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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在构建“大调解”体系和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中,以立案调解为突破口,组建“立案调解中心”,切实加强领导、配备审判资源,强力组织推进,把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作为司法调解的第一环节和化解案件的重要手段,为人民群众解难,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稳定发展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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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10条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案阶段的调解制度。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立案阶段的调解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对于如何做好在立案阶段对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与调解工作,并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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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解是中国在世纪之初由人民法院发起的一种调解样式,其快速勃兴对于扩大调解适用范围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大调解的实践背景下,立案调解宜广义理解为在立案阶段由人民法院主导进行的调解。西方国家多门法院系统的实践对于我国立案调解机制的建构具有启发意义。人民法院需要在保持司法品性的前提下对接大调解。立案庭可以被改造为类似多门法院系统的案件甄选和转介机构。构建立案调解机制的重点在于实现三调联动,并正确处理与诉权保障的关系。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法定方式提升立案调解结果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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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系统性进入司法是现代调解运动的核心内容。各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通过组织和转介调解两种方式来鼓励调解运用。法院转介调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在中国,法院转介调解可以划分为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两种形式。在性质上,前者属于诉讼外调解,后者属于诉讼调解。立案前的法院转介调解不宜称作委托调解。中国的法院转介调解机制运行不畅,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经过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三种附加程序而获得强制执行力;而经过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以调解书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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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解是指法院立案庭在立案受理民商案件后,对有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民商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由法院主持进行调解的诉讼活动。立案调解可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纷争,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也能避免因不服判决而减少无理缠诉和无理上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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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司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着力在"三项重点工作"创新社会管理上做文章,通过延伸立案窗口职能、延伸民事审判触角、推行刑事审判职能向审前判后延伸,案件调解率大幅度提升。今年1至7月,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了70%,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91%,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预立案"延伸立案窗口职能2012年5月,通城法院对近一年来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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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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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解制度在程序上、调解的模式上、调解协议义务人履行情况上均存在不足之处。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明确案件调解适用范围、规范法院调解的程序,加强立案前的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协助调解、委托调解等模式,引入有效的调解履行督促机制,杜绝义务人不当参与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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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安徽省合肥市两级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扎实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积极完善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将调解贯穿到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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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的正当性和制度功能已为司法政策和国家治理政策所肯定。委托调解的实效发挥有赖于其制度要素的合理改进与持续完善。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可适用的审理程序决定着其是否有权进行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人应保持组织型和个人型并存的格局,可依次采用共同选定、商请法院确定和法院依职权确定三种方式予以确定。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应首先具备"可调性",且不只限于简单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委托调解不会使参加程序的强制变为接受处理结果的强制,且可缓和合意贫困化所带来的机制紧张。处理好立案审查和立案前委托调解启动二者之间的先后关系,立案前委托调解将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之裁判请求权的妥当保障。对委托调解之期限的长度确定、延长以及是否从法定期间中扣除离不开谨慎的考量。法院对委托调解协议负有合法性审查义务且依其只能制作民事调解书。委托调解结案可收取更低的案件受理费,但不能免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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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时,认为该纠纷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经由当事人同意暂缓立案,而将案件转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诉前调解有着方便、高效、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然鉴于我国立法目前并未对诉前调解制度加以明确规定,该制度在应用于实践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拟从诉前调解制度的实施背景、以及该制度较于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劣、及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尝试就该制度的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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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历来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中"调审合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弊端,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是在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专门调解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审前调解程序具有当事人处分权优先性、独立性、契约性、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特征,具有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原则和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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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把强化立案调解工作,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作为立案庭在新时期提高司法能力、增强司法水平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东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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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院更多地强调调解结案。而能够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当庭宣判却未得到应有重视。如何平衡法院调解与当庭宣判的关系已成为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调和这一关系的可行性方法是在保留法院庭审调解制度的同时,强化立案调解,在庭审中更多的注重审判,对于符合当庭宣判条件的案件,当庭宣判,兼顾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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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丘陵地带的江西省大余县,虽然地偏人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各种矛盾纠纷也越来越突出地反映出来,社会和谐稳定形势也不容乐观。针对这一问题,大余县人民法院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第一要务,积极探索出立案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执行和解和延伸调解职能的"五调互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模式,初步形成了链条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取得了明显成效。"五调互动",无缝衔接"五调互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模式,实现了从立案到执行审判执行全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