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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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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制约公司管理层滥用其管理权,平衡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法律一直未明确确立这一制度,只是在司法实践中依公平原则受理和判处了几例派生诉讼案件。本文论述了派生诉讼的概念、性质和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提出了一些在我国建立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意见。  相似文献   

2.
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敏  罗亚萍 《学理论》2010,(3):42-44
股东派生诉讼,是中小股东对抗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一项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时也引进了该项制度。但是,综观法条,却发现法律对该项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粗化,其中对于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应当处于什么法律地位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这导致了审判机关在实务中无法可依。本文试图从构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需考虑的几个参数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来认定其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3.
郭宗军 《学理论》2012,(3):42-43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我国2006年新《公司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应从明确诉讼管辖、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引入诉讼费用补偿制度、明确原告提供诉讼担保的条件、限制原告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将从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救济的目的出发,构建原告股东的权益保障机制,以期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何廷财 《学理论》2013,(8):100-102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移植到我国后,其诉权基础尚未得到很好解释。"债权人代位说"可借利用,但仍还面临诸多不清之处。通过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理论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间的比较,发现两者存在实质性上诸多相同,最大的理论困惑在于公司、原告股东及被告侵权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根本又在于对股权性质的理解。通过分析可知,股权本质上是由债权与身份权双重构成,而正是股权中的债权成分为派生诉讼提供了诉权之基础。  相似文献   

5.
试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规定在对公司利益进行侵害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对股东利益进行最终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中出现了许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事件,严重挫伤了广大投资者投资信心。2005年新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要使其在保护股东利益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诉讼主体、前置程序、诉讼时效、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6.
施璐 《学理论》2012,(23):102-103
我国在新《公司法》中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矫正,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过程中,应当以必要为限,并且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保障相关股东充分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7.
《学理论》2013,(5)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组织,如何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治理核心问题。然而,在不同经济实力的公司中都会存在所谓相对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因此,如何处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害关系便成为治理好公司的关键所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应当根据国情,采取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等多种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相似文献   

8.
李燕 《学理论》2012,(26):61-62
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公司转投资中保护股东利益的法律规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国外对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有相关规定,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系统建立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的保护制度等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学理论》2015,(23)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查阅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平衡器。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后对股东查阅权有了更丰富的规定,但也在查阅权主体、客体、限制及救济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查阅权主体进行规范,客体适当扩大,行使程序、行使限制及权利救济上进行细化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基础上建立的公司权力运行规则在给公司决策带来效率的同时,也形成了对少数股东的不平等,即不得不按照公司法服从多数股东决定的合并、章程修改等公司行动。如何保护这些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公司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我国公司法虽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但却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异议股东在回顾请求权的公司适用问题、异议股东的确定问题、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定适用情形问题等等,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研究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权利,对股东意义重大。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查阅权制度,但有关制度安排仍显粗陋。为充分保护股东权益,股东查阅权的主体和客体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2.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有些不妥或不够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对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定上,对其持股时同和持股比例的具体规定欠妥;对派生诉讼被告范围的规定不全面;对前置程序的规定没有明确接受股东请求的公司机关,没有赋予公司派生诉讼阻却权,同时,规定的例外条件也过于简单。建议对以上条款作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3.
我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公司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不利于股东权益的保护。为此,应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权利主体、权利行使的限制、权利的救济四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庄斌 《学理论》2009,(27):190-191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依据认定股东资格的一般原则,可以将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划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类。而出资瑕疵、隐名等情形下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5.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成立和经营的动机和目的,是作为商主体的公司最鲜明的特征.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最大限度的满足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营利性是前提,而社会责任是营利性的限制和补充.因此,我们需要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协调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6.
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也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公司法》对查阅权做出了规定,但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范围、主体要件、行使程序、法律责任及司法救济程序等问题缺乏必要的规定,很多细则还有待完善。应该明确有关股东查阅权的具体规范,增加必要限制,并设置有效的救济途径,更好地保障股东查阅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7.
周健翔 《学理论》2009,(25):101-103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结合行政诉讼本身的特征来加以分析,根据诉讼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将其划分为行政主体型、行政相对人型以及行政第三人型,既保证了法律关系的逻辑连贯性,又便于法官判断,同时也有利于诉讼第三人明确诉讼自身权利,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8.
股东除名制度是化解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纷争的重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入了该机制,并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确定为除名事由,由此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股东除名事由规则。该规则的确立一方面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资本信用"理念将股东除名制度的功能限定为解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院当前处理公司内部纷争的能力不足,以致无法控制股东除名制度的滥用风险。这导致那种以境外一些国家公司法上的股东除名制度为蓝本来构建我国股东除名事由规则的立法建议难以为立法者所接受。当然,随着"资产信用"理念在我国公司法上的确立以及我国法院介入公司内部纷争能力的提高,我国股东除名事由规则将会逐步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19.
股东表决权纠纷是因剥夺或限制股东表决权,或对其它股东表决权行使效力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具体分为侵害股东表决权引起的纠纷和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纠纷的当事人有所不同,但股东始终是股东表决权纠纷诉讼最重要的原告当事人,被告则均为公司本身。在救济途径上,股东可根据具体情形诉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相似文献   

20.
《学理论》2015,(26)
公司诉讼中,有很大一部分关于股权转让,但我国目前对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后的司法救济问题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界都尚无统一意见,分析目前司法界及学界的处理方法,从不同的情况出发提出建议如下: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未形成稳定的股权结构时的权利救济时,股东可直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优先购买权,而无须就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形成稳定的股权结构时权利的救济时维护公司现有的股权结构,而赋予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侵害赔偿请求权的救济方式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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