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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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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国栋 《法律科学》2004,22(6):71-79
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中,人格———身份具有公私法混杂的特征;在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法典化过程中,拉丁法族国家民法中的人格一词,依然包含公法因素,而德国法则创造权利能力概念取代人格,试图将人格私法化,但这样做却丢失了人格;前苏联民法中,人格则具有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三种含义;新制定的俄罗斯民法典则回归到传统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恢复传统意义上的人格。  相似文献   

2.
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之中,国家的职能里面蕴含着私法主体的特质,因此,把国家确立为参与市场活动的私法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家作为私法主体具有典范性和基础性的特殊功能及服务性和导向性的特质,它的根本目标在于为社会公益服务。  相似文献   

3.
“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的理念。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①“法无禁止即自由”作为一种法理念,其中重要的表现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②私法自治是私法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于生活资源得失变更,做出自由的安排。③私法自治是指平等主体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通过相互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④“法无禁止即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而不能适用于公权范围,“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公权范围的重要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2,(3):94-108
“区域能否成为独立发展权主体”是区域经济法体系建构中必须解答的基础性问题,但现有观点缺乏合理性,导致区域发展权主体范畴模糊不清。为修正传统区域发展权主体理论的缺陷,须明确“区域应回归发展权主体范畴”的观点。为此,应依循“权利公共性与共同体共伴生”的逻辑,揭示经济区域包容发展权公共性的特质,剖析三类经济区域通过共同目标、集体认同和归属感成为共同体的能力,梳理区域共同体的利益冲突、修正措施,并以“资源输出地输入地利益补偿的法制建设”为特定场域,具体分析现有资源均质区发展权主体资格未明确的法制缺陷,围绕政策先导、立法项目和立法规划三方面内容开展区域法制建设活动。  相似文献   

5.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希,是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本文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简要的分析了的意思表示问题。  相似文献   

6.
法律人格是表示法律主体资格的概念。在罗马法上人格有诸多的构成要素。在近现代民法中,是以权利能力来指代法律主体资格的。两者虽在此功能上是相同的,但建立的基础却不同。人格与身份相联系,而权利能力与平等相联系。在采用权利能力的用语指代法律主体资格后,如何确保法律主体的主体性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目的与工具关系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法律人格是表示法律主体资格的概念.在罗马法上人格有诸多的构成要素.在近现代民法中,是以权利能力来指代法律主体资格的.两者虽在此功能上是相同的,但建立的基础却不同.人格与身份相联系,而权利能力与平等相联系.在采用权利能力的用语指代法律主体资格后,如何确保法律主体的主体性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目的与工具关系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人格"问题在法学与法律上都是个众说纷纭的概念,由此也引起学界对其意义、范围以及与其它概念相区别的争论。诸如"人格的概念在法律上是否必需?","人格概念是否仅存在于私法制度之中?","人格"的概念是否与"法律主体"、"权利能力"的内涵相同?……等等,都常常引起人们的关注。作为法学、法律上的一个基础概念,人格有其存在的特殊意义,它既在私法上成为法律主体建构的基石,也在公法上为人的平等提供了依据。同时,人格既不等同于法律主体,也不类似于权利能力,而是法学、法律上具有独特内涵的专门范畴。  相似文献   

9.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也被称为水平效力、私人效力、基本权利在私法或私人法律关系中的效力等。第三人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实践中,公私二元划分是第三人效力探讨的基础;基本权利客观法属性是第三人效力的规范范畴;基本权利人类图像与自由权的多重面向是第三人效力的价值范畴;基本权利保护义务是第三人效力的义务范畴;基本权利取向解释是第三人效力的方法范畴。第三人效力具有体系正义、规范正义和个案正义的诉求,本质上是涵盖不同范畴的结构性效力。提出第三人效力的目的在于国家通过干预社会和消解社会不公正,为私人主体创造秩序和自由。  相似文献   

10.
教义刑法学的根本属性是逻辑性(或者学术性)。教义刑法学是指以刑法规范为根据或逻辑前提,主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法律概念、规范、原则、理论范畴组织起来,形成具有逻辑性最大化的知识体系。在我国特定语境下,规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存在差异:在方法层面,规范刑法学主要采取“注释的方法”,而教义刑法学主要采取“逻辑推理”的方法;在结果层面,规范刑法学形成的知识体系突出强调“以刑法规范的含义为中心”,而教义刑法学则突出强调刑法知识体系本身的逻辑性最大化要求。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教义刑法学的批判存在几大问题:对狭义刑法学的学科属性存在根本性的误解;对广义的刑事法学内部的各学科之间的特定功能及其关系存在认识上的混乱;对部门法的整体研究状况存在基本的误判;忽视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学科特点的差异性以及具体学科发展状态的不平衡性。刑法学界应该坚持“走向教义学的刑法学”之路。  相似文献   

