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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金融犯罪中适用非常广泛且具有重要作用的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即有构成要件是必要的,其认定必须合理把握标准,防止适用偏颇。集资诈骗罪应该保持对于民间融资的谦抑性,以避免一刀切的犯罪化倾向。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秉持慎重态度,还要注意区分其死刑与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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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犯罪日趋严重的当今,票据诈骗罪尤为突出。本文从对票据诈骗罪概念的界定,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 目的",到间接故意能否构成票据诈骗罪,以及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票据诈骗罪的界限辨析等一一进行了论述。为 票据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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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犯罪也日益增多。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又同时实施了其他普通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情况,但由于在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不同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容易产生分歧。通过多种方法的比较分析,实践中应当采用较为统一的方法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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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对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内涵的把握,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多的难点和争议。该文对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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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该如何区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区分标准较为混乱,虽然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是从诈骗罪的理论构造上进行考察的话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所以,应当从"处分行为"的视角来区分两者,这样才能做到正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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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娜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3):110-113
将合同诈骗从诈骗罪中独立,成为诈骗罪的特别法,是在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条件下,将一类特殊的扰乱市场秩序的以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规定为合同诈骗。但是,法条的简洁性满足不了现实案件的复杂性。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标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普通的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适用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对财产性利益、处分行为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从适用规则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将二者的界限予以明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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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菁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1)
在租车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存在向汽车租赁公司骗取车辆的前行为和将汽车转卖获利的后行为,其中,后行为属于对前行为所得赃物的处置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租车诈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构成合同诈骗罪。租车诈骗金额的计算受犯罪形态的影响,应以"双重标准说"进行认定。租车诈骗金额的计算与行为被认定的罪数形态的判断有关。因此,应以所骗得汽车的价值作为诈骗数额为宜,为骗得汽车所支付的租金不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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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世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3):82-88
以承诺给予高息、工程等好处为借口从特定受害人处吸收大量存款,然后勾结银行工作人员更换特定受害人留在银行的验证资料并伪造取款票证将款项取走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票据诈骗罪。对票据诈骗罪的理解要建立在对票据这一犯罪工具和非法集资行为实质内涵的正确解读基础上。对此类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和相关存款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应具体分析,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数问题值得重视。刑法是科学,任何个罪的定性都应摒弃刑法工具论的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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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为主体实施的集资类犯罪的客观行为一般比较复杂,存在多人共同实施、多环节分担实施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观方面从证据上难以证明部分员工对公司的集资犯罪存在直接故意,其犯罪主观故意难以认定;二是公司员工之间的分工比较明确,个别员工实施的行为从外观来看,几乎与公司所从事的集资犯罪没有明显的关联,其共同犯罪行为也难以认定.但他们的行为却对公司的集资犯罪具有促成和加工作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理论出路在于,主观上可以引进间接故意理论来解决部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客观上采取“同心一体说”来解决其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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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忆萍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8(6):150-152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相比其他信用卡诈骗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与诈骗罪通说的五个要素难以完全吻合,文章主要从犯罪主体及犯罪客观要件等角度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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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文献回顾和现实分析,从刑罚的价值、经济学、先例考证和犯罪构成等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增设诉讼诈骗罪的合理性;通过对相关诈骗罪进行比较研究,设置诉讼诈骗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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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催收行为对认定持卡人是否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应当结合法律、司法解释以及银行的业务规则对催收的次数、方式、时间起点及间隔等客观特征进行统一梳理。在办理恶意透支相关的民事、刑事案件时,刑民关系的恰当处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囿于"法无明文规定",理论界的纷争和司法处理上的不一致也就在所难免。除了催收要件外,应对其他能够区分恶意透支行为的刑、民客观构成要素进行研究,以期为正确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违法行为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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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工具在人们经济生活中的运用虽然较晚,但利用银行卡进行诈骗犯罪的活动却已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银行卡在我国也即信用卡,而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卡。目前在我国利用银行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具有作案手段和形式的多样性、犯罪行为的智能性、活动方式的欺骗性、犯罪后果的严重危害性以及犯罪活动的连续性等显著特点。针对当前我国利用银行卡犯罪的活动情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控对策:完善立法,坚决打击银行卡诈骗犯罪行为;加强协作,互通情报信息;提高对银行卡诈骗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和规范管理,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公、检、法三机关统一思想,严厉打击,不断提高执法力度,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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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分离而来,兼具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其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认定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重点与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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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三个罪名均是刑法用以规制滥用贷款行为的,在适用时便产生了许多争议。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的主体?"事后故意"行为如何定性?如何认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如何定性骗取担保形式骗取贷款行为?就以上问题,在文中将一一做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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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的手段、成因、特点及防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毛德华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1):78-81
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有 :中奖引诱 ,销售廉价走私商品 ,有偿提供六合彩特码 ,征婚骗局 ,结交“Q友” ,办理证件。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的特点 :犯罪手法具有新颖性、隐蔽性、欺骗性 ;犯罪主体具有团伙性。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大力开展防范宣传 ,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 ;加快立法进程 ,完善法制 ;电信部门应加强管理 ,推进改革 ;规范银行管理 ,严格执行规定 ;公安机关力争取证调查透彻 ,全面查处案件 相似文献