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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2.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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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4.
民事检察建议分为一般检察建议和再审检察建议,文章从检察机关的性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实现实体法律的正义性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探讨了加强民事检察建议工作的必要性,分析了民事检察建议书在制作与功能发挥中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5.
民事检察办案规则是民事检察办案工作的行为规范和程序指引,其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在立法上存在不少缺陷,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较多矛盾和空白,因此完善民事检察办案规则具有其必要性.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检察办案规则的基本原则,健全民事检察办案规则的体系,充实民事检察调查权制度和完善民事检察办案程序.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检察监督手段单一、权力弱小、范围过窄、主体过少等问题。完善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应在立法上明确民行检察监督的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权限,扩大检察监督范围,规范抗诉案件再审案级。  相似文献   

7.
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有关各方对民事检察制度的许多基础性重大问题达成了共识,特别是对于监督范围有了明确的结论,为完善民事检察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吸收这些司改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对于本次司改的基本成果,例如监督范围,应当确认巩固;对于其他一些成果,例如监督条件、监督措施、监督效力以及调查措施,需要修正完善;对于司改中尚未明确但又是实践迫切需要的其他内容,例如立案条件、再审中的检察职责与审判职责、检察权的保障,应予以增加补充。如此,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真正地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8.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设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前置程序.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的地位更趋合理.然而,这种程序设计在实践中又有可能对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继续研究检察权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科学配置,找准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的合理定位,对于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民事检察制度,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十分缓慢。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细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明确了再审法院和法院裁定的再审期限。这次修改推动了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弊端。本文从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内容及对民事检察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入手,分析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不足,并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进行粗浅的法律构想。  相似文献   

10.
量刑建议权制度的构建既有理论依据又有现实基础;量刑建议应采用确定的量刑建议并作为审判活动监督、提起抗诉的参考依据。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做法是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虽然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加以健全与完善。民事抗诉应定位于中请再审之后,将申请再审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前置程序;更应定位在涉及公权利的范围内,而对不涉及公权利的案件则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从而构建检察抗诉与检察建议并存的检察监督格局,真正起到统一司法、个案公正以及衡平各主体利益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局限于职务犯罪侦查权,锁定在诉讼程序范围,没有充分体现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职能的宪政定位。拓展人民检察院的行政检察职能,设置专门的行政检察机构,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权的法制监督,发展行政检察制度和国家行政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对检察建议的法理基础、性质地位、功能定位等的认识,理论与实务上有多种不同的主张,研究检察建议的基本问题对于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尤其对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完善检察建议的程序、发挥检察机关的综合治理职能具有重要价值。对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是中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基层监所检察实行“科室合署办公模式”是派驻检察组织形式的深化和具体化,是提高驻所检察工作效率和监督实效的极佳路径。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虽然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写入法律,但关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缺失,缺乏可操作性,使检察实务中对执行监督的实效大打折扣,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带来了极大困扰。应尽快完善相关规定,推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12.
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民事审判监督机制,对于遏制司法不公具有极为现实的作用.对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科学界定,是研究民事检察监督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检察监督权的权限范围.民事检察监督应从审判独立、当事人处分权、裁判稳定性的关系等理论基础出发,结合我国检察监督的实际规定,进行范围的界定和划分.  相似文献   

13.
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整个司法制度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应当得以修正,在实践中造成负面影响的监督性干预不应强化。借鉴各国的经验,正面建立检察机关以国家公益人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可取之法。  相似文献   

14.
民事"执行难"、"执行乱"一直广为社会各界诟病,似乎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治愈的顽疾。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秉持扩大和加强检察监督的立法精神,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但是限于《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的法律体系定位,只是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细化到制度操作层面。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工作也面临诸多困难,制约了监督的效果。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当尽快建立起来,在保障民事执行效果原则和审慎原则的基础上,从明确监督方式、范围、职权、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能力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应当有权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但就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效力扩张等问题还未形成统一看法。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应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与普通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的效力也应当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人。  相似文献   

16.
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条件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四种情况,缺乏可操作性。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较大的修改,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进行准确理解和适用,及时转变观念、加强调研,正确把握好修改后的抗诉条件成为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诉工作的首要任务。  相似文献   

17.
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是现代检察制度创设的关键。检察独立既包括检察机关独立,也包括检察官独立,欧陆国家大多数采用检察一体下的检察独立,我国因国家组织体制的不同,检察独立制度尚未确立,面对司法独立的紧迫性,改革并确立检察独立的现代检察制度,是我国检察机构改革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对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直接关涉当事人的财产权,由于我国目前对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采取是由侦查机关按照其内部的行政运作模式进行,缺乏强有力的外在的监督,极易导致侦查权的滥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为有效地制约侦查权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构建对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的管理主要涉及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和检察事务。其中,检察业务管理机构及其模式选择,既是当前检察机关办案业务管理改革中遇到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同时也是当前深化办案业务质量管理改革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高检院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因此,构建统一的案件管理机制,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突破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将从根本上改变检察业务工作长期各自为政的状态,是对以执法办案中心的检察机关缺失专门业务管理机构的重大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20.
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路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检察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的象征,日益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在提升检察人员综合素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显。基层检察院承担着检察系统内部大部分的业务工作,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理论研究,搞清检察文化的定义、体系、重要作用和建设途径,在当前具有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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