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第三方支付工具作为一种与电子商务相伴而生的新兴支付工具,即使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之下仍以其便捷、经济等优势迅猛发展。与此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法律规制具有不明确性,这一平台短时间内成为盗窃、诈骗、洗钱、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本丈主要以支付宝为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犯罪形式加以梳理,归纳.分析其犯罪特点,并对现阶段法律对策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杨玉晓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29(3):70-75
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普及,为该环境下侵财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土壤。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储存的是"数字化财物",此类侵财犯罪与传统侵财犯罪并无本质上的差别,但在定性上,仍存在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争。由于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故不构成盗窃罪。因该类行为属于主动获取型犯罪,与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实质相同,因而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3.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7,(3):77-84
电子商务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其数字化的特征使得洗钱行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资金转移、资金套现得以实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电子商务平台可被用来进行洗钱的途径大致包括虚假支付与虚假交易,因此,为有效防治利用电子商务的洗钱犯罪行为,需要建立全面、科学的反洗钱法律监管体系,并配置以合理的事后惩处机制。 相似文献
4.
课题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1):56-63
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域内的犯罪形态,决定着云南成为各类违法犯罪即跨境洗钱犯罪的重要地区,尤以赌资、毒资、贪污腐败所得等洗钱犯罪为主要。当前云南打击跨境洗钱犯罪面临诸多问题:一是刑事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刑事执法中的问题;三是金融控制方面的问题;四是地理区位和民族文化的问题和其他特殊问题。我们坚信,随着我国反洗钱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执法环境的不断改善,我省境内的洗钱犯罪现象将被逐步遏制,各类跨境洗钱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产生和发展为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一定正面价值的同时,也为侦查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缺乏监管,信息管理存在漏洞,与公安机关之间协作流程过于烦琐,对侦查工作造成了阻碍。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须完善数据保护制度,加强用户实名制审核监管,强化用户资金的安全保障,完善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体系建设,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6.
课题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2):73-78
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域内的犯罪形态,决定着云南成为各类违法犯罪即跨境洗钱犯罪的重要地区,尤以赌资、贪污腐败所得等洗钱犯罪为主要。当前,控制云南跨境洗钱犯罪的相关对策:一是刑事立法方面的对策;二是金融机构的相应对策;三是刑事执法对策。我们坚信,随着我国反洗钱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执法环境的不断改善,我省境内的洗钱犯罪现象将被逐步遏制,各类跨境洗钱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续上期) 相似文献
7.
李星廷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3,(4):55-59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由于法律制度欠缺,监管不力,平台安全性低,市场运作不成熟等原因,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经济犯罪的数量日益增长。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经济犯罪的类型以及探讨防治对策,对当前打击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经济犯罪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8.
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行为的定性,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涉及诈骗罪、盗窃罪及信用卡诈骗罪。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媒介和支付工具,不具有信用卡的法律属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合理区分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直接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类犯罪;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罪;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9.
顾天翔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3):50-54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被视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该新兴业务中起着关键的主导作用。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模式的分析,指出在该业务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方主体间构成复合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具有多重法律地位;并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处的法律地位,从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风险两方面探究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3):40-47
追赃是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追赃过程中存在着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欠缺、警银合作不到位、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漏洞、跨境电信诈骗赃款出境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加强追赃控赃,应以资金流为主线寻找突破口,同时加强金融行业监管、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联平台、创建协同型紧急止付机制,以及加强应用人民币冠字码的识别与追踪技术,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频率,减少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11.
张朝俊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2):66-70
伴随着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出台,以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方面已有了根本改观。第三方支付较好解决了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流问题,己成为B2C,C2C的主流支付模式。通过研究美国、欧盟相关立法与实践,结合中国国情与电子商务的特性,提出支付机构的"网络铸币"概念与沉淀资金"电子货币说"。 相似文献
12.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7,(6):56-62
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洗钱形式。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具有快捷、隐蔽、专业、技术、组织严密和跨国流动等特性。公安机关在对其侦查时易因侦查途径、证据收集、侦查协作及侦查人员等问题陷入困境。而解决这些侦查困境的出路在于完善系统性的情报信息机制,健全侦查协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反洗钱侦查队伍的建设。 相似文献
13.
