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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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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被告人聂某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法院以聂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拘役和有期徒刑能否合并执行。一种意见认为,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有期徒刑与拘役刑虽不属同一刑种,但相对于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而言,它们均属于自由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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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     
对有期徒刑刑期的起算日如何表述?Q 编辑同志:按照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折抵刑期,都能清楚计算,但对刑期的起止之日则有不同的理解。审判实践中,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在判决书中对刑期起止的表述不尽一致,如“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从各地法院的做法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表述法:第一种是从羁押之日起至刑满之日止;第二种是从判决之日起至刑满之日止;第三种是从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之日起至刑满之日止。请问哪种做法正确?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冯福林  相似文献   

3.
法律顾问     
缓刑宣告前被羁押的日期在缓刑期满后重新犯罪的能否折抵刑期? 来信编辑同志: 某人两年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前被羁押三个月,而今因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那么两年前的羁押日期能否折抵刑期?如果两年前耶次是无罪判决的话,那么,前羁押日是否能折抵后来的刑期呢?如果不能折抵,则与《刑法》第四十二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不是矛盾了么?应如何理解,请赐教。华东师大俞钟晓  相似文献   

4.
司法信箱     
罪犯的羁押日期从何时起算?编辑同志:刑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拘役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那么,羁押日期从何时起算?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在我国法院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甚至各个法院对罪犯羁押日期的起算都各不相同。据了解,大至有这样几种起算方式:一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日起算,其起算依据是侦查机关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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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对刑事判决书关于有期徒刑刑期的起止日期是这样规定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但因为在起草、核发判决书时无法确定准确的执行日期,因此,刑期的起始日期不可能表述为判决执行的日期。如果被告人被连续羁押的,应表述为被告人开始被羁押的日期。如果判决执行前被告人经一次被羁押后解除羁押一段时间,然后又被羁押,那么刑期的起始日期则不能表述为第一次或第二次…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犯罪嫌疑人何某、何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被羁押期间,何某又向公安机关主动供述其盗窃的犯罪行为。后因何某、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证据不足,何某某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对何某批准逮捕,经检察机关批准后,何某被执行逮捕。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但法院在判决决定执行刑期起止日期时,没有将何某被刑事拘留的期间折抵刑期。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明确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何某被刑事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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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是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如果数罪所判的是不同种的自由刑,如分别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怎样并罚?在此问题上,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换算说”,即认为应先把管制和拘役折抵换算成有期徒刑,比例是二天管制折抵一天有期徒刑,一天拘役折抵一天有期徒刑。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是“逐一执行说”,即认为不同的有期自由刑之间不能折抵。应该按照从重到轻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此项立法打破了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的立法缺陷,为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刑事法律规范保障。但是,笔者认为,修改后刑诉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规定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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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期计算规定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刑期计算规定司法适用现状我国现行刑法中,自由刑是刑罚的绝对主体部分。自由刑中,只有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这3种有期自由刑才涉及刑期计算的问题。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这3个自由刑的刑期起算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而非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分别见刑法第41条、第44条和第4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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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拘役罪犯的假期折抵刑期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投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有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假期折抵其刑期提前释放。对此做法,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假期折抵刑期,理由是:刑法只是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并不是硬性规定每月应该回家一至两天,这里的“可以”应该根据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来确定,认罪服法,表现好,可以给予其每月一至两天的假期,反之则不允许其回家。如果将其假期折抵刑期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会影响法律在执行中的严肃性。另一种观点认为,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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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某因盗窃于一九八○年三月十九日被拘留,同月二十五日被捕,同年四月三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写明刑期自一九八○年四月三日至一九八一年四月二日止,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张犯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八日刑满被释放。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张又进行盜窃,于次日被拘留,同月十日被捕。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但对是否构成累犯有不同意见。有的同志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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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在判决书上对刑期要用“执行”二字。凡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在判决书上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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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因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而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对留所服刑罪犯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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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同志理解为: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时,如果被告人所犯数罪均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一类的刑罚,那就应在判决中将数罪分别定罪分别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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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于再犯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罪的被告人,如何认定累犯,实践中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被告人也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是否构成累犯,应以法院的判决来认定,而不应由检察机关来认定。请问:以上哪一种意见正确?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冯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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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罪犯被改判为实刑的,其已执行的缓刑期间能否折抵刑期?编辑同志:某县法院曾判决一起共同盗窃案的主犯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执行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经再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在逮捕十个月后被一审法院释放执行缓刑,六个月后被依法收监执行。请问:应如何计算王某的执行刑期?对王某已执行的六个月缓刑能否折抵刑期?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庞明山庞明山同志: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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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据此,某市法院针对该市所有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按每月回家探视两天计算,直接在判决书中抵减刑期,确定实际执行的天数。如判决某犯罪分子拘役五个月,按每月回家二天计算,最终判决该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期为四个月零二十天。对这种做法,我们认为欠妥,首先,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探视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属选择性的。其次,可以回家“一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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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而二审又不知何时审结,“执行之日”无法确定,一审判决如何计算刑期?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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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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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和假释都是针对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对被判处一定刑事处罚的在押罪犯而言,并且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减轻惩罚的法律制度。它涉及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这一条款规定了对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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