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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不承认学说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然而学说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从学说的定义和其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立法和理论分析,抑或考察学说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法律渊源的可行性,将学说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未尝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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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渊源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渊源是国际法的传统理论问题。尽管对国际法渊源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但许多学者都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举了国际法渊源的具体表现形式。近几十年来,国际习惯法的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而有所减弱,但国际习惯法依然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它在条约所末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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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中,有着各种这样的法律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法律规避现象,它与各国的法律有着严重的排斥,损害了各国的威严。所以我们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进行研究,并且完善本国的相关立法。这样一方面使得国际民商事可以正常的进行,同时也使得研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变得更有意义和更有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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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是否是我国国际私法渊源,没有统一的结论。从立法上看,学说不是我国法的渊源,自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从法学理论上看,不能简单地认为学说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必须先对“学说”和“法律渊源”的含义予以清晰、必要的界定,再从理论上分析;从司法实践上看,学说不适合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总之从实然角度看,至少立法和司法上,学说不是我国国际私法渊源;从应然角度看,学说也不应该是我国国际私法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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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国内渊源包括国内制定法、国内判例法和国内习惯法,国际渊源主要是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关于国际习惯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本文在对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加以辨析后指出:只有国际习惯法规则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一般国际惯例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绝不可能成为法的渊源,遑论国际私法的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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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二者在渊源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动,而这种变动将一直持续并始终代的特征。本文对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特点以及各自的优缺点进行比较,欲从法和非法律因素这两个角度探讨二者地位发生变化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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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国际法中重要内容,中外学者对之都有精辟的论述,它们对我们学习和理解国际法渊源是有很大帮助的。法律渊源则是指法律规则的产生或形成。但是对法律渊源的实质,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及其理解,众说纷纭,这篇文章就是阐述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探索和思考。在一般的教科书中都有对国际法渊源的论述,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其中主要的论述: (1)现时国内普遍采用的王铁崖主编的《国际法》(大学试用教材)似乎采纳了奥本海国际法的说法,认为国际法渊源指“国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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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上,德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德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各种国际私法条约、习惯法和判例法,但是随着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欧洲共同体在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等领域的立法不断加强,欧盟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逐渐渗入德国国际私法,从而使德国国际私法的渊源突破了传统的范围,越来越多地打上了欧盟法的烙印,呈现出“欧盟化”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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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是国际法研究的主要部分。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以丰富、系统、综合为基本原则。条约、习惯法、案例和学者观点的研究方法不尽相同。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将走上更为具体、实证的道路;不同领域的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也有各自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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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识别,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它既有理论上的问题,又有实践上的问题,而且识别问题的解决对当事人利益攸关。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之异,司法实践之别及学者理论学说之迥,致其确切含义如何、对象如何及解决依据如何,始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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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不论是自然科学研究,还是社会科学研究,最重要的问题是创新.创新是人类不断进步的动力,对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研究也应该有所创新.笔者从1950年开始研究国际法,从1953年开始研究国际私法.在研究中,笔者对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理论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现在将其中一些比较重要的观点论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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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表现形式与渊源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辞义上说,“渊源”和“形式”是两个含义根本不同的概念。中文的“渊源”与英文的“Sources”和拉丁文的“Fons”意义相同,都是指水流的源头、源泉,通常用来比喻事物的根源、本原或事情的根由、来历。例如,我国《辞海》对“渊源”一词的释义为:“本谓水源,也泛指事物的本源、根源。”《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则解释说:“比喻事情的本原。”而对“形式”一词的解释是:指事物的形状、结构或外在的表现形态。很明显,“渊源”和“形式”各有不同的内涵,是两个不容混淆不能替代的独立概念。但为什么法学家们在谈到国际法的外在形态时不直言“表现形式”,而都习惯使用“渊源”一词呢?这有其深远的历史原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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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黄进黄进男,1958年12月生,湖北利川人。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成为我国自己培养的第一位国际私法专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