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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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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卢海君 《政法论丛》2015,(1):138-145
"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是判断实质性相似和版权侵权的两种不同路径,前者在确定客体可版权性范围的时候主张对作品进行分析和解构,后者则从整体上对该范围进行确定,适用上述两种不同的分析路径所导致的版权保护范围实际上是不同的。约减主义通常适用于文字作品中,整体概念与感觉原则通常适用于视觉艺术作品与音乐作品中。为防止整体概念与感觉原则的适用不适当地扩大版权保护范围,在视觉艺术作品与音乐作品的场合,即使存在整体概念与感觉相近的嫌疑,尚须考察引发这种嫌疑的因素,其如果是不具有可版权性的要素,版权侵权不成立;反之,如果是具有可版权性的要素,版权侵权成立。  相似文献   

2.
面对技术提供商初步胜利,版权人将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最终以9票全体一致通过了支持版权人的主张。在这一案件中,最高法院创设出一种新的侵权规则,即引诱侵权制度。法院认为,"以促进版权侵权使用为目的而提供设备,并且已经清楚地(语言)表明或者另外采取了确实的步骤促进侵权,应当就第三人导致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不用考虑产品的合法用途。"因此,案件本身已经脱离了P2P文件交换是否合法这个议题,而将焦点集中在公司的产品意图和  相似文献   

3.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引发传统版权领域的诸多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创作内容作品属性、版权侵权责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遵循“人类中心主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面临既有制度规范、民事基础理论等方面的否定。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值得版权保护。为此,需要明晰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权利主体,确立以约定优先为原则、以使用者为主导的版权归属路径。同时,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侵权责任判定体系,准确划分机器学习行为的合法边界,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4.
毛克盾 《法制与社会》2011,(17):39+66-39,66
间接侵权制度可以作为一种学术理论出现,便于解释现有的新问题,但是作为扎根于美国的特殊法律制度,及我国国情的差异,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实践中,共同侵权制度可以较好地囊括间接侵权的相关内容,应当在现有基础上,从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出发,秉承合理原则,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为导向,吸取对专利的间接侵权制度中有益部分对共同侵权制度进行优化或者制定相应司法解释来实行特殊处理。然而,我国现阶段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专门设立间接侵权制度还不成熟,而应坚持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从社会利益出发,妥善解决相关的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   

5.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6.
“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王迁 《科技与法律》2004,2(4):59-68
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判决为了在家庭中"改变观看时间"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合理使用";只要产品能够具有一种潜在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产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就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在此后的20年中,美国国会通过的<家庭录音法>、<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及联邦通讯委员会对摄录设备规定的技术标准将录像机的"合理使用"范围牢牢限制在录制免费节目中.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已无法应对分散式P2P软件引发的版权问题,从而有被取代的可能.在技术飞速发展的高科技时代,版权立法应遵守"技术中立"原则;技术对版权人利益的影响应成为界定侵权行为的最重要因素;立法者也应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版权法回应新技术带来的各种问题--这是回顾和反思"索尼案"后对我国立法者的启示.  相似文献   

7.
王迁 《法学》2014,(10)
为了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版权立法均禁止提供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工具、设备或服务。然而,对于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却存在极大争议。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是,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这一观点不能成立。首先,对间接侵权的认定应遵循"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而规避手段都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多数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将因此不构成间接侵权,从而导致禁止该行为的条款形同虚设。其次,多数国家禁止提供规避手段均不以使用规避手段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同时认定提供行为违法的"设计目的标准"、"商业价值标准"和"推销目的标准"均非认定间接侵权的标准。最后,提供用于规避"接触控制措施"的手段也受禁止,但未经许可"接触"作品不构成版权侵权,"接触控制措施"也并非用于防止版权侵权。这说明提供规避"接触控制措施"的手段并不是间接侵权。其实,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是一种违反版权法特殊规定的违法行为,其受禁止的理由在于其干扰了版权人利用技术措施对其合法利益进行的自力保护,本身具有可责难性。  相似文献   

8.
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全部法律特征,在一般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中普遍存在的相同原则和等同原则自然都适用于专利侵权判定。但与版权和商标权等其它知识产权相比,专利权还具有许多独有的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独有的特征,使得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相同原则和等同原则带有许多特殊性。一些人由于对专利权的这种特征认识不足,对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的一些问题的产生疑惑。  相似文献   

9.
梁志文 《法学论坛》2006,21(5):100-107
我国新近生效的《网络信息权保护条例》建立了间接侵权制度,它与直接侵权一起构成了版权侵权制度,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但《条例》尚无法完全满足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这主要集中在法律没有为“双重用途技术”提供普遍化的间接侵权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之现状,在版权法公共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建立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以类型化立法为基础的间接侵权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  相似文献   

10.
张金恩 《知识产权》2006,16(2):55-59
2005年6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一件经过两审的版权间接侵权案件--MGM v.GROKSTER,LTD.,ET AL做出判决,这是继1984年著名的Sony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一次就版权间接侵权做出判决的案件,该案的判决对我们理解版权间接侵权制度在美国的最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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