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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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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18世纪到20世纪,英美法国家有关科学证据的法庭运用,所表明的基本思想是,将科学证据评价的事实问题,通过三种方法转化为法律问题,以此保证法官在科学证据评价中承担更多的审查义务,以减少陪审团在科学证据判断上出错的可能性。这三种法律转化方法分别是,专家资格审查、专家证言的形式审查、专家证言的实质审查。这在20世纪的美国审判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相似文献   

2.
张斌 《证据科学》2010,18(4):475-484
从18世纪到20世纪,英美法国家有关科学证据的法庭运用,所表明的基本思想是,将科学证据评价的事实问题,通过三种方法转化为法律问题,以此保证法官在科学证据评价中承担更多的审查义务,以减少陪审团在科学证据判断上出错的可能性。这三种法律转化方法分别是,专家资格审查、专家证言的形式审查、专家证言的实质审查。这在20世纪的美国审判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相似文献   

3.
朱伟一 《中国司法》2006,(2):105-107
“对抗制”(adversarysystem)也叫“当事人主义”,指诉讼中主要由当事方或当事方的律师在法庭上主打。法官相对被动,只就法律问题作出决断。如果法庭是舞台,台上表演的是当事双方或他们的律师,吹、拉、弹、唱,全力以赴,而法官负责维持秩序,负责裁定法律问题。而审判中法官所裁定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证据问题,因为美国的诉讼之战主要是证据之战,双方的主张要靠证据来支持。陪审团审判中,由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仅负责解释法律。如果诉讼仅由法官来审判,当然事实也由法官来认定。但即便事实由法官来认定,美国法官也是相对被动,只能根据双方按照…  相似文献   

4.
“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问题”的常识观点虽揭示出陪审团审理的基本框架,却过于简单,且与实际不完全相符。陪审团审理还存在一种微观的制衡机制,即法官可以通过运用证据规则、对陪审团作出指示、指定裁决形式,以及批准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的动议和重新审理动议等方式制约陪审团的事实认定;陪审团则可以在定罪、量刑和裁定民事赔偿额度等方面影响法官对法律问题的决定。这种微观制衡机制既保障了陪审团审理中的事实认定,又维护了法律适用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5.
在美国,绝大多数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到赔偿金的案件)都是要有陪审员参与的。也就是说,在这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当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主张由陪审团来审定事实。除非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这一要求,才由法官来认定事实并决定法律的适用。如果当事人要求有陪审团参与,那么审判的第一步骤就是组建陪审团。陪审团分为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一般为12——23人,他们在法官的指导下实施对犯罪的调查,或对执法部门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及证据加以审查.以确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小陪审团,通常由所在社区的12个公民组成,其职责是对…  相似文献   

6.
钱颖萍 《河北法学》2012,(5):162-169
证据调查即证据的审查核实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立法来看,证据调查都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其不仅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证据调查程序在实现其对于事实探知的价值同时也平衡考虑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核"注重的是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的技术性规范,而忽略了法官具体审查证据的程序性规范;注重的是法官对于证据的认定,而忽略对于证据的审查核实;注重"结果",而忽略"过程"。因此,我国对于"证据审核"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应对之通过有效的程序予以约束,另一方面,则应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7.
证据调查即证据的审查核实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立法来看,证据调查都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其不仅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证据调查程序在实现其对于事实探知的价值同时也平衡考虑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核”注重的是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的技术性规范,而忽略了法官具体审查证据的程序性规范;注重的是法官对于证据的认定,而忽略对于证据的审查核实;注重“结果”,而忽略“过程”.因此,我国对于“证据审核”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应对之通过有效的程序予以约束,另一方面,则应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8.
孙远 《现代法学》2011,33(5):110-120
证据申请是当事人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行使该项权利,设定了过于严苛的条件,且法官对于该申请的裁决亦仅凭一个预断性标准恣意为之,更有甚者,对法官这样一个恣意而为的裁决,现行法律中不存在任何上诉审查的可能性。凡此种种均造成当事人的证据申请权名存实亡。正确的解决之道应当是,降低当事人证据申请的条件,明确规定法庭对证据申请进行裁决的具体标准以及预断禁止原则,并且通过解释论与立法论两方面的考量,探索实现上诉审对原审裁判展开事后审查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王星译 《法学》2023,(12):140-154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陪审流于形式”的弊象饱受诟病,而在制定法层面,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失衡”使“参审虚化”现象进一步加剧。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模糊地规定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示义务,缺少可具操作性的程序指引。欧陆事实问题清单制度和英美陪审团指示规则并非解决我国司法顽症的最佳路径。法官指示的理论基础(或曰义务来源)在于实质真实发现,而非贯彻司法民主。为防止法官滥用指示权,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作限缩性解释,即指示内容仅限于与罪责实体事实、证据适用相关的特定法律问题;指示作出仅限于合议庭评议环节。同时,还应当确立判断指示是否适当的“形式+实质”的双重审查标准,并辅之以程序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0.
所谓陪审制度,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庭审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陪审制度存在于当代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当前西方各国普遍实行的陪审制度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又可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的陪审制,其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分开,陪审员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所谓“参审制”,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实际上属于参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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