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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一、国有企业重组的法律障碍 为了推动并规范国有企业重组,80年代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大量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调整国有企业重组的法律体系,但是该法律体系远非尽善尽美,还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并对重组实践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相似文献   

2.
谭蓓蓓 《学理论》2011,(16):53-55
主要介绍了二战时期日本的金融动员法律体系和该时期金融动员主要法律规范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形成与发展。并通过对二战时期日本金融动员法律体系的梳理和法律规范发展过程的分析,归纳出该时期日本金融动员法律对我国构建国防金融动员法律制度产生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学理论》2017,(1)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内容涵盖互联网基础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规范、互联网应用规范、互联网安全规范以及惩罚互联网犯罪等五个方面的规范。但尚存在互联网法律重点不突出、体系不完整、内容不严谨,以及互联网法律与已有法律兼容性不够等问题,需要在确立国家安全至上与国际合作并重、保护性与规制性并重、互联网法律与已有法律协调并适度超前、法律规制与自律相结合等原则的基础上,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加强互联网重点领域立法和互联网危机管理立法。  相似文献   

4.
蔺相才 《学理论》2008,(11):47-48
今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日。《价格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价格法律体系中最根本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巩固和继续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发挥价格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相似文献   

5.
陆伟明 《理论导刊》2012,(5):89-91,95
行政法律体系有完全不同于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的特殊面相。行政法渊源的复杂性决定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构成要素的独特性。应该以《立法法》第8、9条为标准,区分绝对法律保留、相对法律保留和不属法律保留的事项,并以此为标准构建和判断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情况。在此标准下,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属于法律保留的行政事务基本上有法律予以规范,其他事项也大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一些新的法律需要制定,一些现有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内法规体系已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组成部分的新形势下,需要在理解百年来党领导立法工作的组织化进程的基础上,明确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的关系定位与形成过程,并力求推进党领导立法工作现有制度格局的细化和优化。目前,党领导立法的工作重点应在职权配置上实现由“法制部门立法”向“领域立法”倾斜配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配置,并在程序上建立健全党内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双向闭环系统。这不但有助于党领导立法工作更加缜密,规范呈现其组织化过程,也为理解党与立法的关系提供新的解释可能。  相似文献   

7.
构建高校本科教学评估法律体系是高等教育走向法治化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高校本科教学评估缺乏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使得评估过程乱象丛生。应进一步完善评估的法律程序、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社会评估组织在本科教学评估中的地位,使我国高校本科评估体系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相似文献   

8.
当今社会,高校法律素质教育局限于德育教育而忽视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为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我们应该将其独立出来并形成完整的体系。只有在此基础上探索和思考法律素质教育,我们才能不断完善高校法律素质教育。  相似文献   

9.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目前已被要求作为企业法制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任务。法律风险管理根植于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但有独立的法学理论、法律规范解释和司法实务研判支撑,同时也借鉴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等诸多学科的分析框架和工具,用于法律风险的管理过程之中。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涵盖了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评价、法律风险控制、风险机制测评的动态循环体系。  相似文献   

10.
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理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金融体系的发展历史,以微观法律制度设计、法律制度体系、法律思想等为视角进行分析,探究影响金融体系形成的法律因素,并试图解释"同样是英美法系或者大陆法系国家为何存在着不同的金融体系的问题"。法律传统有可能决定金融体系。  相似文献   

11.
王汇钰 《学理论》2013,(14):167-168
教皇革命是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的研究主题,教皇革命导致了近代第一个法律体系——教会法体系的形成。伯尔曼的学术贡献正在于,其提出了"教皇革命是西方法律传统生成的基本因素"的独特观点。教皇革命形式上是对抗国王和王室控制的革命,实际上却导致了教会法系的形成。教会法系是近代第一个西方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2.
王俊杰 《求知》2002,(4):47-48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劳动雇佣关系的调整、劳动力的保护、社会保障以及劳动监督与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教育中重要的学科之一,是关于劳动法律制度和理论的一门科学。学习劳动法律制度,掌握劳动法学知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随着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扩张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关联企业已成为一国或跨国经济组织普遍且重要的形态。其在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现行法律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各国均开始重视关联企业的立法,以规范这一新的经济现象。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制改造中,也出现了许多关联企业(如企业集团),但与此相关的法律却未成体系.也未专门立法。关联企业改变了以前公司作为单一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其内部利益关系和外部利益关系的失衡,首先反映为与公司法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4.
马雁 《学理论》2012,(3):44-46
清末新政框架下,地方自治兴起成为社会思潮。从法律领域看,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清末新政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推进是复杂的。这个全方位的社会转型中实际上出现了双重制度化倾向,国家推进与地方知识的二次解读导致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复杂化,法律的实际运行无法回避地方性知识的二次解读。清末民初的地方行政法律改革中,国家制度化进程与地方重新阐释的进程并行,共同参与了地方社会秩序的实际建构。法律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构成的法律体系,双重制度化并行共存的过程,形成了地方社会的多重制度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5.
刘书祥 《求知》2011,(4):4-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提出到实现的历史,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探索、实践和发展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提出法律体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16.
万其刚 《民主》2011,(2):26-29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形成,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徐蓉 《求知》2011,(10):12-13
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同时应当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过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还不够完善,  相似文献   

18.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党规国法的衔接与否事关法治体系建设与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以话语体系作为研究视角可以发现,党规国法存在外部表达不协调、内在思想不融贯、主要目标不一致三大障碍。这些障碍造成党规国法话语层面的隔阂,阻碍了两种规范的深化衔接。为消除话语隔阂,深化党规国法衔接以助力法治目标实现,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依托,构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将党规国法的话语体系纳入法治话语体系的范畴中,通过法治话语体系一致的外部表达风格、突出的内部思想指引以及明确的主要目标方向,统筹协调并消弭党规国法话语体系的差异性要素,使两种规范在话语层面上达致高度协调,进而促进党规国法的整体衔接,推动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学理论》2017,(5)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构建完善、规范、科学的学生管理服务制度体系是摆在高校面前的崭新课题。针对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等20所高校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并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希望能够有助于提高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二元规范体系下,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命题。二者的协调与衔接需要从立法立规、适用、合宪合法性审查等诸多场域展开。其中,在立规立法中的协调与衔接是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的前端机制。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立法立规上的相互协调、动态衔接和良性互动需要做到以下三点:其一,立法立规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形成相对明晰的调整范围;其二,立法立规中,党内法规立规主体和国家法律制定主体的沟通协调;其三,立法立规后,两大规范体系动态运行的立法立规调整,即立法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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