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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聂某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法院以聂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拘役和有期徒刑能否合并执行。一种意见认为,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有期徒刑与拘役刑虽不属同一刑种,但相对于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而言,它们均属于自由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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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2006,(8)
对有期徒刑刑期的起算日如何表述?Q 编辑同志:按照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折抵刑期,都能清楚计算,但对刑期的起止之日则有不同的理解。审判实践中,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在判决书中对刑期起止的表述不尽一致,如“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从各地法院的做法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表述法:第一种是从羁押之日起至刑满之日止;第二种是从判决之日起至刑满之日止;第三种是从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之日起至刑满之日止。请问哪种做法正确?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冯福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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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犯罪嫌疑人何某、何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被羁押期间,何某又向公安机关主动供述其盗窃的犯罪行为。后因何某、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证据不足,何某某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对何某批准逮捕,经检察机关批准后,何某被执行逮捕。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但法院在判决决定执行刑期起止日期时,没有将何某被刑事拘留的期间折抵刑期。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明确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何某被刑事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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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是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如果数罪所判的是不同种的自由刑,如分别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怎样并罚?在此问题上,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换算说”,即认为应先把管制和拘役折抵换算成有期徒刑,比例是二天管制折抵一天有期徒刑,一天拘役折抵一天有期徒刑。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是“逐一执行说”,即认为不同的有期自由刑之间不能折抵。应该按照从重到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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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此项立法打破了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的立法缺陷,为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刑事法律规范保障。但是,笔者认为,修改后刑诉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规定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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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期计算规定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刑期计算规定司法适用现状我国现行刑法中,自由刑是刑罚的绝对主体部分。自由刑中,只有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这3种有期自由刑才涉及刑期计算的问题。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这3个自由刑的刑期起算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而非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分别见刑法第41条、第44条和第4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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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拘役罪犯的假期折抵刑期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投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有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假期折抵其刑期提前释放。对此做法,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假期折抵刑期,理由是:刑法只是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并不是硬性规定每月应该回家一至两天,这里的“可以”应该根据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来确定,认罪服法,表现好,可以给予其每月一至两天的假期,反之则不允许其回家。如果将其假期折抵刑期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会影响法律在执行中的严肃性。另一种观点认为,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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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某因盗窃于一九八○年三月十九日被拘留,同月二十五日被捕,同年四月三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写明刑期自一九八○年四月三日至一九八一年四月二日止,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张犯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八日刑满被释放。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张又进行盜窃,于次日被拘留,同月十日被捕。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但对是否构成累犯有不同意见。有的同志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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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因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而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对留所服刑罪犯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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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编辑委员会研究组 《人民司法》1987,(3)
编辑同志: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而二审又不知何时审结,“执行之日”无法确定,一审判决如何计算刑期?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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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