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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报》2014,(4):35-36
编者按: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有关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截至2013年8月底以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成立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截至2013年8月底,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成立并保留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共计249个。经过认真清理,并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其中的200个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撤销其中49个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1月27日下发了《关于保留和撤销部分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3号),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录(截至2013年8月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录(截至2013年8月底)》。本刊将从本期起,对上述两个名录予以陆续发布,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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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3,(35):27-28
桂政办发[2013]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3]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时撤销。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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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4)
正豫政办[2013]10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省政府对原有的272个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保留84个议事协调机构,合并设立14个,撤销188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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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6,(13)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领导小组工作的通知》(厅发[2005]47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编制办、监察厅、法制办等部门,对1992年1月1日至2005年9月25日期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包含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名义、以“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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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6,(24)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领导小组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小组清理结果的通报》(桂政办发[2006]46号)公布撤销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保留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为充分发挥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充实自治区抗灾救灾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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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8,(14)
桂政办发[2008]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政府信息,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向社会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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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透露的精简和规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方案显示,新一届国务院将设置29个议事协调机构,撤销25个议事协调机构,此外保留2个办事机构的名义。长期关注议事协调机构调整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表示,从此次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力度来看,决策层意图明确、决心很大,尤其是方案最后提出,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有助于今后限制议事协调机构的再度膨胀。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教授认为,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方案反映了本次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改革意图,它的重要特点是通过集中机制和规范机制来提高中央政府机构的协调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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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8):23-24
正桂政办发[20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党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0号)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自治区有关单位对本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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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8):25
正桂政办发[201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13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执行期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4号),确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的执行期限。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部门和企业对政策存在不同的理解。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