11.
刑法学中"人"的观念的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光权 《法律科学》2005,23(1):37-44
在刑法学中 ,对主体的态度不同 ,刑法立场就可能不同。近代以来 ,随着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先后登场 ,刑法学中的人开始从“抽象刑法人”过渡到“危险个体”。如果要在刑事领域坚持一种法治立场 ,刑法学应当采用“抽象人”的观念 ;但是 ,司法实务总是倾向于探求个人的危险性格。由于刑法理论和实务之间对人的看法存在严重的不一致 ,所以 ,有必要根据规范违反说 ,提出“规范意识主体”的概念 ,以使刑法学对“人”的看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2.
中国法律传统虽以"公法"为主要特征,强调以身份关系为纽带的"公权力",但在"私法"领域,却并非不重视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私权利"。在中国传统契约与清水江文书中,均普遍存有关于"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这样一种"契约型社会"的私法观念。在契约自由方面,主要通过"二主和同"、"两和立契"等契约语言来体现契约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在主体平等方面,则通过"两共平章"、"平中立约"等用语来表明立约双方具有平等的人格与主体地位。而这样一种注重合意、平等立约的私法观念,以及尊重契约、敬畏契约,通过契约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精神,是当今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本土资源与宝贵财富。在提倡尊重契约精神、保护私权利等法治观念的今天,亦能够为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历史的和本土的基因。  相似文献   

13.
汪跃平 《政法学刊》2007,24(2):75-79
先要澄清物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的概念范畴,依据我国立法,物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在外延上不是一致的,法人在我国可以成为他物权主体,但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这种状况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另外要澄清私人与自然人的概念,私人这个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因为它的内涵虽然意为“私”,但是“私”与“公”的比较从来是相对的,有一定参照前提的,法人中的成员相对于法人是“私”,法人是“公”;而法人相对与国家是“私”,所以用私人所有权取代自然人所有权不科学。应该根据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打破原来的所有权“三分法”,建立新“三分法”。  相似文献   

14.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相似文献   

15.
于韵 《行政与法》2012,(9):124-129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制度生成。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立场是个人主义。私法中所坚持的是个人主义立场,因此决定了个体主义方法论是民法的基本研究方法。自然人与法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类型,是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法人是一个组织,但其行为需要由法人机关实施,因此如何合理设计法人法律制度,促使法人内部团体意志有效形成并通过法人机关实现,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参与法律交往,实现法人的利益,同时能够有效约束法人机关,防止其利用代表权谋取私利损害法人的利益,对促进民法体系的完善与成熟,意义重大。本文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视角对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人格、法人分类、法人机关等法律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历史表明,顺应社会的现实需求,民事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由过去的自然人、法人扩展到现在的非法人组织.判断非自然人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应当包括:稳定的组织、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家庭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家庭和家庭成员无论在财产享有、意志形成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家庭的稳定性是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法律应当顺应现实的需要,赋予家庭以民事主体地位,使家庭和个人之间关系清晰、明确,既保障家庭的整体利益,也维护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17.
沈建峰 《北方法学》2011,5(3):59-66
为了表达法律人(Person)承担权利的资格这种属性,实现法律概念的精确化,德国学者提出了权利能力的概念。然而,由于权利的意志之力本质和无意志者的权利能力之间的矛盾以及权利能力平等和权利能力限制之间的矛盾,权利能力概念的内涵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总体来看,权利能力概念的形成使得法律人的概念解体了,人的要素分化为人格、权利能力等个别的制度。而权利能力在本质上仅仅是法律人在实证法上的一种属性。  相似文献   

18.
屈茂辉 《现代法学》2022,(1):162-17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虽在《民法典》中被定位为特别法人,但性质上应属公法人,一是其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二是通过履行一系列管理职能以实现“服务于公益”这一职能目的;三是财产来源的公共性。其章程不同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而实际法律化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即为法律性章程,主要原因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已经涵盖了村(居)民委员会法人章程所需内容,实质上成了村(居)民委员会法人的章程;同时,法律性章程比一般私法人章程多了“强制力”这一执行力保障,能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的实现;而且,只有法律性章程才能解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在自治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克服自治性章程的固有弊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民事能力受其“职能”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财产支配和交换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劳动合同能力与监护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行为,也不宜被赋予破产能力,除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外,不能为他人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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