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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02年7月,刘女士被武汉某公司聘用并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7月8日至2004年7月8日。合同中约定甲方(武汉某公司)的《员工守则》和《保密协议》乙方(刘女士)必须严格遵守,乙方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及相近的工作,合同中未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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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刘某于2007年7月20日到湖北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在售后服务部任机修工。其每月工资为1400元。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刘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1月23日,刘某以单位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09年2月,刘某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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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2011年2月,蒋某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年终奖并非保证性收入,而是根据员工整年表现决定的奖金(不满一年,按比例计算),年终奖只发给12月前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在公司指定发放日(每年3月或4月)前辞职或其他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员工不能享受。"2012年10月11日,蒋某辞职。当他向公司主张年终奖时,得到答复"因蒋某辞职没有年终奖"。于是,蒋某申请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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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辅部:
我于2006年9月应聘到本市一家单位从事广告设计方面的工作,试用期三个月。但直到2007年一年以后才通过劳动局跟我签定劳务合同。2007年9月单位进行了一次劳务工工资调整,而单位以我底薪比其他劳务工高为由,不予涨工资。我很不理解,觉得很不公平,因为工作性质不同,我的底薪比他们高一点,但这能成为不加工资的理由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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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5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的劳动者随意性很大,想干就干,想走就走,根本不执行上述规定。假若职工没有提前50日通知用人单位,单位能用经济手段处罚职工吗?用人单位能否对此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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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张某于2007年3月应聘进一家科技服务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张某月工资1500元,公司以17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张某擅自离职,应赔偿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