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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事实”与“法律”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说或事实说只能为各自对应的外国法查明模式提供部分合理性证明,但对于与外国法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即冲突规则是否应依职权适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后果以及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两者均无法为各国的普遍实践提供令人信服的合理性证明。两种抽象属性在很大程度上是拟制的,未能为外国法的相关重要问题提供统一的解决方法。应当不拘泥于外国法的抽象性质,而致力于确立有关外国法各具体问题的恰当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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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视角和程序法原理对于分析冲突规则依职权适用抑或任意性适用的问题虽必不可少,但程序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均不能成为冲突规则任意性适用的基础。在法官依职权适用冲突规则的制度下,必须强化法官对冲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释明义务,以防发生突袭裁判,并由当事人证明外国法。只有依职权适用而非任意性适用冲突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依据国际私法体系所享有的法律适用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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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法院在审理一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冲突规则指向的准据法是某一外国法,就遇到了外国法证明的问题。我国在外国法证明上还没有固定的模式,实践中的适用较为混乱。文章从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的查明方式、对外国法查明的上诉、有关外国法查明的一些特殊规则,以及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处理办法这五个角度考察了英国法、美国法和法国法的证明模式,依此为鉴,提出我国法在外国法证明模式上可适用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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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冲突规范的任意性适用——以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冲突规范的任意性适用,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只有在至少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法院才会适用冲突规范及其可能指向的外国法。以民事诉讼程序为观察视角,当事人对诉讼资料的控制权和法律适用的参与权,成为冲突规范任意性适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个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利的法律关系领域,当事人有权在适用冲突规范及其指向的外国法可能带来的实体利益与遭受的程序不利益之间进行衡量,自行作出是否适用冲突规范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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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存在开始,国际私法一直围绕着对外国法的适用展开激烈的理论及实践冲突。各国普遍认同一个观点:对外国法的态度,既不可能完全的否定,也不可能无限度的适用。事实上,国际私法是对外国法的适用和限制的统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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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就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则从法院国的利益出发,着眼外国法的内容或其适用结果以限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国际私法的发展正是在以适用外国法为一端,以排除、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为另一端的这一矛盾天平上运行的。由此可见,公共秩序保留无疑是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瓶颈”。①因此,有必要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深刻地探讨。一公共秩序保留概述(一)公共秩序的涵义公共秩序一词有静态、动态两层涵义:从静态的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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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识别问题是独特的法律问题,只与法律适用有关,而和管辖权无直接关联。理论纷乱的源头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识别对象的认识不清。识别的对象是法律规则,识别的中心问题是识别外国法规则和解决识别冲突。识别过程反映了实体规则与冲突规则的对向交流关系,法院地法说和准据法说各执一端。新法院地法说灵活游动于两端之间,透显了识别问题的本质和实践要求。识别问题只宜强化理论指南,而不宜通过立法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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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6,(4)
涉外民事关系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当一国法院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实体法—准据法的时候,就会出现如何查明、亦即如何确定该准据法的内容的问题。是把外国法当作事实来看待呢?还是把外国法当作法律来看待?由于对外国法性质的立场不一,也因此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外国法由谁提出和证明?违反外国法的适用能否成为上诉的理由?外国法的内容不能查明时该如何处理?等等。能否查明外国法及如何查明外国法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由于我国目前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理论和实践尚不深入,因此,研究外国法的查明问题有重要意义。对于这个问题,联邦德国、奥地利、丹麦、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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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外国法的查明——兼论中国的实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所谓外国法的查明,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外国法的证明,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法官谙知法律”(Jura novit curia)是一个古老而美好的谚语,但事实上,由于世界各国的各种法律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任何法官都不可能通晓世界各国的法律。因此,当一国法官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依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来确定该外国法中有关规定的存在和了解其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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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法院的几个案例谈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正确运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前言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明确指出:改革开放的胆子要更大一些,步子要更快一些。可以预料,在他的这一指示推动下,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以及国际民间交往必将更趋活跃,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也必然会越来越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的机会随之相应增大。但是,由于冲突规范对外国法的援引具有“一般”性质,它指出可以适用的是范围不确定的外国法律。这样,根据冲突规范援引的某一外国法所包含的规范的适用结果。将可能与法院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在这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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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确立了民商事国际条约的优先、直接适用原则。对于我国已加入的条约,在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时可直接自动适用。通过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在一定情形下可导致间接适用我国未加入的条约。多个条约共同调整某一民商事关系时,应以体系解释的方法选择适用效力最为优先的条约。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原则协议排除非强制性条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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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规则借鉴中的思考——以德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为参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典(草案)》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条文,与目前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见相比,内容上有了明显变化.设计者可能意图借鉴德国等国的做法,建立一种不同于当事人证明和法官依职权调查的折衷的外国法查明方式.然而在德国,外国法查明所依据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3条并不能仅仅从其规则文字本身获得理解;依据学说和判例,德国实行的是严格的由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方式.我们与其另行寻找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则作为我国可以实行折衷查明方式的佐证,不如转而探究型塑外国法查明方式的各种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并进而审视和检讨相应要素在我国法制环境下的表现样态.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构建新的规则,而是希望引起学界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关注及进一步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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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识别和定性,法院才能正确适用冲突规范并据以寻找准据法做出判决。由于我国不存在民事结合制度,更不认可同性婚姻或类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我国《法律适用法》认为定性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因此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在我国将面临识别困境。在涉外同性结合问题上,法院可以按照组成该法律关系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或类推适用冲突规则,将此类关系识别为民事合同或婚姻关系,并适用相应的冲突规范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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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决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是法院首先面对的问题。外国法的查明方式关系到该外国法能否最终被援引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法院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也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无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明文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在外国法查明方面的空白。本文旨在从外国法查明的相关理论出发,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有关外国法查明的性质、方法进行深入探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