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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学文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1):119-124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主体应由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三个方面共同组成。政府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首要主体,不仅是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主体,也是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偿的主体。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护主体的必要补充,个人是特殊意义上的保护主体,这两者都是没有法定义务的保护主体,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权益。三者在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我国基层群防群治人员是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群防群治人员不是专业或职业化的社会治安力量,不具有见义“必”为之责任,他们在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时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确认和保护,在受伤或牺牲的见义勇为人中,弱势群防群治人员占有一定比例,他们的行为在得到行政确认或受到相应的行政奖励后,其医疗抚恤等问题应该由国家主导的社会保障采救济?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程度差的情况下,应健全见义秀为人员社会保障的立法,提供优先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3.
见义勇为是个道德问题,同时又是个法律问题。见义勇为法律化的首要问题是对之应有一明确的界定。应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的互动作用,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控制,制定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法。 相似文献
4.
5.
郑在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3):144-151
法律上的见义勇为一般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要完全避免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中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矛盾和立法重合,其根本方法是对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在调整见义勇为中的功能定位,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解决见义勇为不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只有准确的定位才能避免三个部位法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6.
关于见义勇为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勇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4):113-117
近年来,随着诸多"见死不救"事件的出现,使得"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并且引发了人们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能否将"见死不救"入罪的提法也备受各方关注和争议。"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原本都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可以通过立法来奖励"见义勇为",但法不能将道德推向极致——不能将"见死不救"设定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7.
李建德 《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1):40-43
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在内心良知和社会正义感、责任感的驱动下,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精神荣誉,冒着较高风险做出的积极合法的救助行为。我们可以从主体作用对象、救助客体性质、主体行为过程的合法性等视角分析实际存在的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一般具有行为的非强迫性、主体的广泛性、较高的风险性、道德境界的崇高性。 相似文献
8.
邝少明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6):53-57
见义勇为本是一个道德术语。当下,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的现象愈演愈烈,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数见不鲜,见义勇为有由道德调整转入法律调整的迫切必要。但相关地方法规的混乱不仅使见义勇为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也导致了实践中几近无序的局面。只有摆脱道德的视野,以立法的方式对见义勇为进行国家补偿和奖励,才有可能扭转目前的局面。 相似文献
9.
马新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5):133-136
对见义勇为行为正确界定和对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及时有效救济是弘扬见义勇为的有效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然而,当前社会实践中见义勇为者因未得到及时赔偿或有效补偿而引发的社会负面效应直接影响社会见义勇为行为的实践。 相似文献
10.
11.
张运萍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2,(1):70-72
见义勇为是人性的闪光,然而当前缺乏对见义勇为的制度性关爱,致使人性黯然。完善国家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补偿制度,不仅有利于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消除民众对见义勇为的顾虑,也有利于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气。 相似文献
12.
汤啸天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94-98
由于见义勇为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过多地从道德上谴责"见义"而不敢"勇为"的人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有人用《好撒玛利亚人法》作为见死不救入罪的根据,其实是一种误读。道德的高尚性可以用"真、善、美"三个字来概括,"真、善、美"这三个字所表达的内涵是一致的,为善求美也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倡导在见义勇为时防范、降低风险,保护自身安全,无论对社会、对见义勇为者都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当学会多层次聚焦见义勇为的正能量,见义勇为者也应当尽可能地减少风险。 相似文献
13.
董伟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152-155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他人、对社会利益高度自觉的认识和道德上的义务,是在行为自由的基础上,无偿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维护,在法治的国家里要维护社会利益、公民利益更需要的是政府责任到位,在政府未能及时履行职能,见义勇为者履行了本应由政府担负的保护人民的职能--因此遭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时,从行政法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范,由国家对其进行补救才是根本. 相似文献
14.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向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见义勇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人们呼吁进行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 ,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我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实践对我们有着借鉴作用。对见义勇为立法应有完整的理解 ,包括刑法、民法上的相关规定 ,但最主要的是制定专门性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史娜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15(7):84-85,88
通过相关调查分析,我们发现,当代大学生的见义勇为观总体来说是积极向上的,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但同时在认知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我们提出几点建议,从课堂教学、常识培训、社团组织、榜样示范、心理建设、制度保障六个层面,科学引导大学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从而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6.
17.
见义勇为的经济学分析——公安机关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丽萍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8(2)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理性公民在进行行为选择时都要考虑其行为成本和收益。见义勇为作为一种行为模式,也有其成本和收益。理性公民是否实施见义勇为,一般要视其对政府或社会关于见义勇为制度或非正式制度中隐含预期的合理性而定。同时,见义勇为作为一种行为选择模式,也有其外部效应,这种外部效应与为社会提供公安产品的公安机关的职能和目标密切相关。因此,作为专门生产公安产品的公安机关如何理性地对待见义勇为,不仅关系到见义勇为者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公安机关使命与职能的实现程度。为此,本文借助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从公安机关的视角来分析见义勇为,以期对公安机关更好地处理见义勇为这一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最终提高公安机关的总体绩效。 相似文献
18.
李清春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由于当前社会上存在着许多惟利是图、见危不救的有违中国传统道德的现象 ,以至出现为见义勇为者立法的强烈呼吁。通过分析中国古代普遍为见义勇为立法的深层根源 ,指出现代中国社会为见义勇为立法的根源之缺乏。 相似文献
19.
20.
姜伟国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4(6):98-102
见义勇为行为在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存在价值,因此我们不仅要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更要鼓励和奖励行为人,并把这类行为进一步发扬光大.而我国现行部门法,如民法、刑法中虽然都有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适用条款,但由于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有效地保护和激励行为人,因而出现了不少“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而行政奖励则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不仅能够充分适应见义勇为的性质要求,而且能够有效激励和引导见义勇为行为,还能有效地解决见义勇为人的后顾之忧,其行为价值和社会价值更为突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