14.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4):39-46
当前支付行业迅速发展,支付方式日益更新,第四方支付的出现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第四方支付也逐渐沦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用于从事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盗窃、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网络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犯罪手段隐蔽、资金交易复杂、犯罪呈产业化发展、民众安全意识淡薄等因素,给发现、调查、打击、防范此类犯罪带来很大难度。因此,公安机关应拓宽案源渠道,多途径获取线索;创新侦查手段,全方位收集证据;强化侦查经营意识,实施深层次规模打击;树立防范意识,多元化宣传教育。 相似文献
15.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4):39-46
当前支付行业迅速发展,支付方式日益更新,第四方支付的出现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第四方支付也逐渐沦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用于从事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盗窃、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网络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犯罪手段隐蔽、资金交易复杂、犯罪呈产业化发展、民众安全意识淡薄等因素,给发现、调查、打击、防范此类犯罪带来很大难度。因此,公安机关应拓宽案源渠道,多途径获取线索;创新侦查手段,全方位收集证据;强化侦查经营意识,实施深层次规模打击;树立防范意识,多元化宣传教育。 相似文献
16.
胡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2):111-113
第三方支付机构依托各电商和社交平台,提供比商业银行更低的交易成本、更高的交易效率,并凭借着极强的金融创新能力,满足了中小商户和个人客户的需求。这些导致网上银行的部分客户流失、银行的中间业务收益减少,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的关系变为竞争关系。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又使得双方在沉淀资金、信用信息和安全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合作空间,共同促进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7.
许福生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
全球化的进展虽可促进国际社会互动关系更加密切,但同时也提供犯罪活动向外滋延的有利条件,使得犯罪型态趋向多元化、国际化、组织化。特别是在此两岸经济迅速发展及交流频繁下,两岸的洗钱犯罪明显有扩大趋势,洗钱者利用两岸在司法与管制上的差异,将洗钱活动移往之间,达成漂白黑钱、逃避司法追缉之目的,而目前两岸使用最频繁的洗钱手法,便是利用地下通汇方式,将资金游走于两岸。至于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困境,便在其"跨境"的字义上,从犯罪人的角度而言,跨境洗钱犯罪的实施,便意味着增加执法机关诉追的困难并降低自己被捕的风险。因此,面对此跨境治理缺口,即"管辖权的缺口"、"参与性的缺口"、"诱因性的缺口"及"功能性的缺口",未来两岸为了有效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应以全球化治理的观点来检视两岸跨境洗钱犯罪的问题。所以,在立法政策面上,多做沟通、相互学习,并可参照联合国相关公约,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藉以缩小彼此法制的落差,以弥补诱因性的缺口。在司法政策面上,须强化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引入刑事诉追的移转管辖,以弥补管辖权的缺口。在实务执行面上,应建立两岸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合作平台,藉以建构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合作网络,以弥补功能性及参与性的缺口,共创两岸人民双赢的局面。 相似文献
18.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6)
比特币在我国不是货币,属"特殊金融商品",以"去中心化"和匿名性为核心的特征有益于提高支付效率,但也因缺乏监管而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对正常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造成冲击。二次违法性理论为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及确定刑法介入的时点提供了判断依据。比特币所涉刑事风险主要有三类:第一,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将他人所有的比特币转入自己电子钱包,涉嫌盗抢罪;第二,持有比特币或通过比特币跨境交易可能触犯涉汇、涉税类罪名;第三,比特币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涉及洗钱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赌博犯罪等传统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罪名。 相似文献
19.
周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50-56
随着两岸经济迅速发展及交流频繁,两岸的跨境洗钱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为达到有效控制跨境洗钱的目的,需要加强两岸的刑事司法互助与合作。由于两岸的反洗钱法律规范在立法模式和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需要构建两岸合作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司法互助机制,完善区际刑事司法互助协议,以期促进两岸携手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两岸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0.
在网络洗钱的四种主要支付模式中,技术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以网络银行、网络赌场和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分析网络洗钱的原理,介绍打击网络洗钱的主要风险管理手段,以及中国政府应对网络洗钱的举措。中国政府在预防和打击网络洗钱的立法层级、立法涵盖面,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手段的要求等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