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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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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原系两种泾渭分明的犯罪,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即必须通过机器才能识别、使用,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广存争议。实际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属于刑法196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关于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3.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紧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为研究对象加以分析。拟涉及以下诸内容:以我国刑法文本为基础,讨论刑法学界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关于信用卡的立法解释为依据,斟酌其中"信用卡"的定义;使用遗留在自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的行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并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否存在转化型犯罪。  相似文献   

5.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肾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为研究对象加以分析.拟涉及以下诸内容:以我国刑法文本为基础,讨论刑法学界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关于信用卡的立法解释为依据,斟酌其中“信用卡”的定义;使用遗留在自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的行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并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否存在转化型犯罪.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该款规定并不妥当,因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可能触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故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8.
对于在ATM机上非法使用诸如拾得、盗窃所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等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论。传统刑法理论基于“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认为此类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这种理论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机器和人一样,都能够被骗。对于在ATM机上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转账等若干行为,应视情况不同具体予以定性。  相似文献   

9.
盗窃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不应该一概以盗窃罪定罪,要根据其使用的不同手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盗窃信用卡后并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诈骗手段就可以获取卡上钱款的情形可定盗窃罪,对盗窃信用卡之后还积极通过猜配密码、非法获取、复制密码的手段并据此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则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典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完全按盗窃罪论处是不妥当的,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此行为可能按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处理,故建议删除该款规定。  相似文献   

11.
本文所称“涉卡”犯罪包括信用卡犯罪和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犯罪大致有三类 :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盗窃并使用信用卡 ;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犯罪具有信用卡犯罪的一般特征 ,但犯罪手段更为狡诈 ,涉及的犯罪种类更多 ,社会危害性加大 ,而司法机关对之却往往难以适用我国现有法律定罪量刑。“涉卡”犯罪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产生、演变。目前 ,这一新型犯罪正呈日益严重之势 ,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 ,厦门市的情况就颇为典型。在打击对策上立案是关键性问题 ,各地公安机关应树立大局观念 ,联手合作 ,多警种协同作战 ;运用高科技手段 ,提高防控水平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2.
信用卡养卡行为与套现行为,尽管在事实构造上存在不同,但是二者在刑法规范评价上应当做相同评价,只要行为人在养卡套现活动中收取手续费,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适用于《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关于信用卡"套现"中的"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恶意透支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想象竞合。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随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转化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3.
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个分支罪名,两者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目前的司法解释过于简单,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一步解读,同时,要通过一般条款来弥补追诉上的漏洞。  相似文献   

14.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适用存在众多的理论争议。借记卡属于信用卡范畴,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实施本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共同犯罪处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15.
"免息按揭预缴话费送手机"是近年来颇受广大消费者欢迎的一种新型的手机销售方式。就这种销售方式的创意来说,本应该能够达到消费者、手机经销商、通讯运营商及银行"多方共赢"的效果,但是由于运作过程中部分消费者的信用缺失,导致了大量的贷记卡因持卡人拖欠话费而透支。这种特殊的透支行为由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且贷记卡在借款合同的履行中起到的只是支付工具的作用,只是持卡人对借款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而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的范畴。  相似文献   

16.
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还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捡拾他人信用卡后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抢劫、抢夺、诈骗他人信用卡并且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对象是否包括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三个疑难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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