研究,以供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研究参考.一、新颁行的法律对妨害公务罪的补充修改问题刑法施行之后,立法机关新颁行的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关于处罚妨害公务罪的条款,有一些  相似文献   

17.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近两年来一共办理了13案15人以铁路民警为犯罪对象的妨害公务和转化型抢劫犯罪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发现当前“涉铁”犯罪中暴力袭警型犯罪的主要特点为:  相似文献   

18.
黄飞 《法制与社会》2012,(26):128+130
本文针对当前妨害公务等案件中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能否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不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9.
2006年10月,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成立了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如今成立4年多,共受理查处侵权案(事)件109起,其中恶意投诉65起,妨害公务、阻碍执行职务等刑事、治安案件44起,维护了民警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了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相似文献   

20.
合理划定袭警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对其构成要件要素特别是“暴力袭击”与“人民警察”的准确理解。就“暴力袭击”而言,应当是侵害人民警察的职务管理活动与人身安全双重法益,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在界定“人民警察”的概念时,若将辅警纳入人民警察的范畴则与文理解释的结论相悖,有违体系解释的协调性,未能正确处理法律合理性的冲突,难以对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作出妥当的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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