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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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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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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府办发[2021]6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地落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 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突出监管重点(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标准和规定。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养老机构应在收住老年人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相似文献   

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渝府办发[2016]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超过规定退休年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未参保超龄退役军人参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龄退役军人,本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原始服役依据,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2015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口;  相似文献   

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04年,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地完成了200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确保了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234号)规定,经严格考核评比,评出200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先进单位24个。经市政府同意,予以通报表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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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12]295号2012年11月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1年,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了2011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确保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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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09]291号2009年9月4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8年,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了200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确保了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  相似文献   

8.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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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级统筹区(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列入国家和我市企业破产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企业中,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破产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关于余命医疗费渠道和标准  相似文献   

10.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了进一步做好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职工办理完退休(职)手续的时间按以下办法认定:(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当月,由企业持《职工档案》等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审核手续,次月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即为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按以上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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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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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通知》中"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按以下原则认定:(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次月,为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时间。(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特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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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财采购[2007]40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法制办已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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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8]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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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暂行办法》贯彻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正常退休、病退休(职),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由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的填制说明见附件1,下同),并代为向参保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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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和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责任和事权划分,更好地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市执行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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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科委发[2007]67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民政局,有关单位:为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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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JNCR-2014-0120019济人社发[2014]18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以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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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重庆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建议办理工作,强化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第四条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后,应当统一登记,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并将司法建议复印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六条行政机关认为司法建议合法可行的,应当予以采纳,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司法机关办理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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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渝人社发〔2009〕10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有效开展,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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